男子醉驾溺亡 家属起诉2酒友索赔 酒驾溺水身亡

六八 44 0

某男子醉驾出车祸,家属却对同桌酒友索赔,该赔吗?

视情况而定,有些情况该赔有一些情况不该赔。

第一,同桌的人,并没有对其进行劝酒,并且在其醉酒后对其进行劝告,不让其开车回家。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断定给赔的。

第二,在对其进行了劝酒,并且事后在当事人要驾车回家时,并没有为其挑选其他安全的方式,需要赔偿。

第三,案例分析

我不是很了解酒驾,所以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案例一, 酒驾出车祸当场身亡,家属告上法院后,向同桌酒友索赔147万。该事件发生当天晚上男子和两位朋友一起喝酒,在散场后,男子拒绝了两位朋友送她回家的好意,在回家路上,不幸车祸意外身亡。家属认为酒友没有起到提醒义务。看男子喝那么多酒,还让他独自骑车回家,所以需要承担死亡的全部责任。然而,男子已经成年,当天骑车还车超速,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而他的两位朋友没有起安全送他回家的义务,最终判决只承担次要责任,赔偿14万。

案例二,案例二,也是一男子聚会后,这家身亡家属认为同桌的五名酒友没有进行劝告,没有阻止他,也没有采用安全方式送他回家。其中一人认为自己仅仅在一小时没有参与喝酒,不应承担责任,其他四个人认为自己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也不用进行赔偿,最终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其中一位因仅仅在场,一小时前没有参与喝酒,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余四位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共同赔偿九万元。综上,视情况而定。

男子醉驾身亡为何拉全桌人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淄博周村的张某与同事李某等九人相约聚餐,吃饭的时候,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已经醉酒张某却执意要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大家都知道,酒驾会发生什么不好的事,可是男子喝酒身亡一起喝酒的那桌人却都要承担责任。

审判员有话说

审判员告诉记者,被告李某等8人虽然劝阻过张某不要驾驶摩托车,但未能尽到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张某死亡,李某等过失行为与张某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朋友的劝阻还是要强势一点呀,对他不利的事就算他不听也不能让他做。

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虽然朋友们劝阻过了,但这正也这个案件中同桌喝酒人的责任所在,所以他们都要承担责任。

总结:无论如何,还是不要酒驾的好,以免害人害己。

对方醉驾怎么起诉对方赔偿?

如果你遭受了由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你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你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向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你也可以选择自行与对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照片、交通警察的勘验报告、医疗发票等,以证明你遭受的损失是由醉驾造成的。在起诉过程中,法院会对事故原因进行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是否认定对方构成了醉驾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友意外溺水身亡同饮者被判赔偿多少?

原本是朋友间把酒言欢,万万没想到,酒友意外溺水身亡,一同赴宴的3人被判赔偿50.9万元。法官提醒,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酒后驾车未劝阻致损害发生四种情形同饮者要承担责任。

小胡是一名酒品销售员,荣某是一家商品批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唐某是该公司的业务推销员。小胡与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17日下午,唐某驾车带着两人一起前往荣某位于白云区太和的公司查看酒品,并由荣某招待在该公司用晚餐。

期间,四人饮用了红酒和洋酒,后因喝酒问题荣某与小胡发生争执,小胡不慎将手臂划伤并跑下楼,其余三人陆续下楼寻找小胡未果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接着寻找小胡,但未发现小胡身影。19日早上,在该公司附近的池塘中发现小胡的尸体。

7月2日,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小胡胸腔积液及胃内容均检出乙醇,其含量分别达703.1毫克/100毫升、1531.0毫克/100克。7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绝,诉至法院要求当天在场饮酒的三人承担责任。小胡父母认为,饮酒时发生口角进而肢体冲突导致小胡受伤,小胡随后下楼逃奔,其余三人相继跟出。小胡从一楼大门跑出直奔农庄小院铁门,因铁门已锁未能打开,遂折返至隔壁楼房前的水泥地坪右前端处。按照荣某、唐某、杨某的陈述是“小胡失踪了,没办法找到他”。第三天凌晨,小胡的尸体在该“农庄”的池塘浮起。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小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胡死前曾大量饮酒,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及周围事物、环境的认知能力会减弱,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责任,且小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溺亡,其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荣某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荣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餐饮的邀请者、提供者,熟知周围环境,与小胡发生争执后未及时跟随给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唐某、杨某应在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唐某、杨某与小胡一同前往该公司饮酒,具有安全护送的义务,其在明知小胡醉酒的情况下,仍目睹小胡下楼,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因此被告唐某、杨某在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各自过错责任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被告荣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杨某应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胡自行承担60%的损失。判决3名被告共赔偿50.9万元,其中被告荣某赔偿25.49万元;被告唐某、杨某分别赔偿1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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