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新闻网11月2日讯(杨晶佳 赵芙瑶)个保法落地实施,野蛮生长近十年的天眼查们,或许要更加审慎地面对这场合规危机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次年2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包括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在内的一大批第三方征信公司相继诞生,此后数年大浪淘沙,“两查一信”成为商业查询赛道的头部玩家。
不过近年来,围绕“两查一信”等商查平台数据来源是否合规、“查老板”功能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等争议不断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与天眼查相关的投诉多达千余条,企查查也有数百条,不少用户表示自己的个人电话号码、照片等隐私信息被公开,重名信息被错误挪用,对日常生活造成困扰。
中国科技新闻网注意到,由于以往的法律法规文件无法覆盖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的商誉损害等侵权形式,许多纠纷“无法可依”,即便是2020年轰动一时的360金融拟起诉天眼查事件最后也不了了之,遑论势单力薄的小型公司和个人主体。
对于苦“查查们”久矣的企业主来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或许可以看作一个积极的信号,诸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等条款已经开始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约束。
个保法落地,天眼查们还能喊出那句中气十足的“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吗?查公司:更新滞后、过度披露,“天眼风险”是提醒还是诱导?2019年,为了争夺“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的所有权,天眼查将企查查告上了法庭——广告语都能共用,实在是因为它们的业务太相似了。
以“查公司”为例,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都设有风险提示相关收费功能,其中囊括了企业自身风险、周边风险、历史风险和预警提醒,看起来专业又齐全,也因此成为了许多应聘者、投资者衡量企业质量的重要参考指标然而实际上,这些风险提示存在的更新滞后、内容失实等问题,让企业十分头疼。
天眼查平台显示的商汇星空欠税公告 来源:天眼查例如,“天眼风险”显示,商汇星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汇星空”)涉及一起发布于2020年7月的欠税公告,当前新发生的欠税余额为3150.27元由于平台并未展示税务机关信息和最新处理进展,乍看之下,商汇星空似乎是欠税一年多未还的“老赖”,但事实上,该问题早在2020年3月就已经得到解决。
商汇星空2020年欠税及罚款记录 图源:商汇星空“2020年1月份,我们欠税3150.27元,2020年3月1日,我们已经完成了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了3.15元”大佬微直播CEO、商汇星空董事长陈荣深告诉中国科技新闻网,“这个事情,税务局说去年就已经解决了。
”完成补缴一年多,“天眼风险”却仍只显示欠税公告而无最新进展,由平台信息更新滞后带来的企业形象及声誉受损应该如何归责?“《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很多商查平台均已备案成为征信机构。
因此商查平台在收集、发布数据信息时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专注数据安全与合规领域的颜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白鹤告诉中国科技新闻网,“上述案例中,天眼查并未展示税务机关信息和最新处理进展,这就属于平台没有尽到确保数据信息及时性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涉及企业自身的风险提示外,“天眼风险”还会将企业的参股股东和投资公司等的清算信息、开庭公告、涉诉和立案信息等列为“周边风险”;企业投资人、注册资本变更,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列为“预警提醒”。
某企业风险信息 来源:天眼查在此机制下,有的企业自身风险为零,周边风险却多达数百条,预警提醒也有几十条,乍看颇为严重,然而点开详情就能发现,这些风险与企业自身关联度并不高投资人变更要预警、注册地址变更要预警,就连“远房亲戚”法定代表人变更也要预警,如此形成的数十条甚至数百条风险信息算不算过度披露?。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白鹤表示,“商查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聚合、数据建模等手段将分散、零碎的数据信息融合起来,相对完整的反映了企业经营、信用状况,客观上解决了商业信息滞后、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困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而将投资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列入‘天眼风险’栏下的‘预警提醒’是否正当、是否必要、是否诚信是值得探讨的企业某事项发生变更,很多情况下都是属于企业正常商业行为,用户如何理解变更的意义应当是用户基于其自身立场进行判定。
商查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如果将数据信息放在‘风险’‘预警’框架下,有引导或诱导之嫌,甚至会误导一些用户,给企业给用户都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作为征信企业,则有违法之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是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而非对信息采取了引导或诱导倾向。
”中国科技新闻网注意到,在将企业某些正常商业行为列入风险信息从而对公众产生误导方面,天眼查、企查查均有“前科”2020年,天眼查根据360金融原属主体北京奇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工商变更,对外推送了“周鸿祎卸任360金融董事长”等多条不实消息,引发公众误解,随后360金融方面委托律师向其发去律师函并计划起诉。
在更早之前的2019年,企查查也因推送“蚂蚁微贷公司新增清算组成员应君”的消息,并将其列为“警示信息”,而引发媒体误报随后蚂蚁金服紧急“辟谣”并将企查查告上法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蚂蚁金服与企查查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认为,对于收集、发布的数据信息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确保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按照此裁判观点,平台对其发布的信息具有注意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白鹤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条规定确定了个人信息质量的要求”查老板:照片未经授权、关联信息错误,“爬虫”究竟合不合规?
