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行政处罚多久可以取消记录呢怎么查询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记录能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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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的行政处罚能撤销吗

公示的行政处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范围,肯定是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才做出的处罚,能否撤销这个要联系做出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

信用修复的办法有哪些?是不是必须要参加培训才可以?

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问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经“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后,撤销公示,自申请资料提交成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一般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可向信用网站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供履行行政处罚材料,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过核实程序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除达到上述要求外,还需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由信用服务机构提交信用报告。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修复流程:1.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问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修复。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并加盖公章;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如有)。3.行政相对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修复流程:1.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问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修复。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并加盖公章;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是主动参加信用培训的证明材料。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五是行政性对人的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3.行政相对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信用中国的行政处罚怎么消除

企业行政处罚是可以消除,有两种方式,一是等到了公示截止日期自动下线,二是要主动去行政处罚部门和信用中国去做信用修复。 公示多少时间消失要看处罚认定的失信严重程度和处罚部门做的决定,一般失信最短3个月,严重失信最多7年。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不可以申请消除的。只有在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规定的年限到期后,记录的企业行政处罚记录才不会显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谨丛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丛野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祥郑樱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多久取消

按照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其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时长为5年,且是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公示相关信息或者擅自删除了应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则属失职行为。

一、企业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消除后,风险预警网上面的也会随之变更状态。一般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1、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2、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3、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4、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5、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6、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7、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8、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9、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10、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二)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1、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5、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6、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解读:注意,是一般程序作出的,并不是简易程序作出的。公示内容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解读:该条是对于保密性的特殊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的不予公示。)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解读:就是一般来说,商业秘密、自然人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不对外公示。特殊情况例外。)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解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跟企业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模一样的。)

第八条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有这么一条,但是很少有人在意,所以就导致现今不少企业奇怪怎么自己的罚款早就交了,但行政处罚却被公示出来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读:工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都要对社会公示。)

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解读:注意了,这些相关情况都要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解读:这条特别注意,如果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误,企业是有权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更正的。)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解读:注意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五年,而不是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满五年。比如,某工商局于2014年10月1日对某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于2015年10月1日才在公示系统对外公示,那么这条信息就需要在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五年间对外公示,而不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公示时间。)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解读:行政处罚信息可不只是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般认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的行政处罚信息都需要对外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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