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欧国家发改委《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纠偏后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欧国家发展和体制改革理事会第58号《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纠偏后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骅威文化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主任:何巧凤2023年1月13日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纠偏后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第一章 第七条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组织工作,维护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更进一步提升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创建完 善忠义联手激励和不良犯罪行为联手惩处管理工作制度 大力大力推进大力推进社会风气廉洁工程建设的指 导意见建议》《中共中央宣传部有关大力大力推进大力推进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 构筑以 信用风险为依据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辅导意见建议》《中共中央宣传部有关进 一步健全不良犯罪行为约束管理工作制度 构筑廉洁工程建设长效机制的辅导意见建议》要求, 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司法机关享有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权利除法律、法 规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策文档明确明确规定不可复原的情形外,满足 有关条件的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第三条本配套措施所指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是指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风险情况,在纠偏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履行有关义务后,向判定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基层单位(下列全称“判定基层单位”)或是记账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的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的运行政府机构(下列全称“记账政府机构”)提出申请,由判定基层单位或是记账政府机构依照有关明确规定,去除或中止申报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的活动。
本配套措施所指的申报,是指记账政府机构整合有关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并载于 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名下后,对司法机关可公开的重要信息在信用风险中文网站进行依法治理 申报第五条本配套措施所指的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是指全国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基础产品目录和地方性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补充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情况具有负面影响的重要信息,包括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重要信息、处罚重要信息和其它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
本配套措施所指的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是指用法律、法规或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策文档为依照设列的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 第九条 全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资源网络平台、“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以及地方性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资源网络平台和信用风险中文网站(下列统称“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积极开展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活动,适用本配套措施。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创建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系统积极开展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可参照本配套措施继续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档对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和复原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第六条 北欧国家发展和体制改革理事会负责管理统筹规划协同辅导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组织工作。
地方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统筹规划协同辅导辖区内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组织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有关组织工作第二章 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主要方式第六条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方式包括抽走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中止申报处罚重要信息和复原其它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
第六条 抽走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是指判定基层单位依照有关明确规定,将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从有关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中抽走第九条中止申报处罚重要信息,是指记账政府机构依照有关明确规定,对正在信用风险中文网站上申报的信用风险市场主体有关处罚重要信息中止申报。
第十条复原其它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依照判定基层单位有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创建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工作制度的,由判定基层单位立案有关复原申请 尚未创建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工作制度的领域,由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 心立案复原申请。
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部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资源网络平台和“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更新有关重要信息地方性各级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的运行政府机构配合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部做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 复原有关组织工作第三章 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重要信息的复原第十二条
抽走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的申请由判定基层单位负责管理立案第十三条判定基层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已创建的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风险市场主体抽走成员名单 十四条 “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自收到判定基层单位共享资源的抽走成员名单之日起三个组织工作日内中止申报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重要信息。
第四章 处罚申报重要信息的复原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处罚重要信息,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不进行记账和申报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处罚重要信息,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应当进行记账和申报 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重要信息,不予申报。
其它处罚重要信息最短申报期为三个月, 最长申报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消防领域处罚重要信息最短申报期一年最短申报期届满后,方可按明确规定申请提前中止申报最长申报期届满后,有关重要信息自动停止申报。
前款明确规定的处罚重要信息,同一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 类型的,其申报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处罚重要信息的申报期限起点以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处罚重要信息,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原则上不申报第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 民法院判定需要停止继续执行的,有关处罚重要信息不暂停申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处罚被司法机关撤销或变 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
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应当自收到有关重要信息之日起三个组织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有关重要信息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对其处罚重要信息的申报内容有误、申报期限不符合明确规定或是处罚决定被 司法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部提出申诉。
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组织工作日内反馈,信用风险平 台中文网站应当及时更新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提前中止申报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处罚重要信息, 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明确规定的义务,纠偏违法犯罪行为;
(二)达到最短申报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风险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中止申报处罚重要信息,应当通过“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向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建议,或是其它可说明有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 毕的材料;(二)信用风险承诺书 第二十条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部收到提前中止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处罚重要信息申报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材料不齐全或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组织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 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一条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中止申报;对不予提前中止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了附带期限 的惩处措施的,在有关期限届满前,处罚重要信息不得提前中止申报。
第五章 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部应当保障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申 请立案、审核确认、重要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运行政府机构应当配合北欧国家公用信 用重要信息部做好组织工作协同和重要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与判定基层单位、北欧国家企业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系统创建信用风险重要信息 复原重要信息共享资源机制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重要信息之日起三个组织工作日内更新申报重要信息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应当在作出信 用重要信息复原决定之日起三个组织工作日内将复原重要信息共享资源至判定基层单位 和有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从“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获取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的第三方信用风险 服务政府机构,应当创建重要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保持一致重要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重要信息为准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部应当对第三方信用风险服务政府机构重要信息更新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复原重要信息的政府机构,可以暂停或 者取消向其共享资源重要信息。
第六章 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廉洁教育 第二十七条信用风险市场主体申请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应当秉持诚实忠义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风险承诺轻微不实或被行政机关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犯罪行为,由立案申请的基层单位记入信用风险记录,纳入全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资源网络平台,与判定基层单位及时共享资源,有关信用风险记录在 “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申报三年并不得提前中止申报,三年内不得在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申请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八条北欧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复原的信用风险市场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明确规定办理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直接或变相向信用风险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依规追究有关基层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北欧国家发展和体制改革理事会、县级及以上地方性人民政 府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牵头职能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组织工作的督促辅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风险服务政府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政策鼓励积极开展各类廉洁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配套措施由北欧国家发展和体制改革理事会负责管理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配套措施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涉及信用风险平 台中文网站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有关明确规定, 凡与本配套措施不一致的停止继续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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