“公司简介、头像都不是我们填写的,应该是他们(天眼查)自己网上扒出来放上去的”陈荣深告诉中国科技新闻网,天眼查平台上使用的其个人照片并未经过授权,照片及简介应该是从公司此前的融资报道中摘取的事实上,陈荣深和商汇星空并不是个例,在天眼查等平台搜索企业信息时,老板和高管的照片大多都有展示,用户还可以通过点击老板头像等方式进入老板主页,查看其任职信息、曾任职信息、实际控制权等详情,实现“查老板”的功能。
天眼查展示的企业高管照片及其“查老板”功能 来源:天眼查APP关于天眼查获取企业信息的技术手段,知乎上的一条高赞回答显示,“天眼查等通过网络爬虫抓取了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绝大部分公司工商数据”同时,中国科技新闻网了解到,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均以向C端用户售卖会员等方式实现盈利。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公示的工商信息中并不包含高管照片,这些照片或来源于公司官网、公开报道等中国大数据网执行总编兼CEO刘冬冬指出,“如果天眼查等企业拥有该企业或者高管本人的文件授权(含电子授权),那么显示这些照片则是合法的,反之如果是自行从互联网上爬取(甚至爬取后再二次人工处理,例如把企业高管的一些合影照片进行裁剪)则是违反行业规范,如果再与其它服务一同打包销售则是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
”白鹤也持相似观点,“如果爬取的是其他网站公开的信息,比如爬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的信息,这是合法合理的如果爬取的是非公开信息,或者其他网站设置了robots协议,或采取了反爬虫技术防止网站信息被爬取,这就涉嫌违法,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针对未经授权使用高管照片一事,天眼查向中国科技新闻解释称,天眼查坚持只采用通过合规来源获取的公开数据,并坚持数据一致性原则,即每一条数据都可以追溯到源头、且与原始数据保持一致“平台上所展示的部分企业老板、高管照片,来源于合法公开的信息渠道或者企业自主认证分享,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十七条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天眼查称,“我们坚决尊重用户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主对所展示信息有异议,可以通过客服电话反馈,我们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问题解决方案和服务,并按首问负责制为客户服务到底”天眼查认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天眼查作为企业征信机构,依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四条相关规定,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对于上述说法,白鹤也表示部分同意,“平台上企业高管照片数据来源,如果是个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合法途径公开的,确实符合个保法第十三条第6项规定。
”“不过,基于对个保法第25条、第27条相关规定的理解,商查平台虽然有权收集高管照片,但却无权在其网站或APP上公开,如若公开高管照片,则需要高管个人单独同意同时,商查平台收集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高管照片前,高管先行向平台表达拒绝其收集,则平台不能再爬取高管照片;如果平台已经爬取了高管照片,高管再向平台表达拒绝,则平台应当删除高管照片,不得再公开,否则就是违法。
”白鹤提到,“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条目前尚未有权威理解与实践,具体理解与适用应以将来立法机构或司法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天眼查错误关联企业信息 来源:黑猫投诉平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不少用户提到了天眼查错误关联企业信息的问题,有的手机号码被误用,有的因为重名莫名其妙当上了老板,日常生活均受到影响“会员机制属于天眼查的盈利模式之一,在该盈利模式下,天眼查在收集、发布企业数据信息、个人信息时就应该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白鹤指出,“比如此前提到的未经核实发布、转载不实消息,平台就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以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具有真实、准确性”查关系:无限关联、无限延伸,民营企业为何能“追查”到国务院?中国科技新闻注意到,在天眼查平台对“公司背景”的披露中,企业关系、股权结构等几乎可以无限延伸。
商汇星空企业关系图 来源:天眼查以商汇星空为例,在天眼查平台上,与之产生关联的企业多达上百个,通过层层关联,其股权穿透图甚至可以追溯至国务院。
商汇星空股权穿透图 来源:天眼查中国科技新闻网注意到,个保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第六条第2款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那么,天眼查“查出”上百个关联企业、股权穿透图延伸至国务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上述“最小范围”的原则、构成过度收集信息?民营企业都能一路“追查”到国务院,若换成军工、国防等特殊性质的企业,这种无限延伸的股权穿透和企业关系是否存在更大风险?
