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原副行长范一飞贪3.86亿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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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行长范一飞: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

一、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应采用双层投放体系大国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资源禀赋和人口受教育程度差异较大,在设计和投放(发行)、流通央行数字货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系统、制度设计所面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比如,需要考虑网络覆盖不足的偏远地区的使用问题。如果采用单层(one-tier)投放,将面临上述因素所带来的极大考验。为提升央行数字货币的便捷性和服务可得性,增强公众使用意愿,可考虑采用双层(two-tier)投放,来应对上述困难。“双层投放”有利于充分利用商业机构现有资源、人才、技术等优势,通过市场驱动、促进创新、竞争选优。商业银行等机构的IT基础设施应用和服务体系已比较成熟,系统的处理能力较强,在金融科技应用等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人才储备较为充分。因此,在商业银行现有的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及成熟的应用和服务体系之外,另起炉灶、重复建设,对社会资源是巨大的浪费。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机构可以密切合作,不预设技术路线,充分调动市场力量,通过竞争来实现系统优化,共同开发、共同运行。这既有利于整合资源、发挥合力,也有利于促进创新。而且,大众已习惯通过银行等商业机构处理金融业务,双层投放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接受度。“双层投放”有助于分散化解风险。在以往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的开发过程中,央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银行间清算支付系统是直接服务金融机构,央行数字货币是直接服务公众,涉及千家万户。如果仅靠央行自身力量进行研发,支撑如此庞大的系统,既要满足安全、高效、稳定的目标,还要满足用户体验需求,很不容易。同时,央行还受制于预算、资源、人员和技术等客观约束,通过两级投放的设计,可避免将风险过度集中。“双层投放”可以避免“金融脱媒”。“单层投放”下,央行直接对公众投放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将形成竞争关系。显然,由央行背书的央行数字货币的信用等级高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会对商业银行存款产生挤出效应,可能出现“存款搬家”,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能力。此外,商业银行吸纳存款能力降低会增加其对同业市场的依赖,抬高资金价格,增加社会融资成本,损害实体经济,引发“金融脱媒”。为保持其放贷能力和金融稳定,央行将不得不对商业银行进行补贴。极端情况下,还会颠覆现有金融体系,出现央行包打天下的“大一统”局面。综上,“中央银行-代理投放的商业机构”的双层投放模式是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的选择。首先,不改变流通中货币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保证货币不超发,代理投放机构需要向央行按100%全额缴纳准备金。所以,公众所持有的央行数字货币依然是中央银行负债,由中央银行信用担保,具有无限法偿性。其次,不改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二元账户结构,不会构成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竞争,不会增加商业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依赖,不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也就不会导致“金融脱媒”现象。再次,由于不影响现有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会强化压力环境下的顺周期效应,因此也不会对现行实体经济运行方式产生负面影响。最后,该模式更有利于发挥央行数字货币的优势,节约成本、提高货币流通速度,提升支付便捷性和安全性。此外,由于具有央行背书的信用优势,有利于抑制公众对私有加密数字货币的需求,巩固我货币主权。二、在双层投放体系安排下,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应以账户松耦合的方式投放,并坚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为保持央行数字货币的属性,实现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目标,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双层投放体系应不同于各种代币的去中心化发行模式。第一,因为央行数字货币仍然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随着货币形态而改变,因而仍必须保证央行在投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第二,需要保证并加强央行的宏观审慎与货币政策调控职能。第三,不改变二元账户体系,保持原有货币政策传导方式。第四,为避免代理投放机构超发货币,需要有相应安排实现央行对数字货币投放的追踪和监管。因此,央行数字货币应坚持中心化投放模式。不过,这里所说的中心化投放模式与传统电子支付工具也有所不同。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账户完成,采用的是账户紧耦合方式。央行数字货币则应基于账户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环节对账户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这样,既可和现金一样易于流通,又能实现可控匿名。央行数字货币持有人可直接将其应用于各种场景,有利于人民币流通和国际化。另外,如果没有交易第三方匿名,会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但如果允许实现完全的第三方匿名,会助长犯罪,如逃税、恐怖融资和洗钱等犯罪行为。所以为取得平衡,必须实现可控匿名,只对央行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数据。在松耦合账户体系下,可要求代理投放机构每日将交易数据异步传输至央行,既便于央行掌握必要的数据以确保审慎管理和反洗钱等监管目标得以实现,也能减轻商业机构的系统负担。三、中国现阶段的央行数字货币设计应注重M0替代,而不是M1、M2替代现阶段,M1和M2基于商业银行账户,已实现电子化或数字化,没有用数字货币再次数字化的必要。支持M1和M2流转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如大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各类网络支付手段等运转正常,且在不断完善升级、日益高效,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用央行数字货币替代M1和M2,既无助于提高支付效率,还会造成对现有系统和资源的巨大浪费。相比之下,现有纸钞和硬币的发行、印制、回笼和贮藏等环节成本较高,流通体系层级多,且携带不便、易被伪造、匿名不可控,存在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实现数字化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另外,非现金支付工具,如传统的银行卡和互联网支付等,都基于账户紧耦合模式,无法完全满足公众对易用和匿名支付服务的需求,不可能完全取代M0,特别是在账户服务和通信网络覆盖不佳的地区,民众对现钞的依赖程度仍然很高。央行数字货币保持了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特征,满足了便携和匿名的需求,将是替代现钞的最好工具。正因为央行数字货币是对M0的替代,不应对其计付利息。这样既不会引发“金融脱媒”,也不会由此引致通胀预期。相应地,也不会对现有货币体系、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运行产生大的冲击。同理,由于央行数字货币是M0替代,所以也应遵守现行所有关于现钞管理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的规定。为配合反洗钱等相关工作,可要求相关机构就央行数字货币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向央行报告。同时,为引导央行数字货币应用于小额零售业务场景、不对存款产生挤出效应,避免套利和压力环境下的顺周期效应,可对其设置每日及每年累计交易限额,并规定大额预约兑换。必要时,也可考虑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兑换实现分级收费,对于小额、低频的兑换可不收费,对于大额、高频兑换和交易收取较高费用以增加兑换成本和制度摩擦。在利率零下界的情况下,这种安排还可为央行实施负利率政策创造条件。四、对央行数字货币加载智能合约应保持审慎态度根据尼克·萨博(Nick Szabo)给出的定义,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智能合约被写入计算机可读的代码中。一旦达到触发条件,由计算机自动执行。可以加载时间、信用等前置条件,也可以被应用于缴税、反恐融资等多种场景中。然而,如前所述,央行数字货币是对M0的替代,具有无限法偿性,即承担了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等职能。原有现钞并未承载任何其他的社会与行政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故意损毁人民币。所以,在现钞上添加额外社会或行政功能实际上有损毁人民币之嫌。为保持无限法偿性的法律地位,央行数字货币也不应承担除货币应有的四个职能之外的其他社会与行政职能。加载除法定货币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约,将影响其法偿功能,甚至使其褪化为有价票证,降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将对人民币国际化产生不利影响。还会降低货币流通速度,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央行履行宏观审慎职能。同时,还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不利于个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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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诈骗,账户盗刷事件时有发生。为遏制此类风险事件,12月1日起,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开支付账户转账将限制笔数,部分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受到约束。9月30日,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对于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支付和支付宝方面均对记者表示,上限调整为100笔(次),而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执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总监赵宇亦分析称,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风控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方支付作为支付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角色,不能成为安全短板。专家:限定额度和笔数可减少损失一直以来,支付账户安全问题备受监管重视。记者注意到,《通知》加强了支付账户的管理,12月1日起,新开支付账户转账限制笔数和额度。《通知》要求,自今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通过限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最大限度防止居民的财产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威胁,减少损失。”赵宇坦言。丰瑞祥&祥付宝营销总裁李紫建也分析称,支付机构近两年发展迅猛,各种支付手段层出不穷,对资金流的查询和跟踪非常困难,如不加限制,任其自由生长,无疑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温床。所以《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引导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规范管理,把控风险。对此,腾讯方面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自12月1日起,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上限调整为100次,同时也将根据用户交易风险情况进行调整。此外,支付账户单日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支付宝方面人士则回应称,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落实工作。该人士透露,从12月起,支付宝账户单日转账笔数的上限为100笔。此外,支付宝账户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不过,也有支付机构人士坦言,新规出台对其没有多大影响。额度方面,去年12月,监管下发了《办法》,对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支付机构按规定应该完成了支付账号的监管改造工作。由于《办法》规定了支付账户的日累计限额和全年累计限额,因此新开立的支付账户和已有的客户都应该重新约定额度。”赵宇坦言。业内:须加强业内黑名单共享交流来自的数据显示,2016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46500亿元,环比增加6.5%;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75037亿元,环比增长25.68%。“第三方支付市场已经步入应用成熟期。“方面指出。不过,由于电信诈骗,账户盗刷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2015年起,监管层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管理。记者注意到,监管层不仅出台了上述《通知》与《办法》,还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维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亦对多家支付机构开出罚单。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日前表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化、支付服务的移动化、参与主体的多样化,支付风险呈现蔓延速度快、隐蔽性强等特点,支付行业在敏感信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支付机构业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比如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等。”赵宇分析称,目前,国内支付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角色,不能成为安全短板。乐富支付相关业务人士亦表示,首先,要加强与人行、银联、支付机构黑名单共享交流,坚决不受理任何涉案人员相关业务;其次,全面加强在网商户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拦截,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户实行严格额度限制,包括单笔交易限额及单日结算限额,限制虚假交易;第三,全面禁止服务商代理商网络销售POS机具的行为;第四加强服务商和商户群体风险防范能力建设。

