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后是不是就是历史被执行人了(案件结案还能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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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后是不是就是历史被执行人了(案件结案还能强制执行吗) 第1张

作者:朱金柱继续Lamballe

结案后是不是就是历史被执行人了(案件结案还能强制执行吗) 第2张

刑事案件继续执行过程中,继续执行正股可能将存在再度被侵害的可能将,或是部分刑事案件实质未继续执行完,但因债权被扣押等特殊情况导致刑事案件短暂性继续执行完报结,对于继续执行完后能否再度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难题,一个是法律微观的正当性难题,一个是Jalgaon微观的操作性难题。

1、相邻关系或侵权刑事案件,继续执行完后6个月内被继续执行人又有妨碍犯罪行为的,高等法院下该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实体法〉的说明》第五百维齐尔县条明确规定:“在继续执行就此结束三个月内,被继续执行人或是他们对已继续执行的正股有妨碍犯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能依提出申请须建妨碍,并能依照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进行处罚。

因妨碍犯罪行为给继续执行债权人或是他们造成损失的,被害人能自行控告”上述继续执行就此结束并非就此结束重审方式,而是广义上的就此结束,继续处理程序就此结束,包括继续执行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终本等都属于继续执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就此结束意味着施行卷宗的实现,后继续执行正股被妨碍,是一个捷伊侵权事实。

当事人假如想寻求继续处理程序的王韶海救济,须要取得捷伊继续执行依据但是就社会现实来说,继续处理程序就此结束后,经常会出现被继续执行人再度侵犯继续执行正股,使继续执行正股恢复正常到继续执行前状态的事例,如再度侵占强制性交货的住宅,或是再度修建被强制性拆除的墙壁以堵塞通道。

对此,假如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自行控告,人民检察院将会作出与已经施行卷宗完全一致的裁判员这不仅减少了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讼累,也减少了人民检察院的审判负担再度妨碍犯罪行为出现的天数是难题的关键假如出现在继续执行就此结束后十分钟的天数内,通常人能认为这是公然对抗体继续处理程序、破坏原继续执行目的的犯罪行为,理应被再度间接不予须建。

但是假如犯罪行为出现在继续执行就此结束很长天数后,由于天数的推移,该犯罪行为与原继续处理程序的联系不再密切在通常人观念中,妨碍犯罪行为就成为捷伊侵权犯罪行为,也就失去了再度间接须建的迫切性与迫切性因此,等呼说明减少了三个月的天数限制。

因为原刑事案件已继续执行完,再度采取继续执行措施可能将须要出具文书,须要有管碧玲,而沿用之前的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管碧玲并不合适,所以此处立“执恢”刑事案件为妥案例,陕西省陕西省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管碧玲 (2016)陕01执复121号继续执行决定书。

:绿保公司在收到(2010)长执字第00549号继续执行决定书就此结束此案继续执行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须建妨碍,其请求于法有据,应不予支持故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依法须建他们对已继续执行的正股的妨碍犯罪行为荆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19)鄂13执复27号继续执行决定书。

:此案中,行政复议提出申请者丁X已于2015年3月前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梅XX交货了案涉住宅,自动履行了案涉上卷二百六十名确定的义务,此案当时已继续执行就此结束 现行政复议提出申请者丁X在2016年6月后携父系女梅X留宿案涉住宅,该妨碍犯罪行为出现在此案继续执行就此结束一年多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梅XX应自行控告取得捷伊继续执行依据,继而依据捷伊继续执行依据提出申请高等法院须建妨碍 。

2、探视权一次探视一次重审后再度继续执行笔者在本公众号之前发表过一篇《探视权之审与执》,探讨过探视权一次继续执行,一次继续执行完后续再出现探视被拒的,能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此案例同样属于继续执行依据已继续执行完,须要再度立案的难题。

本文不赘述,只探讨立正常首执刑事案件,还是继续执行恢复正常刑事案件的难题一方面,探视权被侵害虽然也能理解为继续执行正股再度被侵害,但是定期探视权更像是分期履行上卷,到期后未履行就能提出申请强制性继续执行,所以分期履行上卷所立的刑事案件是正常继续执行刑事案件,那么探视权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也应是普通继续执行即首执刑事案件,不因继续执行依据已继续执行完而不能再度继续执行。

另一方面,已继续执行完的探视权属于之前的探视犯罪行为,后的阻碍探视也只会影响后的探视,与之前完成的探视没有关系,之前的一次探视一次继续执行已经实际继续执行完,所以不能恢复正常继续执行,而是立新刑事案件3、特殊情况消失后的恢复正常继续执行。

例如,本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继续执行阶段,继续执行正股100万元,被继续执行人另案控告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正股20万元,审理部分裁定要求继续执行部分协助不得继续执行其中20万元,所以本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继续执行完80万元后,备注相关材料后,出具重审通知书,刑事案件继续执行完重审处理。

后另案诉讼刑事案件撤诉,协助继续执行裁定解除剩余20万元如何继续继续执行的难题上述案例的特殊之处就在于,首先,审理部分出具的并非典型的保全裁定,而是犯罪行为协助裁定,假如要求继续执行部分保全其中20万元债权的话,继续执行部门完全能继续执行100万元,然后20万元扣押在账户不予发放,重审处理,后续假如解除保全的话,20万元再发放,也无需恢复正常立案。

