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媒评初中生遇害案嫌疑人被追刑责 初中生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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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新郎遇害案”:新婚当晚,新娘外出打牌,新郎横尸荒野,后来怎样?

四川泸县23岁男子肖建与女友邱丽萍相恋6年,好不容易征得对方的同意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他万万不曾想到,这段苦恋6年的婚姻,竟在短短5个小时内就走到了尽头。

当晚,新郎肖建离奇失踪,警方连续侦办近10日,只找到一具冰冷的尸体。在泸县旁边的玉蟾山上,新郎肖建的头部面部被砍得血肉模糊,颈部被利器割断,浑身上下数十处伤痕……现场惨不忍睹,亲人们哭天喊地……

此案曾在泸县震动一时,几乎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群众自发围在殡仪馆外了解案情,要求严惩杀人凶手,甚至有人呼吁制裁“新娘”!

那么!新娘邱丽萍与新郎遇害案究竟有怎样的联系呢?新郎为何深夜独自前往玉蟾山?新郎遇害的背后,究竟隐藏了怎样复杂的关系呢?

“洞房”惊魂夜!

2008年3月25日,这一天对于肖建来说本来是大喜的日子,因为当天下午4点多,他终于如愿与女友邱丽萍走进民政局登记,领到了久违的结婚证。

回家后,一家人在一起吃过晚饭,邱丽萍跟往常一样外出打了会牌,肖建则独自在房间内玩游戏。大约几分钟后,肖建的铃突然响起,接完肖建就出门了……

直到第二天早上,邱丽萍发现肖建彻夜未归,于是通知了肖建的家人。在家人的印象中,肖建以前从来都不会彻夜不归,更何况在领证之夜。家人有种不祥的预感,赶紧四处寻找,同时通知其他亲朋好友都过来帮忙寻人。

可里里外外都找遍了,肖建就好像“人间蒸发”一样,始终不见踪影。无奈之下,家人到派出所报了案,希望得到警方的帮助。

警方连续追查多日,始终未发现肖建失踪案的关键线索。办案人员认为,肖建失踪可能并没有那么简单,不排除已经遇害的可能。

另据肖建的姐姐介绍,当晚他听见弟弟接了一个后出门,大半夜能把弟弟叫出去的,肯定是相识的人。

但那个神秘究竟是谁打来的?里两人说了什么?肖建出门后到过哪些地方?掌握这些信息,是侦破本案的关键所在!

“神秘人”身份锁定!

办案人员认为,肖建失踪案基本可以定性为一宗“刑事案件”!现在最重要的是缕清肖建的社会关系及交际圈子,找出当晚与他通话的“神秘人”!

经走访调查,警方发现,肖建平常为人和善,没有与社会不良青年来往的记录,而且从未与人结仇。

本案似乎又回到了原点。那个“神秘人”的身份依旧非常模糊。难道警方的推断从一开始就错了吗?难道肖建失踪案并非刑事案件?

经专案组讨论,办案人员一致认为,失踪人员肖建才刚领了证,离家出走的可能性不大。由于夜晚出门匆忙,身上也没带多少钱,抢劫杀人或者绑架勒索的可能性相对要小得多。

此外,肖建早不失踪晚不失踪,偏偏在领证结婚当晚。说明这很可能是一场早有预谋的作案,凶手知道他哪天领证,所以选在领证当晚动手。办案人员仍然怀疑肖建的失踪与“神秘人”有关!

经进一步排查,警方将嫌疑范围锁定在两个人的身上:一个是与肖建相恋6年且刚刚领证的新娘邱丽萍;另一个是与肖建并无往来的本地男子杨铸芯;

为何说这两人可疑?因为办案人员在走访时获得了一条重要信息。揭破了一起长达数年的感情纠葛!

复杂的“情感纠葛”!

肖建生于1986年4月,17岁还在上学的时候,他就与小他几个月的邱丽萍相识并恋爱,至领证当天已经整整6年,两人同居期间还生下一名儿子,案发时已经两岁!

在旁人看来,肖建与邱丽萍经历了爱情长跑,有着丰厚的感情基础,领证结婚应该是彼此恩爱,真心实意想在一起过日子。

可是,谁又了解这背后的隐情呢?

其实,早在肖建与邱丽萍热恋期间,邱丽萍就脚踏两只船,多次与一名叫杨铸芯的本地男子“偷情”,一年前,邱丽萍还怀了杨铸芯的孩子,并到医院做了手术。

然而,纸包不住火,这件事很快被肖建知道了。肖建虽然很生气,也去找过杨铸芯。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他不但没有对邱丽萍提出分手,反而极力想挽留这段感情。

也正是因为这样,邱丽萍更加忽视了肖建的存在,与杨铸芯的幽会变得愈发频繁。以前只是偷偷摸摸进行,现在倒好,光明正大与杨铸芯“偷情”,甚至还拍照片发给肖建看……

肖建为何不肯分手?真实原因令人泪目!

