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行政处罚撤销(行政处罚记录撤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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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行政处罚撤销(行政处罚记录撤销咨询) 第1张

4月20日,在第23个世界专利技术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在北京专利技术高等法院召开专利技术宣传日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通报全国高等法院2022年专利技术民事为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中国高等法院专利技术民事为保护状况(2022年)》、2022年中国高等法院十大专利技术案件和50件众所周知专利技术事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其中,由贵州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该案的安顺市沈氏珠宝服装店行二店与安顺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行政管理处罚纠纷案件入选50件众所周知专利技术事例。

天眼查行政处罚撤销(行政处罚记录撤销咨询) 第2张

安顺市沈氏珠宝服装店行二店与安顺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行政管理处罚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5日,安顺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对沈氏珠宝服装店行立案调查,同年6月18日,安顺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做出荔市监处字【2021】11号《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指出沈氏珠宝服装店行在其经营的金银珠宝首饰服装店的门店招牌、门店形象墙、广告牌、首饰托盘,以及宣传册、户外 广告等处采用三种组合标记,明显突出采用“澳门周日福珠宝首饰金业”字样,与投诉人注册的第13062591号商标、第7519198号商标、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中的“周日福”完全相同或相似,形成了侵犯注册商标合法经营的犯罪行为,遂做出“责令原告停止侵权犯罪行为,罚金港币贰拾柒二百万陆佰捌拾肆元(Y270684. 00元)整”的行政管理处罚。

原告置之不理,遂向二审高等法院控告,控告请求维持原判依法撤消原告安顺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做出的荔市监处字【2021】11号《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裁判结果】二审高等法院指出,原告方澳门周日福珠宝首饰金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27903713号和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原告方刘宇明取得第45065473号注册商标,前述商标的权利人许可原告采用前述商标。

原告方许可沈氏珠宝服装店行采用的第27903713号、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与其采用的标记均不完全相同,故沈氏珠宝服装店行并没有规范采用被许可的商标沈氏珠宝服装店行采用国作登字-2020-F-01077764的《经典作品注册登记证书》写明的经典作品,该经典作品系版权范畴,其与商标的权利基础、为保护范围等均有所不同,且我国版权注册登记采取自愿注册登记准则,注册登记机构不会对经典作品的独创性和权利人展开实质性审核。

沈氏珠宝服装店行在本案中采用标记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作为商标性采用,应适用于法律条文展开规制,并形成商标侵权,行政管理处罚沙托萨兰县遂裁决驳回沈氏珠宝服装店行的诉讼请求沈氏珠宝服装店行置之不理二审裁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该案指出,行政管理处罚犯罪行为应当遵循比例准则,该准则要求行政管理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处罚犯罪行为时,违法犯罪行为轻重程度应与行政管理处罚振幅相适应,遂将罚金金额由27.0684多万元变更为港币2多万元。

裁决做出后,双方原告均申联彬泰顺【众所周知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三款“设定和实施行政管理处罚必须以历史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历史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第四章第一款“违法犯罪行为轻度并及时处理撤废,没有造成危害性不良后果的,未予行政管理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性不良后果轻度并及时处理撤废的,可以未予行政管理处罚”之规定,行政管理处罚亦秉持了南岗区及行政管理处罚振幅的适当性准则,而不是只注重行政管理处罚行政管理诉讼对行政管理犯罪行为的审核,准则上应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犯罪行为合法性的审核,即对历史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于展开审核。

对行政管理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政管理处罚是否合理与适当准则上未予以审核,但对违反比例准则、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亦应予以审核但何为违反平比例准则、显失公正、明显不当,法律并无明文具体的规定,更多系主观判定本案对行政管理处罚犯罪行为合理性综合考量行政管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主观性质、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侵权获利、对违法性的认识等因素,为行政管理处罚合理性应参考的要素提供了一定遵循,亦增强了其可操作性。

另该案对行政管理裁决的改判亦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公众认知的社会效果贵州日报GW2新闻记者 陈景雄编辑 何永利二审 熊瑛三审 欧阳海南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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