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网撤销法律文书 裁判网撤销法律文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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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可以撤销吗

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一般不可以随意撤销。裁判文书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式文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一旦裁判文书被上传到裁判文书网,就意味着该文书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撤销或更改。一、裁判文书网的性质和目的裁判文书网是我国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旨在促进司法透明和公正。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二、裁判文书网的撤销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文书网的管理规定,裁判文书一旦上传并公开,就不得随意撤销。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裁判文书存在重大错误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时,才可能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或撤销。但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不能由个人或单位擅自决定。三、裁判文书网撤销的影响如果允许随意撤销裁判文书,将会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一方面,撤销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撤销行为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损害司法形象。综上所述:裁判文书网一般不可以撤销已经上传并公开的裁判文书。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核和批准后,才可能进行更正或撤销。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透明和公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十六条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保持原样并公开全部内容。

如何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网信息

一、如何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网信息1、撤销法院裁判文书网信息需要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撤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裁判文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所以裁判文书可以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撤销法院裁判文书需要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撤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备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记录怎么取消

法律分析: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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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羡祥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宴旁、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兄做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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