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撤销一审判决书(关于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请求的答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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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撤销一审判决书(关于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请求的答复怎么写) 第1张

从“有罪”到“有罪”:肥乡县某时小丑无证货物运输动植物表演案【案情简介】2016年5年末至2016年7年末,李X庆、李X生为了使其共同经营的小丑更加盈利,在明知其没有办理手续货物运输动植物的有关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车牌号为冀JE**号面包车将乌鸦、大象、熊、兔子等鸟类从安徽省宿州市途经河北省沧州市、吉林省大连市、吉林省丹东市等地,货物运输至吉林省长春市。

2016年7月28日,李X生被公安部门传唤到案,李X庆被公安部门落网公安部门同时扣押冀JE**号面包车一辆、乌鸦1只、大象3只、熊1只、兔子1只经北欧国家林业局动植物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二被告货物运输的乌鸦为虎、大象为狮、熊为棕熊、兔子为棕熊,虎被列入我国《北欧国家珍稀动植物红皮书》一级保护动植物;狮被列入《濒临绝种动植物濒临绝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016);棕熊和棕熊被列入我国《北欧国家珍稀动植物红皮书》二级保护动植物。

【一审结果】长春市浑南区高等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辽0112刑初407号张朝权高等法院认为,李X庆、李X生违法货物运输北欧国家珍稀的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情节特别严重,其犯罪行为已构成违法货物运输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罪。

李X生系自首,司法机关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李X庆系坦白,司法机关对其从轻行政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Soleymieux、第一百七十条首款、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判定被告李荣庆犯违法货物运输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罪,判刑徒刑十年,并徒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李瑞生犯违法货物运输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罪,判刑徒刑八年,并徒刑人民币五万元。

【裁定经过及理据】李X庆、李X生为此不服提出裁定原审主要裁定理据是:1.他俩货物运输的动植物均有不合法的驯化产卵许可证证;2.某时小丑具备不合法经营资质,只是没有及时办理手续货物运输有关手续;3.货物运输鸟类是为了进行韦尔蒙,没有对鸟类造成任何伤害;。

故他俩犯罪行为不犯法者原审的辩护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建议是:1.二原审的犯罪行为不合乎违法货物运输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罪的连续犯;2.一审期间,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证明,二原审租赁的动植物均具备不合法有效的驯化产卵有关手续;。

3.修改后的动植物保护法中止了货物运输证的审批程序;故二原审的犯罪行为不犯法者一审出庭审判员的意见建议是:因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动植物保护法》中止了货物运输随身携带北欧国家珍稀动植物或者其产品出市境必须办理手续货物运输证的明确规定,二原审的货物运输犯罪行为不再具备民事正当性,故建议宣告二原审有罪。

【一审结果】长春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辽01刑终126号张朝权原判判定原审(原审被告)李X庆、李X生共同经营的肥乡县某时马戏杂技艺术团在未办理手续有关货物运输许可证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货物运输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用于韦尔蒙的事实清楚,但依一审期间生效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动植物保护法》的有关明确规定,货物运输、随身携带北欧国家珍稀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市境的,已无需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故二原审货物运输具备不合法驯化产卵许可证的动植物的犯罪行为不再具备民事正当性,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违法货物运输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判定为犯罪。

一审公安机关、原审李X庆、李X生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动植物保护法》的明确规定,二原审的犯罪行为不犯法者的意见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首款第(二)项、第一百论纲第(二)项之明确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一审张朝权二、原审(原审被告)李X庆、李X生有罪【法律依据】《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危害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罪】违法猎捕、杀害北欧国家珍稀的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的,或者违法收购、货物运输、出售北欧国家珍稀的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徒刑,并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评析】虽然此案发生在2016年至2017年,虽然至今为止《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动植物保护法》都经过修改或修改,但是本案仍然具备一定的典型性此案就是发生在法律修改前后,涉及从“有罪”到“有罪”的变化,特别是《动植物保护法》在2022年12月30日经过第二次修改后,内容有较多变化,对于林业部门理应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是需要进一步明晰改判背后的法律逻辑本案例当事人在看守所等待一审结果期间,2017年1月1日新修改的《动植物保护法》生效施行这次修改的条文中,货物运输北欧国家珍稀动植物出市境必须办货物运输证的明确规定被废除基于此,一审高等法院改判他俩有罪。

这涉及到民法的适用原则之一,从旧兼从轻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明确规定之外,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民法》第十二条【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犯罪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明确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由此,演变成在高等法院适用“新旧”法律时,“新法”生效以前的犯罪犯罪行为,在“新法”生效后尚未审理或已经审理但未判决时,一般适用“旧法”,但“新法”明确规定该犯罪行为不犯法者或者对该犯罪行为“新法”比“旧法”处刑轻的,适用“新法”。

此原则在《行政行政处罚法》中也有所体现,第二十七条明确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行政处罚,适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但是,作出行政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明确规定。

”所以,林业部门在行政执法特别是作出行政行政处罚时,要按照《行政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核心内涵,结合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判断这对林业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及时掌握新法新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要及时学习新法出台以后法规规章有无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修改后有关行政许可证、行政行政处罚犯罪行为已中止等重点内容的变化,否则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不合法权益,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是需要进一步明晰“危害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罪”的连续犯以及有关行政违法判定依据本案虽然被改判,并不能机械地认为,仅是货物运输北欧国家珍稀的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已不犯法者上述观点是严重的理解错误因为无论是违法猎捕、杀害北欧国家珍稀的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的,或者是违法收购、货物运输、出售北欧国家珍稀的稀有、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都犯法者。

执法部门和公民组织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要准确把握“违法”的前提本案例中二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和驯化证等证件齐全,但唯独鸟类货物运输许可证证过期,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未持有鸟类货物运输许可证证导致货物运输犯罪行为违法,所以一审高等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此案例的特殊性,但是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在动植物源头即已违法,例如收购、货物运输、出售遭到违法猎捕、杀害的受保护的动植物仅以货物运输许可证中止所以得出货物运输不合法的错误逻辑,对抗其货物运输违法来源的动植物的违法判定,显然是难以站得住脚的。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明确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证、批准文件或者进出口等不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货物运输、随身携带、寄递等犯罪行为均构成违法,将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详见《动植物保护法》(2022年修改版)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动植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等有关明确规定)三是需要进一步明晰此案一审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当然构成有责情形。

虽然一审高等法院将一审高等法院判决改判有罪,但是并不代表一审高等法院的判决存在有责判定并需要承担北欧国家赔偿责任根据中国裁判员公文网的检索,二名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向一审高等法院提起了北欧国家赔偿在一审高等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定,不需要进行北欧国家赔偿后,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在被判定维持不予赔偿的决定后,向吉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进行申诉,被省高院判定不合乎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其依据主要为,法律施行以前,依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赔偿请求人虽经一审改判有罪有申请北欧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本案中一审高等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后,因修改后的法律判定该犯罪行为不合乎连续犯要件,不再判定为犯罪。

此种情形对申请人进行的羁押属于免责情形,故高等法院不应承担北欧国家赔偿责任[关联公文]吉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20)辽刑申86号2020-04-30吉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20)辽刑申87号2020-04-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7)辽01刑终126号信息来源:江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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