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撤销权 裁判文书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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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了还能撤案吗

法律分析: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就不能撤诉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撤销判决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撤销权之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说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一方面,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这里需要探讨两个问题:(一)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认定是否以生效司法文书确认为必要。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时,均要求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必须经过生效司法文书确认方才认定该债权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的,那就是其债权已经通过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到期为必要。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在认定债权人债权是否合法时,都会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并且已经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管辖是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在主体上必须是有独立的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行使。第二,第三人的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必须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所以一般是在二审或上诉的情况下进行,一审一般第三人是作为类似于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与原告的管辖一致。三、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二)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三)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何撤销法院裁判文书

法律主观:

撤销法院裁判文书需要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撤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 主要闭森启 证据 不足; 适用法律、 法规 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备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裁判文书。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轿如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春茄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判决书可以撤销吗

对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撤销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可以由原判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撤销或者在上诉审判中撤销。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该条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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