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撤销权裁判文书网 担保合同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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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网上的裁判文书

撤销网上的裁判文书的方式是当事人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文书。撤销网上的裁判文书的方式是当事人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文书。法院经过各种程序层层审批,才能撤销。应当公布的文书有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等。裁判文书多长时间删除裁判文书多长时间都不会删除。裁判文书一般不会消除,裁判文书只要依法上网公开了,就会一直存在。除非是不应公开的而公开了可以要求撤销。裁判文书都是由法院经过当事人相关信息屏蔽处理,由全国各法院统一上传上去的,为了司法公开,保证司法透明度的一种手段。如果有网站有本人相关的裁判文书在的话,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文书即可,法院再会走程序层层审批,才能撤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案件当事人要求不公开文书是可以不公开的。目前正在着手依照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建立全国法院规范、统一的裁判文书网,实现上网文书种类齐全、更新及时、分类清晰、检索科学、统计便捷、自动分析等综合效能,充分实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各项功能。希望以上问题能对您有所帮助,若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你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担保合同会被撤销的情形

担保合同会被撤销的情形具体如下:(一)放弃到期债权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二)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74条的规定。(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归担保权人所有,然后抵消相关的债权债务。但是,在同一财产上设有两个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权时,前面的担保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担保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损害后面担保权人利益的,后面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六)《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担保人如何撤销担保

您好,一、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我国担保法中未规定担保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责任免除请求权,这是担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担保法的立法问题影响撤销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性。因此,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二、担保人撤销权期限有多长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损害债权的行为为前提,但行使时是否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合同法》中未明确。但从该条表述方式看,并未要还应债权届清偿期,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危害既可。而且,目前大多数国家、大多数学者均主张不以清偿期届至为行使撤销权之必要。不过问题在于,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债务人行为对债权的有害性难以处理,是应以现实的可能为标准呢?还是以未来的可能为标准?主张现实可能标准的人认为:如以未来的可能为标准,则有否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以债务人行为时的眼光推断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届进如推断失误则将导致撤销权行使受碍,不利于债以人的保护。主张以未来可能为标准的人认为:因债以未届清偿期,而债国人将来有清偿可能的情况下,如采现实可能标准要求债国人不免苛刻,是不适当的,应以未来标准为依据。至于未来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不影响债权人在债以到期时对撤销权重新行使。同时,也可考虑参照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补充规定或作出司法解释。

合同中担保人可以撤销吗

担保合同担保人具有撤销事由的,可以撤销担保。担保合同自签订后一般不能撤销,反如果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即合同主体相对,只有债务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行使撤销权。

但在《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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