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宜兴人社厅)原副标题:接到控告书后,还能提出申请调处处理吗?
案 情 简 介2023年1月初,茶大姐和某通信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当地仲裁庭委,明确要求帮调处两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纷争仲裁庭员看到两方原告时,觉得有点“懵”,即使前不久仲裁庭员已将两方有关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争论的仲裁庭控告书送抵两方原告。
历经了解,仲裁庭员才明白,原来,当时仲裁庭委判决子公司缴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19.8多万元接到控告书后,子公司旧友茶大姐对索赔数额展开商谈,最终达成协定,子公司缴付12.6多万元即使担心对方许诺,两方一起到仲裁庭委,提出申请确认两方签订的协定并分期付款为有效的调处书。
仲 裁 结 果仲裁庭委开具了未予立案申请书案 件 分 析接到控告书后,原告还能提出申请调处协定仲裁庭审核吗?劳动者争论两方原告提出申请调处协定仲裁庭审核必须在判决之前展开《涉台争论仲裁庭侦查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符合以下情况众所周知,提出申请者基于同一个历史事实、理据和仲裁庭允诺又提出申请仲裁庭的,仲裁庭理事会未予立案……(二)刑事案件已在仲裁庭、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调处书、控告书、控告书早已出现拘束力的……”这也就是“事后不再理”原则。
对于仲裁庭委历经刑事案件立案、宣判、调处程序,早已司法机关做出判决的刑事案件,原告若对判决置之不理,如果在明确规定时限内到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限内未控告,控告书就出现拘束力,两方就如果遵照继续执行该案中,仲裁庭委早已就两方社会保险保险福利待遇争论做出了判决,刑事案件早已办理就此结束。
现两方以同一个历史事实、理据明确要求仲裁庭审核,仲裁庭委不如果立案该提出申请此外,子公司旧友茶大姐商谈索赔数额,是有关继续执行控告书的商谈行为,两方强迫达成的协定也如果是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涉台争论仲裁庭侦查准则》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仲裁庭理事会接到原告仲裁庭审核提出申请,应及时下定决心是否立案下定决心立案的,应开具立案申请书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仲裁庭理事会未予立案:(一)不属于仲裁庭理事会立案争论覆盖范围的……”而“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不属于仲裁庭理事会立案争论的覆盖范围。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该调处协定仲裁庭审核提出申请也不如果立案作者:中国劳动者保障报返回敬请期待,查阅更多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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