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被执行人是指已经执行过了么(历史被执行人是不是就是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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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石之瑜编辑:唐婷“观者惟TNUMBERV12V4,殉道者以无讼为贵”,“好讼之子,多数终凶”,受德教与礼节的影响,中国古代有著“无讼以期”、“息讼热蓬”的法律条文传统而在现代的法制社会,民事诉讼诉讼早已成为老百姓化解纷争的一个关键形式和途径,这不仅原因在于当代人的法律条文意识增强,懂得用法律条文去化解各种纠纷,更关键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诉讼这种化解纷争的形式能达到老百姓想要的效果,透过民事诉讼诉讼而赢得的裁判员是有既争点的,是可以强制继续执行的,透过强制继续执行,提出申请令继续执行需先赢得应有的基本权利,被继续执行方必须履行职责基本权利,故继续处理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诉讼程序当中有著莫大的关键地位,本文就透过概要的形式重点阐述一下与被继续执行刑事案件有关的一些法律条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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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一:举报人在法律条文基本概念上是什么意思?举报人那个法律条文基本概念再次出现在高等法院早已做出一审判决之后,高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报批来说,此时败诉的一方原告要根据那个判决的明确规定履行职责相应的基本权利,若Tiruvanamalai按照判决的明确规定完成了其全部的履行职责基本权利,那么那个刑事案件就终结了,不会再再次出现“举报人”那个基本概念,但是如果Tiruvanamalai拒绝履行职责其基本权利,败诉埃尔博尔县明确规定的期内就要提出申请高等法院强制继续执行,进入继续处理程序后,就再次出现了“举报人”那个法律条文基本概念,Tiruvanamalai就是举报人。

总结来说,举报人即是在法定的裁定届满后,或一审判决或者判决、调处做出后,替子职责高等法院判决、判决、上卷或仲裁庭判决的原告例如最近的某著名排骨国际品牌因货款62万被列入举报人;某知名排骨国际品牌也因租赁华海被列入举报人;很多被大众津津乐道的明星也曾经被列入“举报人”那个覆盖范围。

可见无论是自然人或是企业法人,只要不履行职责生效判决就会成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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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二:一旦被列入举报人的覆盖范围,对于举报人的哪些个人财产可以继续执行呢?依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体法》继续处理程序若干难题的解释,可继续执行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收入、活期存款、现金、票据;土地所有权、房屋不房产;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房产;债务人、股权、投资收益、基金、专利技术等个人风险保障基本权利。

概括来说,可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覆盖范围既主要包括债务人,也主要包括抵押权,还主要包括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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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三:了解了哪些个人财产属于可继续执行的覆盖范围,那么对于这些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高等法院都有哪些继续执行措施呢?《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体法》中有一专章是明确规定继续执行措施的,概括来说有几种:(一)查封、扣押人民高等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举报人的个人财产。

(二)冻结、划拨举报人替子职责生效判决或其他具有强制继续执行力的法律条文文书的,高等法院可依法要求银行将举报人存款扣划至高等法院账户(三)拍卖、变卖人民高等法院可以拍卖、变卖举报人的个人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拍卖、变卖的前提是这部分个人财产早已被查封、扣押了,查封、扣押之后,举报人依然逾期不履行职责基本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当拍卖查封、扣押的个人财产。

但在实务当中,有的个人财产不适于拍卖的,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的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高等法院是可以变卖的(四)指定交付生效的法律条文文书确定举报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举报人应当交付(五)强制迁出。

人民高等法院可以责令举报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职责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如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人在生效判决做出后的指定期内依然不履行职责交还房屋的基本权利,此时人民高等法院就可以强制其迁出(六)个人财产权证照转移在继续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个人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高等法院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发出协助通知书,有关的单位必须办理。

如海南甲公司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三亚市乙供应站确权纠纷一案,举报人逾期未自动履行职责生效判决确定的过户基本权利,为保护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高等法院强制将生效判决确定过户的土地所有权判决过户到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名下(七)行为的继续执行。

对判决、判决和其他法律条文文书指定的行为,举报人未按继续执行通知履行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可以强制继续执行民诉法上的继续执行措施大概总结为上述七种情形,不管采取哪种强制措施,都不得超出举报人应当履行职责基本权利的覆盖范围,且在继续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举报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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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四:上面我们了解了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覆盖范围以及相应的继续执行措施,那如果举报人没有任何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那个时候该怎么处理呢?法律条文程序中,继续执行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继续执行难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为什么会再次出现继续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是举报人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使得继续处理程序无法进行,再次出现这种该怎么处理呢。

一方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要时刻关注举报人的个人财产情况,一旦发现举报人有拥有个人财产的线索,向高等法院提供,高等法院及时进行调查另一方面,高等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去核实调查举报人的个人财产情况如果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不能提供个人财产线索,高等法院依职权在一定期内也未发现继续执行人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可判决中止继续执行,中止后,一旦发现举报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可随时恢复继续执行。

这种继续执行难的刑事案件有一些确实是举报人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但还有一些举报人实际上是有能力继续执行的,但其透过手段使高等法院无法继续执行他的个人财产,这种实际有能力继续执行却“耍手段”不继续执行的举报人就会列入失信举报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欠债不还。

什么人会被纳入“老赖”的名单呢,且看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失信举报人名单信息的若干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有六种情形的人会被纳入失信举报人名单,具体主要包括:有履行职责能力而替子职责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基本权利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继续执行的;以虚假民事诉讼诉讼、虚假仲裁庭或者以隐匿、转移个人财产等方法规避继续执行的;违反个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替子职责继续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旦被列入失信举报人,其承担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很多日常的生活和消费都不能去做了,为惩治老赖,国家颁布过一系列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限制举报人高消费的若干明确规定》就明确了针对失信举报人的惩戒措施,如不得购买不房产;不得旅游、度假;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等场所高消费等等。

《关于印发对失信举报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一度被媒体称为“针对老赖的杀手锏”,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限制了“老赖”的行动,如可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可网上直接划扣老赖个人财产;对子女留学、工作产生影响;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等。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办理继续执行异议和复议刑事案件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明确老赖的唯一住房可继续执行《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难题的若干明确规定》明确了老赖不得离境这些措施的严苛用一句话总结就是:一旦失信,寸步难行同时各级人民高等法院还应当将失信举报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失信举报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还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将失信举报人名单透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布,也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将失信举报人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老赖的曝光率之高也可谓前所未有最后针对老赖还有终极大招,老赖的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人民高等法院的判决、判决有能力继续执行而拒不继续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此条文,老赖最高可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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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透过以上的阐述,我们对于继续执行难题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最后想说的是,古语有云“惟诚可以破天下之伪,惟实可以破天下之虚”,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争做诚实守信的人,树立社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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