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男方母亲拒领退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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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发生了性关系,能退还彩礼吗?

订婚后发生了性关系退婚退还的具体数额建议协商。

通常来说,如果双方并未结婚,或结婚并未共同生活,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若针对彩礼问题产生了纠纷,首先可以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则可以签订协议。若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准备好起诉状、给付彩礼的证据等前往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彩礼返还相关规定,主要是根据婚姻状况的改变来判断是否需要退彩礼的。订婚虽然是婚前最重要的一个仪式,但只要没有正式结婚领证,就可以算作是没有结婚。而依照我国的法律条例,满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是可以退彩礼的。

具体分析

在彩礼返还的相关案件中,一般全部返还的判决结果不算非常多。从生活实践中来看,如果是结婚时间很长了,离婚时一般是不会退彩礼的。结婚时间不长,比如在一年之内,一般是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存在婚前因为给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那么一般会返还70%左右。

而大家如果是订婚后退婚,只要没有共同生活,原则上是支持全额返还的。总得来说,在退婚官司中,想要彩礼全数退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很可能礼金会有部分拿来置办婚房、家具之类的共同生活所需品,大家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自己要先了解清楚。

“请先生赴死“是什么梗?

近日“请先生赴死”这个梗爆火网络。具体内容如下"天下事,不是大成,就是大败,没有中间路。请先生赴死,为天下苍生证道。先生大义,先生赴死之日,万古如明月,男人苦女人久已,彼要求男德而不守女德,好财货而不守妻道。

今日事例亦是典型,恶女害夫图财。请先生赴死,先生去后,配享太庙,修祠立传,永世传颂,必惊醒后人,男女平权自今日始”。

事件始末:

事情的起因是发生在山西大同的一件奇葩亲事。今年2月份山西大同高县28岁的甄先生通过当地的婚介所认识了同地的女子李某,恋爱三个月后李某提出结婚,要求甄先生支付20万彩礼,并且在甄先生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5月1日订婚宴上,甄先生支付给李小姐10万元彩礼定金,剩下的等正式迎娶的时候补上,根据甄先生的母亲出事的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除了当天给的10万元彩礼外,剩余的彩礼钱和钻戒由婚介所监督支付。如中途男方反悔,戒指和10万元彩礼不予返还;如女方反悔,婚介和彩礼需返还男方,并且婚后一年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订完婚后,女方举行回门宴,在当日下午两人回到婚房并发生了关系。第二天,李女士开始闹情绪,李女士的母亲就找到甄先生母亲,要求把剩余彩礼尽快给她,并要求现在就将女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甄先生的母亲认为两人还没领证,就拒绝了此要求。

之后李女士的母亲把甄先生单独叫到了车上,并偷偷录下了两人的谈话,谈话中李母套甄先生的话质问“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试试吧?”甄先生回到:‘嗯,是的。’接着又问:“那你强暴我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甄先生回到:“嗯,是的。”此时的甄先生并未意识到被他欧的严重性。

5月4日,李女士便报警称自己订婚后被甄先生强奸,并提供了自己和甄先生发生关系时拍摄的视频作为证据。5月5号下午,甄先生便被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的罪名带走拘留,至今已被羁押100多天。

事情近几日爆出后引发众多网友的热议,网络上一片嘲讽,请先生赴死,这句话本身也意味着甄先生最后的判决可能不会大好,更多的想是表达,如果甄先生最后确定被判强奸,那么从这件案件开始,男女平权开始,更多的男士会选择躺平,不再当舔狗,也不会再结婚。

父母因接受彩礼被起诉返还

案例:

女儿出嫁才三天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父母因接受彩礼被起诉返还。2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接受女儿出嫁彩礼的父母返还彩礼。

2005年10月,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按照当地习俗女方家向男方提出了聘礼要求,原告熊某依约向夏某母亲凌龙英交纳彩礼14600元。恋爱期间,原告又向被告夏某赠送了4件金饰品,2006年2月9日,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未办结婚登记,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仅三日后,被告夏某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索还婚约财产,夏某父母以其不是婚姻当事人为由拒绝原告,酿成纠纷,原告便起诉夏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合计307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原告向女方给付彩礼目的是结婚,而却未真正实现结婚之目的,共同生活仅为三日,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而被告夏某所接受的4件金饰品,属原告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赠与对方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原告为款待、宴请而支出的其他消费性费用,不属彩礼范畴,不存在返还问题。夏某父母虽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他们是彩礼的实际接受人,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4600元。

延伸阅读:

彩礼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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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90万“彩礼”订婚 女方拒绝结婚判返还

  一男子为求婚竟出天价“”,后因女方拒绝结婚双方就彩礼返还发生纠纷。6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周靓返还原告熊常礼金款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熊常与被告周靓恋爱,2008年3月31日原告为了满足被告提出的条件,进而达到结婚的目的,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周靓人民币90万元,2008年11月5日原告通过媒人杜瑞、刘玉之手给被告周靓父母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2008年11月6日原告和被告订婚,当天原告按当地风俗支付给被告周靓亲属“红包”1.1万元。后由于被告周靓拒绝与原告结婚,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几次返还原告现金45万元,2009年1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汇给原告之姐熊小岚20万元,合计65万元,尚欠原告25万元及“四金”等未归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5万元,并返还“四金”和红包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熊常给付被告周靓现金90万元是基于双方婚姻缔结为前提,其给付的款项应视为“彩礼”。被告周靓反悔,拒绝与原告结婚,应视为违约。后虽经原告追讨,被告先后返还65万元,但尚欠25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余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四金”及订婚时给付被告亲属的“红包”、礼物1.1万元,该“红包”、礼物应视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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