范鹏飞的最新进展

2011年3月30日记者赶到山东邹平对高中生“谈话死”事件进行了调查采访,最新获悉,公安机关认定范鹏飞是因摔跌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肇事教师柴某涉嫌犯罪,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恒丰银行高管被查是什么原因?

据报道,在原董事长蔡国华在2017年11月被正式调查以来,恒丰银行的盖子终于被揭开,近期该行又有三位高管被调查。

这次被调查高管包括恒丰银行副行长毕继繁等多人,案涉问题贷款,及和蔡国华本人的不当经济往来。其中包括恒丰银行纪委书记、原烟台市纪委副书记王晓森。

2016年5月14日,媒体曝出恒丰银行高管通过香港东亚银行账户,私分过亿元公款。其中董事长蔡国华分得3850万元,时任行长栾永泰分得2000余万,副行长毕继繁分得1800万,其他高管分获数额不一款项,最低额在800万左右。

2016年12月9日,恒丰银行发布公告称,免去林治洪行长职务。有媒体报道称,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因怀疑现任行长林治洪和前任行长联手举报他的问题,因此将林治洪免职。

2017年11月28日,山东省委宣布,对恒丰银行现任党委书记、董事长蔡国华免职,蔡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恒丰银行纪委书记、原烟台市纪委副书记王晓森被免职。山东省政府秘书长王华出任了恒丰银行临时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王锡峰、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王金城出任该行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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