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一方是商品供货商的,其有一项申辩理由非常重要,就是“不合法作者”申辩,如果申辩设立的,将免除该侵权行为商品供货商的索赔职责“不合法作者”申辩设立,须要什么条件呢?此案概要国际性子公司系第684XX848号“心某印”注册商标利人,该注册商标审定采用货品为(第16类)毛巾等。
国际性子公司与被告集团子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签订注册商标许可证采用协定,协定约定国际性子公司将第684XX848号注册商标许可证给被告采用,许可证形式为普通许可证,包括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申诉在内
2021年3月,被告集团子公司委托中间人黄某鸣申请登记,委派保管人刘某闻、黄某娜与黄某鸣一同前往地界,门头看板设为“某拉沙泰格赖厄县大型超市”,黄某鸣将购买所得的所售货品交予摇奖保管,摇奖对上述货品进行察看、贴标记后随机选择一包货品进行封存,纸板上刻字了车管所的公章、两位保管人均在纸板上签字。
授权书封存的“心某印”卫生巾下标有“心某印”标记,且该标记的手写体及排列形式均与案涉第684XX84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LX1,商品TNUMBERg与鉴别断定中注记被鉴别商品图片中的商品TNUMBERg完全一致2017年4月至2021年7月,被告某拉沙泰格赖厄县大型超市在被告的独家代理卫生巾子公司共计提货34次,均有销货单。
其中部分销货单表明被告在商品销售案涉侵权行为卫生巾前二周在卫生巾子公司进购“心某印”相关卫生巾,表明有名称、条形码、产品价格等内容
裁判员观点高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法律条文》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商品销售不晓得是侵害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的货品,能断定该货品是自己不合法获得并表明接受者的,不分担索赔职责”被告在被告的独家代理卫生巾子公司提货的数目符合该大型超市正常的经营情况。
从被告提货的渠道、提货的数目和产品价格可以判断被告主观上不晓得商品销售的是侵害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的货品被告提供了其从被告的独家代理卫生巾子公司提货的销货单和退款凭据,且销货单上对应商品条形码和被鉴别商品的条形码完全一致被告能够断定该货品是自己不合法获得并表明接受者,其商品销售侵权行为货品的行为不须要分担索赔职责。
裁决结果综上,高等法院裁决:被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商品销售侵害被告集团子公司享有的第684XX848号“心某印”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的所涉货品,并封存库存侵权行为商品;否决被告集团子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请。
案例评析“不合法作者”申辩制度旨在从公平角度出发,让商品销售者在无过错时下免除其索赔职责,善意行为人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并能督促侵其积极举证,找到供货商,从根本上消除侵权行为行为结合案例来看,商品销售者运用“不合法作者”申辩设立,不用分担索赔职责,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不晓得是侵害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的货品不晓得其所商品销售的货品系侵权行为货品,被告无法断定“不晓得”的消极事实,所以首先推定被告“不晓得”,被告应当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断定被告晓得或应当晓得二、能够断定侵权行为货品是自己不合法获得并表明接受者。
根据《注册法律条文实施条例》第79条的规定,不合法获得的情形有:1、有供货单位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提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3、有不合法提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所涉货品对应的;4、其他能够断定不合法获得所涉货品的情形。
当然,第4项属于技术性兜底条款,前3种情形常见,但不限于前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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