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警部门罚我100元,行政管理处罚书却合叶印章,置之不理!”高等法院:撤消行政管理处罚监视照相拍下了一位的士驾驶员有不原则上匝道高速行驶的城市交通违规犯罪行为,陕西省检察院交警部门支队白塔支队据此对驾驶员做出了罚金100元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一、此案简介:。
西安的士驾驶员张某到交警部门白塔支队处置了一起城市交通违规犯罪行为:不久前,他驾驶的的士在陕西省环城长安立交桥被监视拍下有不原则上匝道高速行驶的犯罪行为因“在高速公路、城市二环路以外的高架道路上不原则上匝道高速行驶”,交警部门白塔支队对他做出了罚金100元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
尽管当天就交纳了罚金,但李师傅并不认同行政管理处罚值得一提的是,交警部门白塔支队的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上没刻字印章(案例来源:裁判员公文网、陕西省红旗区人民高等法院)二、张某控告:面对交警部门白塔支队对自己做出的行政管理处罚,张某置之不理,直接选择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管理诉讼,请求撤消《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索赔路费、精神损失费、列印费共300元。
张某的理由有两点:1、被告交警部门白塔支队超越原则上职权,无法证明是在其行政管理区域执法;2、被告出具的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没刻字印章,该犯罪行为显然是违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应予以撤消被告交警部门支队审阅:被告做出的行政管理处罚作不,确凿证据充分,流程不合法,第十四条条文正确。
被告对被告张某提供的确凿证据指出不刻字印章属于行政管理犯罪行为中的纰漏,不影响行政管理犯罪行为效力。高等法院指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交警部门白塔支队做出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是否不合法。
根据《行政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交警部门白塔支队在宣告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后,尽管让张某在Longuyon的通知书上签名并捺纹身,并将通知书当场交予了张某,但是交予张某的是合叶印章的通知书,流程违规。
张某明确要求撤消该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并明确要求被告返还罚金,符不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予以全力支持但关于张某明确要求索赔路费、精神损失费、列印费共300元之诉讼请求,高等法院没全力支持裁决如下:1、撤消被告交警部门白塔支队做出《公安城市运管简易流程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
2、被告交警部门白塔支队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已交纳的罚金100元所以说,尽管高等法院指出张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城市交通违规,但是交警部门支队在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上没刻字印章违背了原则上流程,所以最终高等法院撤消了交警部门支队做出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
三、教育引导:1、在受到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处罚,进行控告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是以某时县检察院或者某时区检察院为被告,那么为什么该案是以交警部门白塔支队为被告呢?根据高架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法、《高架道路事故处置流程明确规定》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城市运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高架城市交通安全安全管理工作和高架道路事故的处置。
因此,被告交警部门白塔支队具有处置事故的原则上职责,属行政管理案件PR320被告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白塔支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城市交通违规犯罪行为人做出行政管理处罚,因此“谁犯罪行为,谁被告”,那么张某对100元行政管理处罚置之不理,自然是以做出行政管理处罚的交警部门白塔支队为被告。
当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城市交通违规人提起行政管理复议,根据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必须向做出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的交警部门支队所属的交警部门支队或县检察院提起行政管理复议2、交警部门支队做出《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要遵守法律条文流程交警部门支队肩负着城市运管的职能,其有权对违规犯罪行为人做出《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但是在做出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的时候,应该既要有事实依据,又要遵守原则上的流程,不能任性而为。
否则,即使违规犯罪行为人的违规作不,但是如果做出行政管理处罚的流程违规,那么其所做出的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也面临着撤消的风险。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也不能任性在做出行政管理处罚既要有事实依据,又要遵守原则上流程否则,流程违规,其所作的行政管理处罚通知书则面临着被撤消的风险有人说张某太较真了,为了这100元的罚金,耗时半年多时间,花费的时间与精力,远远不止这个罚金的价值。
因此指出张某是和自己过不去实则不然,我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的宗旨就是将权力关在笼子里,防止权力被某些人滥用因此法律条文是允许并鼓励公民采取不合法途径,对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提出质疑的其实个人指出,该案张某的坚持,既是在维护自己的不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维护法律条文的尊严。
因此张某的据理力争,应当被我们尊重!有人指出高等法院应该全力支持张某的路费、精神损失费、列印费索赔明确要求,对此,你怎么看?关注@我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条文知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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