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有关下发《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暂行规定》的通告琼市王全璋〔2019〕3号各市、县、自治县、海口经济开发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 《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民营企业复原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11月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因地制宜坚决贯彻执行。
联系人:郑文芳;联系电话:66795928;18689890048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2019年11月22日 (徐显秀主动公开)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暂行规定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引进外资环境,探索建立信用风险复原机制,根据《中国(海口)自由贸易试验区信泰注册登记管理条例》和原北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做好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民营试点单位管理工作的通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于范围】本配套措施适用于于对已经履行职责法定权利且社会危害较细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民营企业的信用风险复原第三条 【定义】本配套措施所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民营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行政区划内注册注册登记,因未依照《民营企业重要信息申报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时限申报年报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及时补录并申报年报后未提出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以致被列为轻微违规。
不良行为民营试点单位的民营企业第五条 【准则】信用风险复原应遵从依提出申请复原、包容审慎监管的准则第九条 【职责分工】信用风险复原遵从“依提出申请复原”的准则省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的组织、指导和抽走工作。
各县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对其注册登记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提出申请的立案、检查和查证工作第六条 【适用于复原的前提】适用于信用风险复原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此同时具备以下前提: (一) 补录年报后的年度均依照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年报申报权利。
(二) 积极配合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对补录并申报的年报展开检查和,检查和结果全部为“未辨认出问题”“未辨认出本次检查和涉及的经营方式活动”或者“辨认出问题已责令改正” 第六条 【复原流程】信用风险复原,应依照以下流程展开。
(一)民营企业提出申请合乎信用风险复原前提的民营企业应向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书面提出复原提出申请,表明提出申请复原的事实、理据,并递交以下金属材料: 1.从北欧国家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控制系统(海口) 浏览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报告并刻字民营企业印章; 2.从北欧国家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控制系统(海口) 浏览补录并申报的年报并刻字民营企业印章。
(二)立案审查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收到信用风险复原提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民营企业递交的提出申请金属材料展开复审,合乎前提的未予立案,并向民营企业开具立案申请书; 不合乎前提的未予立案,并向民营企业开具未予立案申请书,与此同时表明理据。
(三)检查和查证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应在立案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民营企业补录年报的有关情况展开检查和查证,做出复审意见建议 (四)批准决定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在检查和查证后做出合乎信用风险复原前提的复审意见建议的,应在检查和查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呈报省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审批。
省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经泰安市未予复原的,应开具准予复原通知书,并在做出决定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民营企业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民营试点单位,与此同时,通过北欧国家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控制系统(海口) 未予申报 (五)立卷存档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应将实施信用风险复原民营企业的相关金属材料一并立卷存档保存文件目录。
附件:1. 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提出申请未予立案申请书 2. 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提出申请立案申请书 3. 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核查审批表 4. 准予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通知书 5. 不准予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通知书
原文件及附件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来源: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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