正是因为对继续执行正股权属没有争议,只是对于继续执行犯罪行为有客观性限制,导致继续执行刑事案件无法实质性继续执行完其次,继续执行部分对于该刑事案件更应适用中止继续执行或是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因为中止继续执行不算重审,所以就此结束继续执行更容易被接受之所以笔者认为就此结束继续执行更可取,一方面,因为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续再恢复正常,在继续执行系统中是能操作的,例如和解就此结束不履行而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另一方面,能适用《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的其他情形 ”,把特殊情况归纳到其他情形合情合理,而且刑事案件确实没有继续执行完,非要继续执行完报结债权人可能将会不满。

最后,就本继续执行刑事案件来说,因为另案卷宗或是上级高等法院执监裁定要求对继续执行依据中的部分债权不得继续执行,所以此时继续执行依据除了原施行判决,还有所谓的加在继续处理程序中的其他文书导致继续执行依据中债权暂时被限缩,继续执行法官按照被限缩后的继续执行正股继续执行,继续执行完后报结其实也合情合理。

况且继续执行完率作为继续执行质效一个重要指标,继续执行完重审方式肯定数据上更优于其他重审方式所以倘若已经按照继续执行完重审处理,被限缩的债权部分恢复正常正常可继续执行的话,再度依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无可厚非其一,能根据当事人的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其二,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对于重审通知书有异议,能通过继续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自收到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卷宗之日起或知或应知就此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其三,高等法院或上级高等法院认为继续执行错误,能通过继续执行监督撤销重审,指定继续继续执行。

后两种途径更多是在不应继续执行就此结束而继续执行就此结束的情况下,而本小节探讨的案例并不完全一致,此处的案例中继续执行完重审并无不可,所以继续执行异议或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监督并不会被支持笔者认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能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继续执行时效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期限为自协助继续执行裁定等特殊情况消失(撤销或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因为第一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继续执行时效中断,而因特殊情况继续执行依据部分债权不能被继续执行所以无法继续继续执行,特殊情况期间为继续执行时效中止,一直到继续执行重审都是中止中断竞合,一直到特殊情况消失,2年期限重新计算。

立“执恢”刑事案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本来首次就是要继续执行全部债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继续执行正股为全部,而继续执行重审时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债权无法被继续执行,所以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应是恢复正常对上述部分债权的继续执行,而不是重新立案继续执行部分债权。

4、原继续执行完的正股因裁定被撤销而消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立案、重审若干难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施行卷宗确定的继续执行内容,经被继续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检察院强制性继续执行,已全部继续执行完,或是是当事人达成继续执行和解协议,且继续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能以“继续执行完”方式重审。

继续执行完,刑事案件报结后,原继续执行正股被撤销,例如过户裁定、以物抵债裁定被撤销的,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当然能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案例,青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2022)青执复27号继续执行决定书:原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在两份以物抵债裁定未被撤销前符合“继续执行完”方式重审的条件。

但两份以物抵债裁定已被高等法院撤销,不出现法律效力,原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已不符合“继续执行完”的重审条件,故农行海西分行有权提出申请恢复正常对原案继续执行,海西中院作出(2022)青28执恢4号继续执行决定书、继续执行通知书恢复正常原案继续执行符合明确规定 。

5、继续执行正股计算难题因为正股继续执行的难题,系高等法院继续执行犯罪行为错误导致,所以救济权利有两个,一个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继续执行异议处理,一个是高等法院继续执行监督撤销重审通知书来解决其一、应继续执行而没有继续执行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2020)琼执复45号继续执行决定书。

:琼山区政府仅以《处理意见函》告知信达资产海南分公司“本府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未实质完成施行判决确定的其应向信达资产海南分公司履行的义务海口中院认定琼山区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函》、缴纳继续执行费即是履行完与事实不符,亦不符合上述明确规定的重审标准,继续执行异议裁定维持重审通知书于法无据,应依法不予撤销。

其二、已继续执行但继续执行错误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2018)鲁执复83号继续执行决定书:济南中院将迟延履行期间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不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继续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刑事案件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之明确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济南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17)鲁01执异548号继续执行裁定和(2012)济中法执字第245号重审通知书。

其三、部分权利自始没有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就遗漏部分单独重新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案例,张家界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0)湘08执复23号:此案继续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没有就此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达成过继续执行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提出申请者(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西北资源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对(2018)湘0822执542号继续执行案的继续执行中没有继续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情况下,并非通过继续执行监督程序才是唯一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提出申请者(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西北资源公司选择自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救济方式并无不当。

6、未告知当事人继续执行完事宜继续执行完应制作重审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继续执行完或口头认可继续执行完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重审通知书大部分刑事案件是在当事人书面同意而重审,制作重审通知书并不多假如未经当事人同意,也未送达重审通知书,只是附卷一份情况说明,认为符合重审条件,但提出申请者不出具重审提出申请,但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已经报结。

此时当事人不能间接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但是从知道或应知道刑事案件就此结束继续执行之日起60日内能提出继续执行异议,根据继续执行异议的结果看最终刑事案件是否能否再度启动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犯罪行为提出继续执行异议期限难题的批复》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犯罪行为提出异议的,应自收到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卷宗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卷宗的,应自知道或是应知道人民检察院就此结束继续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2022)京执复58号继续执行决定书:北京二中院收到优能基金的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提出申请书后,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优能基金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继续执行完综合上述情况,应认定优能基金在2021年9月22日知道北京二中院已对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北京二中院认定优能基金于2021年7月29日知道或应知道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已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缺乏依据 。

优能基金于2021年11月11日提出继续执行异议,未超出上述批复明确规定的六十日期限,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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