“个保法虽然保护的是自然人个人信息,但企业也有需要保护的数据或信息,因此可以参照个保法的规定优化商业行为”白鹤表示,“天眼查披露‘公司背景’产生关联的企业多达上百个、股权穿透图甚至可以追溯至国务院这种现象,初看之下确实感觉不合理,但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予以禁止。
如果股权结构的延展与官方公示的信息不一致,则有可能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天眼查无合作关系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天眼查们均以“平台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平台”为其合规性背书,然而2019及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曾先后表示,“市场监督总局不对任何营利性机构批量提供企业数据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展示个人身份信息,与天眼查无任何合作关系”。
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明确与天眼查平台并无合作关系的前提下,使用“爬虫”技术爬取网站信息的行为是否合规?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商业模式?“由于两查一信使用的主要是公开信息,并没有涉及到用户的隐私信息,因此(使用‘爬虫’技术爬取网站信息是否合规)还要看个保法的具体解释和执行力度而定。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向中国科技新闻网表示,“两查一信靠整合信息而谋利的商业模式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整合信息也是一种劳动,信息差可以带来利润,只要信息来源不存在安全性、合规性问题即可”“‘爬虫’技术本身并不涉及是否违法或者合规这个范畴,它只是一种计算机软件类技术而已。
‘爬虫’技术和所有计算机软件类技术一样,都是由人发明出来的,都是用来提高效率或者降低成本的那么聚焦到爬取互联网上某些网站的数据这个问题来看,如果被爬取的网站有反爬设置(开发人员编写相关反爬程序),那么通过爬虫技术获取该网站的信息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再将这些非法爬取的数据又用于与被爬网站相类似的商业服务则更属于违法行为(或者称之为恶意竞争)。
”刘冬冬提到,“说得再简单一些,就像人家门上了门锁,而你却通过自己开发的钥匙打开门进去,又拿了一些人家家里的东西出来卖一样,你说是否违法呢?”整体来看,自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至今,我国商业查询行业从无到有、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围绕天眼查们使用“爬虫”技术收集并公开海量企业信息是否涉及侵权、发布转载新闻内容之“媒体属性”是否有僭越之嫌等也一直争议不断。
如今,随着个保法正式落地实施,前述商查平台未经授权使用高管照片、无限延伸企业关系和股权结构等行为能否实现“有法可依”?天眼查们未来如何继续合法合规地“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确定了最小范围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原则等,并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尤其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则,势必会对企业未来的经营行为产生良性的引导作用。
”白鹤总结道,“对企业来讲,《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既是挑战,更是机遇,企业也可主动拥抱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合规审计,根据需要开展个人信息影响评估,企业势必更具竞争优势”本文专业支持单位及个人简介:
颜谨律师事务所:在数据应用范围不断拓宽,数据价值日益凸显的时代背景下,颜青律师是中国最早涉及数据安全与合规法律事务的律师之一,现拥有一支具备跨学科的专业数据合规律师团队执业方向主要包括数据安全诉讼(病毒侵权、涉网不正当竞争等)、数据合规(数据源合规、数据使用合规、数据交易合规、数据安全合规、数据隐私合规等),对外发表了众多数据安全与合规相关专业文章,深度洞察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变化与演进,为科技企业提供契合社会发展与法律要求的法律建议与意见。
编辑出版《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数据风险与安全之法律实务与观察V1.0》,该出版物为国内数据安全与合规的前沿刊物,为企业数据安全防范提供重要参考价值,为企业数据合规提供了重要方向指引白鹤:合伙人律师、硕士,专注于数据安全与合规、公司股权纠纷,代理多起二审成功翻案案件,代理多起股权纠纷经典案件。
刘冬冬:中国大数据网执行总编兼CEO、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大数据与科技传播专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应用统计学会副会长、北京大数据协会首席数据官专委会会长。 来源:中国科技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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