男人生平有两件事最无法忍受,一是“杀父之仇”,二是“夺妻之恨”;在很多人看来,肖建的头上都冒出一片绿森林了,他竟然还能忍让,实在让人又同情又愤怒。难道肖建本性懦弱,不敢与女友与奸夫争执吗?

其实并非如此,肖建不愿分手的主要原因与他的童年生活有关。

邱丽萍与杨铸芯的关系,肖家人后来也知道了。起初,家人极力劝阻肖建继续与邱丽萍交往。为此肖建的大姐还专门找他谈过一次,肖建大姐说:“健健,这邱丽萍究竟有什么好啊,让你对她如此痴迷……”

肖建回答称,你们说的我都知道,我也有自尊,也知道这件事并不光彩。但是有什么办法,如果跟邱丽萍分手,孩子要么没有母亲,要么没有父亲。我不想让孩子将来跟我一样……

因为肖建从十几岁就没了母亲,深知童年时候没有母亲呵护的滋味,不愿意看到孩子也跟自己一样的命运,从小就尝尽与别的孩子不一样的童年。尽管戴绿帽对一个男人来说是奇耻大辱,但是为了孩子他可以一肩扛下所有的苦。

肖建认为,只要劝邱丽萍回心转意,这个家还可以跟以前一样!

2008年3月25日,在肖建的极力劝说下,邱丽萍终于同意跟他结婚,并表示从此跟杨铸芯断绝来往。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手续,没想到悲剧也悄然而至!

真相大白!

得知这段感情纠葛后,警方立即将侦办重心锁定在杨铸芯的身上,发现杨铸芯的行迹确实可疑。

4月2日,嫌疑人杨铸芯被抓捕至警局审讯,在连续多轮的审讯下,杨铸芯终于松口,承认杀害肖建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作案地点。

办案人员赶往玉蟾山附近,找到肖建被杀害的地方,在一隐蔽处找到了肖建的尸体。

据杨铸芯介绍,得知肖建与邱丽萍领证结婚后,他就产生了杀人的想法。当天晚上,他用公用将肖建骗至玉蟾山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榔头等作案工具行凶,随后将尸体掩埋在玉蟾山上。

不过,肖建的家人并不完全认同杨铸芯的说法。肖建家属认为,杨铸芯与邱丽萍本就有不正当关系,肖建为何会深夜到玉蟾山见他,况且玉蟾山地处偏僻,夜晚几乎没什么人,肖建不可能毫无防备。

因此,肖建的家人认为,当晚叫肖建出门的可能另有其人,在外打麻将的邱丽萍有重大嫌疑。

警方随即对邱丽萍展开调查,调查期间,警方发现,邱丽萍又有了身孕,而且刚刚做了流产,身体非常虚弱,不便于过分审查。因此再次将调查重心转至嫌疑人杨铸芯。

经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杨铸芯所供述杀害肖建的犯罪过程符合情理,可以肯定肖建遇害一案中,只有杨铸芯一人参与。

审判

2009年11月11日,杨铸芯杀害肖建一案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铸芯犯“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9.955万余元。

2012年12月7日,经该院裁定,将罪犯杨铸芯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经该院裁定,将罪犯杨铸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从2015年7月13日起算,于203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

结语:

肖建与邱丽萍多年前已经同居生娃,虽无夫妻之名,但也算事实夫妻。况且之后两人办理了结婚证,正式成为合法夫妻。罪犯杨铸芯屡次破坏他人家庭,甚至为了一己之私,残忍将受害人杀害抛尸荒野,手段之残忍,心肠之毒辣实在令人汗颜……

自古以来,我国都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罪犯杨铸芯已然犯了杀人重罪,造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以罪论处本当一死。

当初法庭宣判时,或许是鉴于被告人对受害人家属民事赔偿89万余元,考虑其中关系适当轻判,或许还可以理解。

但之后的两次减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一减无期,二减18年,这要是再减几次的话,恐怕要不到2033年杀人重犯就会再次出狱了……

父亲被杀害,如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1、受害人直系亲属应当报警,由警方通过现场勘查、提起痕迹物证、调查走访等刑事侦查的方式确认犯罪嫌疑人,并抓捕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事实后,生效的刑事判决会追究其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受害人直系亲属可以在检方提起公诉阶段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提出相应的丧葬费、必要的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合理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主张,实现对侵犯受害人生命权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追究。2、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致死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234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9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7条、9条、10条

青少年沉迷网络犯罪的事例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中小学生犯罪事件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初中生少年杀人事件

初中生确实是叛逆期,随着社会的发现,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对子女的宠爱,导致成如今的现象,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而恰恰忘记他们心里健康问题,所以是值得所有人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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