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造谣小学现校园暴力被拘(造谣算校园欺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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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网友一味崇尚火辣上位、有名走红、网络流量增值不惜牺牲随便假想事实、散播流言,导致不良影响。

10月9日,歙县公安部门局严查一同散播互联网流言案,违规人员王某被歙县疑犯行政拘押。

案件回顾

2023年10月9日上午,歙县疑犯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网友王某在某新闻平台发布了“歙县一所中学发生了一同大学校园骚乱,多名学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的重要信息。

接到通报后,歙县疑犯立即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2023年10月8日21时许,暂住在歙县的王某为博兴奋点、赚取网络流量,编造该起大学校园骚乱并在自己注册的新闻平台账号上发布。

经查证,此重要信息系流言,歙县疑犯司法机关传唤王某接受调查,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规犯罪行为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歙县疑犯司法机关行政拘押六日。

男子造谣小学现校园暴力被拘(造谣算校园欺凌吗) 第1张

一、互联网流言是什么

互联网流言是指通过网站、互联网论坛、聊天软件等互联网介质散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重要信息。

二、互联网流言的常见类别

1.自然自然灾害类互联网流言。指编造某种自然灾害即将发生的重要信息,或是歪曲已发生自然灾害的危害性重要信息,搅乱社会秩序。

2.恐怖事件类互联网流言。指假想恐怖重要信息或危害公共安全事件重要信息,引发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3.编造犯罪行为类互联网流言。指编造骇人听闻的犯罪行为重要信息,引起社会公众愤怒、恐惧等情绪,同时影响原告的声誉,搅乱正常生活社会秩序。

4.食品安全类互联网流言。指编造或歪曲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社会公众抵制,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社会秩序。

5.对个人事件类互联网流言。指针对某些对个人编造吸引兴奋点的不实重要信息,侵犯原告隐私,并导致不良影响。

三、编造散播互联网流言的后果

在互联网上编造、散播流言需要分担的法律职责,根据犯罪行为行为的违反者程度可能会分担民事诉讼职责、行政违规职责和民事诉讼职责。

1.民事诉讼职责

即如果散播流言侵犯了民事诉讼市场主体的肖像权,依照我国《民法》的明确规定,要分担相应民事诉讼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有关明确规定如下表所示: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市场主体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是对个人不得以侮辱、毁谤等方式侵犯别人的肖像权。脸面是对民事诉讼市场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犯罪行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犯罪行为行为,影响别人脸面的,不分担民事诉讼职责,但是有以下情形众所周知的除外:(一)编造、歪曲事实;(二)对别人提供的轻微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查证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别人脸面。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犯别人民事诉讼权益的,应当分担侵权职责。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

2.行政违规职责

即如果散播流言,虚报火情、禽流感、凶杀案或是以其它方式蓄意搅乱社会秩序的,或是编造事实毁谤别人的,尚不犯法者的,要依照《反扒第七十六条》等明确规定给予拘押、罚金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扒第七十六条》有关明确规定如下表所示:

第七条第(一)项:散播流言,虚报火情、禽流感、凶杀案或是以其它方式蓄意搅乱社会秩序的,处四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押,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处四日以下拘押或是五万元以下罚金。

3.民事诉讼职责

如果犯法者,则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的明确规定追究民事诉讼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有关明确规定如下表所示: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毁谤罪以暴力行为或是其它方式公然侮辱别人或是编造事实毁谤别人,违反者的,处五年以下徒刑、徒刑、控管或是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众所周知第二款 编造、蓄意散播不实重要信息罪编造不实的火情、禽流感、灾情、凶杀案,在重要信息互联网或是其它媒体上散播,或是明知是上述不实重要信息,蓄意在重要信息互联网或是其它媒体上散播,轻微搅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徒刑、徒刑或是控管;导致轻微后果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非法拘禁罪有以下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行为众所周知,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徒刑、徒刑或是控管:(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厕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厕所社会秩序轻微混乱的。

歙县公安部门提醒广大网友,自觉遵守互联网社会秩序,保持冷静与理性,不毁谤、不传谣、不信谣。

(来源:歙县公安部门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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