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被撤消后由中院指定新法院指定审理,被告可以提管辖异议吗?
不能对其指定管辖提出异议,它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不足。。。。一、此观点仅仅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认为不能对其指定管辖提出异议,它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不足。"在程序构造及运作过程中要确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在保障审判权有效运作的同时,更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惟有如此,方能保证裁判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共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以获得更高的权威性。"2因此,法院权威性的树立应当是建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基础之上的。只有完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制度,并依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一种程序上的相互制约机制,才能够防止法院在爱审判过程中出现审判不公正,司法擅断,促使其公正司法。只有这样法院的权威才能得到真正的树立和维护。那种认为从维护法院权威的角度而否定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的观点部分的剥夺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司法擅断。它不仅不能维护法院的权威,而且还会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造成极大的损害。二、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此定义来看,指定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管理。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3从以上对指定管辖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指定管辖体现的是一种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内部关系之中,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审判监督关系,在这里所体现出来的应当绝对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所以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指定不能提出异议,只能服从。但是,当事人相对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关系来说其与法院之间属于一种外部关系,当事人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必然的服从于法院,因此当事人拥有一定的意思自由,其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应当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我们应当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39条的先后顺序,从制度上赋予当事人能够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此项权利。然而,赋予当事人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对所有的指定管辖都可以提出异议?华律网小编认为不是这样,我们应当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两方面综合考虑这个问题,应当对指定管辖的几种情况分别加以分析,视不同的情况而定。下面我将从引起指定管辖的几种原因出发,对其分别加以分析: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本来不具备管辖权,但上级法院为之新创设了管辖权。由于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在实际中已经不能行使,所以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如果还赋予当事人此权利势必造成当事人滥于行使此权利,加重法院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效率,使诉讼不经济。所以此种情况当事人就不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指定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几个有争议的法院之间要么相互推委,要么相互争夺管辖权。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目的是凭借其对下级法院的权威,通过指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而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此情况并没有创设出新的管辖权,应然状态的的管辖权在实际状态中依然存在,而且能够行使。由于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的过程中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错误,如果此时当事人不能行使管辖权,则当时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此时当事人应当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三、"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与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其指定管辖的目的是通过对案件管辖权的指定使应当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此种情况也没有创设新的管辖权,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实际存在而且也能够发挥作用。同样,为了避免在指定过程中出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也应当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如果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二审法院应当以严重违反程序为由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而后根据级别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提起上诉。对于二审法院上诉案,是否可以改判,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利于自己案情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四十、 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管辖裁定被撤销还是由原法官处理吗
不一定。管辖权异议上诉主要是对于第一次管辖权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但是如果被驳回上诉,受诉法院就有权受理。而且根据目前的情况,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根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裁定管辖亦称“指定管辖”。上级审计机关对某一审计案件或审计项目,以裁决的方式确定由某一下级审计机关审理。当某一地区管辖或级别管辖发生异议或管辖不明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决定应由哪个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主审,目的在于防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执或相互推诿而影响审理。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是什么意思我要求详细的解释
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应再审——在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会直接引起已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案件性质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或案件性质应重新认定。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基本重合,但实践中的难易程序不同,不予执行更容易操作。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毕竟不是撤销,建议同时引用第一项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和本项再审事由同时唯谨申请再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有些情形下,诉的变更甚至将会导致诉讼租好标的的变更,以至于从总体上动摇裁判的基础。可见,对于诉的变更的确定,会对诉讼程序乃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带来重大影响。
因此在立法上,对诉的变更所涉及的范畴应当予以适当加以界定,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如果界定得过于宽泛,将不利于保指型基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与效益性,如果界定得过于狭窄,将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亦会有违设置民事诉讼这种公力救济途径的旨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吴鹏 胡锦光:《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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