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李玉麟现职辩护律师项目组:不良行为民营企业如何不合法新增小股东为举报人继续执行个人财产
通常诉讼案取得胜利了,对方为子公司却没有个人财产被继续执行,怎么办?虽说,这也的确是近年来的“继续执行难”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子公司类案件在最后继续执行时发现子公司竟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难道负债人真的拿这些不良行为子公司没办法?李玉麟现职辩护律师项目组:当然不是。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向高等法院明确提出申请新增被继续执行子公司小股东为举报人,可获高等法院全力支持在继续执行阶段新增子公司小股东为举报人的法律条文途径有下列四种:一、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权利或出让股份后未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小股东,可被明确提出申请新增举报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证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小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子公司或是其它小股东允诺Behren子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子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小股东在未筹资本金范围内对子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小股东已经分担前述职责,其它负债人明确提出完全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下列简称“《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明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明确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本金交纳筹资的小股东、筹资人或依子证券法明确规定对该筹资分担连带职责的主办人为举报人,在尚未交纳筹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前述法律条文主要是有关未交纳或未本金交纳筹资的小股东,应在未交纳筹资范围内对子公司负债无法偿还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在继续处理程序中遇到此类情形,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能间接向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申请新增小股东做为举报人,明确要求其司法机关分担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证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子公司负债人允诺官钱筹资的小股东在官钱筹资本金范围内对子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帮助官钱筹资的其它小股东、常务董事、高级职员或是实际控制人为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官钱筹资的小股东已经分担前述职责,其它负债人明确提出完全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明确提出申请更改、新增官钱筹资的小股东、筹资人为举报人,在官钱筹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根据前述明确规定,通过种种手段官钱筹资的小股东,在子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子公司负债时,应对该负债在官钱筹资的范围内分担补足职责在继续处理程序中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能间接将官钱筹资的小股东新增为举报人,明确要求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分担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证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子公司的小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即转让股份,债务人为此晓得或是应晓得,子公司允诺该小股东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债务人为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子公司负债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向该小股东提起诉讼,同时允诺前述债务人为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明确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子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其小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即转让股份,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明确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原小股东或依子证券法明确规定对该筹资分担连带职责的主办人为举报人,在未司法机关筹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根据前述明确规定,在继续处理程序中,子公司做为举报人时,在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的情况下,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能明确提出申请新增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即转让股份的原小股东做为举报人,在未司法机关筹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并可明确要求对股份债务人为此分担连带职责。
二、一人有限子公司的小股东出现个人财产混同,可被新增为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职责子公司的小股东无法证明子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小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应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明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一人有限职责子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小股东无法证明子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明确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小股东为举报人,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有限职责子公司小股东个人财产与子公司个人财产应分离,小股东以其筹资为限对子公司负债分担有限职责,小股东与子公司的个人财产一旦混同,自然无法得到有限职责的保护一人有限职责子公司应财务独立,当小股东无法证明子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小股东个人财产时,其应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在继续处理程序中能间接明确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一人有限职责子公司小股东为举报人分担连带职责。
三、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清算权利的小股东,可被新增为举报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证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子公司解散应在司法机关清算完毕后明确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负债人主张有限职责子公司的小股东、股份有限职责子公司的常务董事和控股小股东,以及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以全力支持。
子公司未经司法机关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小股东或是第三人在子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职责,负债人主张其对子公司负债分担相应民事诉讼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以全力支持”《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明确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有限职责子公司的小股东、股份有限子公司的常务董事和控股小股东为举报人,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由此看出,子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做为小股东应对子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继续处理程序中遇到这种情况,能明确提出申请新增小股东为举报人,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能够更好的保障子公司负债人的利益《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小股东、筹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个人财产,致使该举报人无遗留个人财产或遗留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明确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小股东、筹资人或主管部门为举报人,在接受的个人财产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根据前述明确规定,子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小股东无偿接受了子公司的个人财产,而子公司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能向高等法院明确提出申请明确要求无偿接受子公司个人财产的小股东在接受的个人财产范围内分担相应职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职责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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