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捎人回家出车祸后逃跑 法院判了(开车捎人承担责任吗)

六八 97 0

“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不是免责的,亦应当按比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与普通的交通事故相比,当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乘他人,因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

除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其他情形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也不用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一般法院会酌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60%-80%不等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符合友好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所以法律规定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但不能免责,即使“好意同乘”也应当承当一定赔偿责任,以此督促机动车驾驶人谨慎驾驶,确保出行安全。

另外,有知友提到“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属于工亡,

这个确实是这样,没有其他情形的情况下,王某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亡,王某的家属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但这个并不影响王某的家属向戴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亡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

除了报销性质的“医疗费”,其他的赔偿项目可以兼得,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

二者性质不同,工伤属于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人身损害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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