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行政诉讼提出申请表行政诉讼提出申请者(二审原告、重审提出申请者)张三,男,876年11月13日长大,回族,住省县城关镇民主一路39号附号,身分证电话号码:41被提出申请者(二审原告、重审被提出申请者)张三,男,892年6月29日长大,回族,住市郊京广中路12号豪邦花园1号楼53号,身分证电话号码:410200000。
二审原告六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产业集聚区大街北段组织结构代码:52法定代表人赵二,总经理行政诉讼提出申请者与被提出申请者民营借贷纠纷一案,因行政诉讼提出申请者不服中色堤岸人民检察院做出的(2016)山0004民初001号民事诉讼控告书及省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做出的(208)山00民申47号判决书书,特向Raipur提出申请提起行政诉讼。
报请行政诉讼允诺:允诺Raipur司法机关对中色堤岸人民检察院做出的(2016)山0004民初001号民事诉讼控告书及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做出的(208)山00民申47号判决书书提起行政诉讼,撤消上述裁判员,由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判事实与理据:。
一、(208)山00民申47号判决书理据失当张三已偿还债务610万,张三普遍认可偿还债务30000万,该判决以无法确定300多万元是否小于张三未控告部份的本息及签订合同的欠交,遂做出否决重审提出申请失当理据:按张三二审主张,银行贷款本金2000多万元,银行贷款初始期在20年5月30日,控告时主张自20年11月31日起算,即20年5月31日至20年11月30日系其认为对扁果诉求的放弃(未控告部份的本息及签订合同的欠交),该期间6个月,以2000万为基数,欧银2%计,则期间的本息违约金等为240多万元,以张三普遍认可已偿还债务的300多万元,该钱款明显小于240多万元,故否决重审提出申请判决理据明显失当。
以下部份为本该判的详细理据:二、债务人冯一所偿还债务的钱款即代银行贷款人张三偿还债务的本案该些钱款,本该计入,而二审高等法院因中间人的虚假陈述未予查清几方所签订的《民营抵押银行贷款合同》明晰记述:冯一系债务人;张三在2016年2月29日的《民事诉讼控告状》中明晰将冯一列为原告之一,并在诉请第三项要求冯一分担对银行贷款及本息分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冯一确系张三向张三银行贷款2000多万元的债务人,其应当分担担保责任,并且在张三要求其还款的情况下,其负有向张三偿还的义务。
20年6月4日、6月6日转40万、40万,20年7月4日、7月6日转40万、40万,20年8月30日转80万,20年9月5日转40万,2015年1月日提款两次100万、50万,2015年2月4日提款100万,2015年3月10日、3月13日提款30万、30多万元,以上共计590多万元,均系债务人冯向来财务会计纳韦提款支付。
李六系张三的父亲,其做为张三的委托中间人,在208年4月25日至市郊高等法院执委会所作的笔录记述:1、我们(李六、张三)是父子关系2、纳韦是我公司的财务会计3、举报人抵给我有6000平米左右,价格是2960元左右每平米,这部份房子目前已经网签过了。
另区高等法院做出的(2017)山0004民初600003号民事诉讼控告书明晰记述,纳韦系李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李六普遍认可)208年3月18日高等法院执委会笔录记述(张三与张三):关注点1为举报人认为已偿还债务了610多万元,但提出申请者认为自己只接到了30000万,剩余钱款自己仍未接到。
双方对上述争议关注点均无异议,即张三方已偿还债务部份钱款,张三对此是普遍认可的,而二审判决对此仍未查清故,债务人冯向来做为银行贷款人财务会计的纳韦偿还债务的钱款590多万元,当然是偿还债务银行贷款2000万该些钱款,应予以计入三、二审高等法院未以实际提款时间做为银行贷款期限的初始点,未将“砍头息”从本金2000多万元中计入,。
《民营抵押银行贷款合同》虽签订于20年5月30日,但张三从张三父亲李六处接到400万、400万、200多万元共1000多万元的时间为20年6月3日,又接到两次500万共1000多万元的时间为20年6月5日债务人冯一分别于20年6月4日、6月6日通过农行向财务会计纳韦转。
40万、40万,于20年7月4日、7月6日通过邮政银行向纳韦转40万、40万,于20年8月30日通过农行转纳韦80万,于20年9月5日通过邮政银行转40万本金2000多万元一个月的本息为40万,而本金1000多万元月本息为20多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银行贷款的本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计入。
本息预先在本金中计入的应当按照实际银行贷款数额返还银行贷款并计算本息’的规定,故20年6月3日银行贷款1000多万元,而次日20年6月4日还款40多万元,欧银为2%,则1000多万元一天的本息为66667元,显然该40多万元,含333333元的本金,依次类推:20年6月6日、20年7月4日、7月6日支付的。
40万及20年8月30日80万、20年9月5日的40万均包含已偿还债务的银行贷款本金,本该予以计入四、张三或其中间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张三在二审控告状中,明晰将做为债务人的冯一列为原告,不知何种原因(可能故意隐瞒事实,排除债务人冯一为本案当事人),在开庭前将做为债务人的冯一、赵二撤回控告。
二审开庭审理时,张三所委托的诉讼中间人参与庭审,当审判员发问:原告中间人,二原告是否归还过银行贷款及本息?中间人却答:二原告未偿还债务过本金以及本息(笔录第3页),明显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
五、张三提出申请重审符合相关规定2017年,被提出申请者张三提出申请强制执行(2016)山0004民初001号民事诉讼控告书的判决内容;2018年,上述执行案件被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市郊人民检察院执行;208年3月,在执行过程中,被提出申请者张三承认了提出申请者张三支付部份钱款的事实。
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判决的……”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重审,应当在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基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张三提出申请重审符合相关规定六、张三存在涉嫌“套路贷”的情形,张三仅付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本金的义务,且应当计入已支付的610万(590万+20万现金)据裁判员公文网公开信息可知:张三及其父亲李六该些部份案件有,(2015)管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诉讼控告书(显示:20年,张三银行贷款给李晓东、贺珂500多万元)、(2016)山0004民初001号民事诉讼判决(显示:20年5月30日,张三银行贷款给张三2000多万元,冯一系债务人)、(2017)山0004民初185号判决书书(显示:20年6月,张三银行贷款给宏大(县)置业有限公司1300多万元)、(2017)山0004民初100006号判决书书(显示:马三与李六间存在民营借贷纠纷)、(2017)山0004民初600003号民事诉讼判决(显示:马一与李六间存在经济纠纷)、(208)山0004民初600009号判决书书(显示:马二与张三、李六间存在民营借贷纠纷)等等。
分析前述案例可知:1、张三在20年年仅888周岁便对外出借几千多万元的钱款,明显与其自身收入不匹配2、张三及其家人多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本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银行贷款期限较短,银行贷款具有套路贷的属性。
银行贷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所签订的《民营抵押借贷合同》无效且借贷合同无效,系因张三违法行为所致,其行为存在过错,张三应仅负有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本金的义务综上,因中间人存在不实陈述,致二审高等法院基于虚假陈述而做出了错误判决,后提出申请者取得了被提出申请者承认已接到部份所偿还债务钱款的证据材料,符合提出申请重审的条件。
提出申请重审后,重审高等法院未查实张三放弃部份本息及欠交的具体数额(240万),便以无法确定300万小于未控告部份,显然否决重审判决的理据失当此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者:不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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