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获赔57万

六八 73 0

相亲当天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男子坚持无罪,是真无辜还是罪有应得?

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男子心里就没有点B数,相亲第一次见面就敢跟对方发生不可以描述的事儿,难道正常吗?果然色字头上一把刀,故而认为是罪有应得。

01、男女相亲当天发生关系,男子被判强奸。

事件回顾:2018年2月21日,邸某某想通过婚介所来解决自己人生大事,就在婚介所留下自己个人联系方式,并且当天给婚介所老板转了188元的婚介费。婚介所的老板办事速度非常快,第二天就告知邸某某有合适的女性介绍给他,让他有空过来看看,邸某某前往婚介所,在老板的牵线下认识25岁的相亲对象王某某。

邸某某对王某某非常满意,当天就约王某某吃饭,随后二人在车上发生不可以描述的事儿,邸某某以为两个人算是关系定下来,把王某某送回家之后离开。可是没有一会儿,婚介所的老板致电邸某某,让他拿钱解决,欺负王某某这件事就算了,邸某某不同意。第二天婚介所的老板报警,邸某某被判强奸罪入狱3年。

02、男子入狱之后坚持无罪。

先说,邸某某一直坚持自己无罪,从他对王某某做了不应该做的事儿,这件事就说不清。王某某坚持男子对她用强,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男子真的是罪有应得,谁让他自己拎不清。

再说,有谁第一次相亲就这样做,有没有考虑过女方的感受呢?关键在于邸某某当天认识王某某,当天就发生关系,这样速度实在令人吃惊,难道你们不是来相亲,而是来找激情吗?

除此之外,王某某和婚介所的老板也不是什么好鸟,但凡王某某真不乐意,为什么第一时间自己不报警,反而是婚介所的老板出面要钱、要不到钱才选择报警呢?

总而言之,男子被抓,是罪有应得。但是从新闻上信息解读来说,这件事感觉没有那么简单,也许是男子遇上贼船,你说呢?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错误执行怎么处理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首先是法院违法冻结,法院应该赔偿,你只需要证明案件和你没有利害关系。证明方法是你和当事人的关系 如果可以的话 可以公证。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满意答案好评率:100%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是: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不论是什么机关和人员提起的,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强奸案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应该在3-10年量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你男朋友的情况,因为有自首,所以量刑应该会在3-5年。如果有其他减轻情节,可在3年以下量刑。 如果我的回答给您带来帮助,请评价或采纳。

编造身份骗彩礼 婚姻不成判返还

以为对方是个盲人,就编造身份虚假订立婚约,取走现金5000元,婚姻不成却拒绝返还。5月5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索某某彩礼款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索某某系个盲人,在虞城县惠民路摆摊给人按摩。2006年通过联系与被告刘某某相识,后来建立了婚约恋爱关系。在原、被告婚约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收受原告索明堂一辆“真爱”牌电动车,又从原告的银行卡里一次性取走5000元钱,后因琐事二人发生矛盾,婚约解除。原告索某某遂以被告刘某某在婚约存续期间为其提供假名假姓、虚假地址为由到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了警。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刘某某返还了原告的电动车,对于5000元钱,被告拒不返还。后虞城县公安局以原告控告的刘某某的诈骗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作出了一份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告索某某遂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等。本案中,原告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通过联系认识,并且建立了婚约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约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收受原告现金5000元,后因琐事,原、被告闹矛盾,导致婚约解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应返还原告索明堂现金5000元。被告刘某某称这5000元已被自己看病花掉,不同意返还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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