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文书网撤销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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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

法律分析: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有成功立案的吗

你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去搜索,一定可以找到第三人撤销之诉成功的案例的。刚才搜索了一下,网上有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6303条,原告败诉的很多。

第三人撤销之诉向谁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法院是原审法院。因为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它本来就是建立在已经诉讼的案件的基础之上,而且这个诉讼的案件很有可能是已经做出了最终的裁决。所以当当事人他想要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候,就必须要向做出原来案件裁决的那个法院发起。由原审法院管辖系属。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其在本质上属于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诉,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已形成生效判决的原诉的再次审理。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已发生了改变,由案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而将原诉的原被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且案件审理的目标也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对原诉中原被告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受损害的民事权益的确认与保护,而是审理判断原诉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并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与原诉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其在实质上属于人民法租含院受理的新诉。因而,对薯握于这一新诉的法院管辖,就存在由原审法院受理与另行起诉两种选择。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想要发起第弊手笑三人撤销之诉,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直接向原审法院发起起诉,而且这个时间通常是在六个月之内,因为已经有了原来的诉讼案件,所以才会牵扯到第三人的相关利益。牵扯到第三人的相关利益,那么当事人他就可以直接向作出该裁决的法院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相关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程序

法律主观: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稿行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键银哗、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搏桥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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