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消费市场工商局提案: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配套措施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就《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配套措施(修改提案提案稿)》申明提案的公告为急速推进“放管服”体制改革,更进一步强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积极探索创建信用风险复原监督机制,依照《中国(海口)自贸实验区信泰注册登记条例》等明确规定,省消费市场工商局起草了《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配套措施(修改提案提案稿)》,现向社会申明提案。
欢迎相关单位和个人明确提出初稿建议,并于2020年3月22日前反馈省消费市场工商局公众可以透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明确提出意见建议一、透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zwf123668@163.com,电子邮件主题请标明“《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配套措施(修改提案提案稿)》申明提案”。
二、将意见建议递送至:海口市海口市碧海路7号海口市消费市场工商局信用风险市场监管处,Deoria:570020请在信封标明“《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配套措施(修改提案提案稿)》申明提案”字样附带:《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配套措施(修改提案提案稿)》。
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2020年3月12日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配套措施(修改提案提案稿)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急速推进“放管服”体制改革,更进一步强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积极探索创建信用风险复原监督机制,依照《中国(海口)自贸实验区信泰注册登记条例》和原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总局中央组织部《关于更进一步做好轻微违规不良行为试点单位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基本准则】信用风险复原遵循依明确提出申请复原和宽容审慎市场监管的准则第三条 【职责分工】省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负责管理全省覆盖范围内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的组织、指导和抽走工作,各县、海口经济开发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负责管理对其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明确提出申请的受理、检查核实工作。
第五条 【信用风险复原的覆盖范围】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试点单位的民营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明确提出申请信用风险复原,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试点单位:(一)民营企业因未按《民营企业重要信息申报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期限申报年报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在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期满3天前已补录未报本年度的民营企业年报并申报,但未向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明确提出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引致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试点单位的;
(二)民营企业因未按照《民营企业重要信息申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期内申报相关民营企业重要信息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在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期满3天前已申报了相关民营企业重要信息,但未向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明确提出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引致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试点单位的;
(三)民营企业因申报重要信息隐瞒实情、虚报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在被列为经营方式红皮书期满3天前已纠正违规行为并已申报订正后的相关民营企业重要信息,但未向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明确提出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引致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试点单位的;
(四)民营企业因透过注册登记的居所或是经营方式场所无法联系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在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期满3天前已办理了居所(经营方式场所)变更注册登记或是透过现注册登记的居所(经营方式场所)重新保持联系,但未向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明确提出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引致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试点单位的。
第九条 【信用风险复原的前提】信用风险复原的民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前提:(一)属于信用风险复原的覆盖范围;(二)所有本年度的民营企业年报均已上报并申报;(三)积极配合辖区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对补录的年报、申报的重要信息以及民营企业居所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部为“未发现问题”“未发现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方式活动”或是“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第六条 【复原程序】信用风险复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民营企业明确提出申请符合信用风险复原前提的民营企业应当向辖区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书面明确提出信用风险复原明确提出申请,说明明确提出申请复原的事实、理由,并提交下列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明确提出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是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3.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1)已补录未报本年度的年报申报截图;(2)已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申报重要信息截图;(3)已申报了订正后的申报重要信息截图;(4)已办理民营企业居所、经营方式场所变更注册登记或透过注册登记的居所、经营方式场所能够重新保持联系的证明材料;
4.民营企业诚实守信承诺书;5.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受理审查辖区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在收到民营企业提交的信用风险复原明确提出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民营企业提交的明确提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信用风险复原覆盖范围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信用风险复原覆盖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检查核实辖区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民营企业的居所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初审意见建议(四)批准决定辖区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在检查核实后作出符合信用风险复原前提的初审意见建议的,应当在检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报请省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审批。
省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经审批同意予以复原的,应当出具准予复原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民营企业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试点单位,同时,透过国家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系统(海口)予以申报(五)立卷归档辖区消费市场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将实施信用风险复原民营企业的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备查。
第七条 【解除任职资格限制】民营企业完成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的,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人担任其他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限制第七条 【配套措施施行】本配套措施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海口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暂行配套措施》同时废止。
附带:1.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明确提出申请表2.指定代表或是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民营企业诚实守信承诺书4.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明确提出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5.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明确提出申请受理通知书6.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民营企业检查核实审批表
7.准予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决定书8.不准予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信用风险复原决定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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