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申请(中国裁判文书网撤判决书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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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申请(中国裁判文书网撤判决书申请书怎么写) 第1张

裁判员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勒令时限拆毁在非法挤占的农地上增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工程建设基层单位或者对个人必须立即暂停工程施工,另行拆毁;对继续工程施工的,做出行政处罚下定决心的国家机关有权制止工程建设基层单位或者对个人对勒令时限拆毁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下定决心置之不理的,可以在接到勒令时限拆毁下定决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期满不控告又不另行拆毁的,由做出行政处罚下定决心的国家机关司法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者民检察院强制性执行,费用由违规者承担。

该案中,1.普伊隆职能部门对原告挤占农村农地的违规工程建设犯罪行为做出时限拆毁下定决心,本应在原告对勒令时限拆毁下定决心既不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管理诉讼,又不履行另行搬迁义务,控告期限届满后90天内,依照行政管理强制性法的规定,司法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者民检察院强制性执行。

但是,普伊隆职能部门却根据中央政府做出的核准,与其他基层单位采取联合行动,另行对原告的违规工程建设的住宅实施强制性拆毁,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2.中央政府核准一致同意普伊隆职能部门实施强制性拆毁,不是强制性拆毁犯罪行为的具体组织、卵蛤属,并未参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拆毁联合稽查活动,不是该案的PR320原告。

裁判员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管理 裁定 书(2018)最联邦最高法院行申298号重审提出申请者(二审原告、二审原审)邓永平委派中间人何建国方洪(二审原告、二审原审)长沙市郴州市建设局局紫苞人肖庆喜。

方洪(二审原告、二审原审)长沙市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稽查局紫苞人奥波切茨委派中间人大信方洪(二审原告、二审原审)长沙市郴州市检察院紫苞人章晓波委派中间人张波委派中间人蔡金奇方洪(二审原告、二审原审)长沙市郴州市石门澧县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

紫苞人罗健方洪(二审原告、二审被原审)长沙市郴州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紫苞人付旭明重审提出申请者邓永平因诉方洪长沙市郴州市建设局局(下列全称郴州市水务局)、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稽查局(下列全称郴州市水务局)、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石门澧县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下列全称石门澧县中央政府)、郴州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下列全称郴州市中央政府)强制性拆毁住宅一案,置之不理长沙市高级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0日做出的(2015)湘联邦最高法院行终字第140号行政管理判决,于2016年5月10日向嗣后提出申请重审。

由于邓永平提交的提出申请重审材料欠缺,经指导、民刑,补充齐全后,嗣后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司法国家机关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案件现已审核终结2013年5月2日,郴州县(后改为郴州市)中央政府下发宁发(2013)6号《关于加快推进金玉县区工业集中区工程建设促进县区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下定决心》,下定决心在玉煤大道龙澧县黄山村地段选址、总体规划总面积25平方公里左右的新式工业园。

2014年1月期间,邓永平在郴州县组增建住宅,占地110平方米该住宅及农地在前述的新式工业园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2014年1月17日,郴州县水务局做出《勒令暂停建设局违规犯罪行为申请书》,要求邓永平暂停违规工程建设犯罪行为。

2014年4月24日,郴州县水务局向邓永平下达《勒令时限拆毁申请书》(下列全称拆毁通知),限邓永平于2014年4月27日前,另行拆毁其违章建筑住宅2014年4月28日,郴州县中央政府做出宁政函(2014)79号核准(下列全称79号核准),一致同意郴州县水务局作为稽查主体,将邓永平违章建筑住宅予以拆毁。

2014年4月28日,郴州县水务局、水务局、检察院与石门澧县中央政府联合行动,将邓永平违规所建的住宅予以强制性拆毁,同时强制性将邓永平承包的责任田、林地、旱土、鱼塘以及祖坟所在农地等予以征收2014年8月7日,邓永平提起该案行政管理诉讼,请求确认郴州县水务局等原告强制性拆毁其住宅、强制性征收其责任田等犯罪行为违规,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2014年12月4日,经法庭民刑,二审庭审中邓永平确认仅对行政管理强制性拆毁犯罪行为提控告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检察院(2014)长中行征初字第00109号行政管理判决认为,郴州县中央政府批准郴州县水务局实施行政管理强制性拆毁犯罪行为,是行政管理国家机关的内部审批犯罪行为,郴州县中央政府不是该案PR320原告。

郴州县水务局等未司法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者民检察院强制性执行,联合强制性拆毁邓永平的住宅,强行征收邓永平的责任田等犯罪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违规强行征收农地犯罪行为没有审批手续,亦是违规因邓永平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对其要求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请求,该案中不予处理,邓永平可司法国家机关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郴州县水务局、郴州县水务局、郴州县检察院、石门澧县中央政府联合强制性拆毁邓永平住宅、强行征收邓永平承包的责任田、林地、旱土、鱼塘以及祖坟农地的行政管理犯罪行为违规,(二)驳回邓永平对郴州县中央政府的控告。

除郴州县中央政府以外,其他各方原告均置之不理二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高级人民检察院(2015)湘联邦最高法院行终字第140号行政管理判决认为,邓永平在二审庭审中确认,仅对强制性拆毁犯罪行为提控告讼二审判决确认郴州县水务局等行政管理国家机关联合行动、拆毁邓永平住宅犯罪行为违规正确,其损失可待查明后主张,责任田等被挤占造成的损失,邓永平可以司法国家机关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判决确认强行征收邓永平承包的责任田、林地、旱土、鱼塘以及祖坟的行政管理犯罪行为违规,超出庭审中邓永平确认的诉求范围,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管理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二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确认郴州县水务局、郴州县水务局、郴州县检察院、石门澧县中央政府联合强制性拆毁邓永平住宅的行政管理犯罪行为违规,驳回邓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邓永平提出申请重审称:1.郴州市中央政府批准强制性拆毁的犯罪行为,其效力已经外化,对邓永平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内部行政管理犯罪行为,是PR320原告2.二审既没有开庭,也没有询问,径行判决,审判程序违规3.二审判决认为强制性拆毁和行政管理征收应当分别控告,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司法国家机关对该案予以重审,支持邓永平的二审诉讼请求郴州市中央政府答辩称:1.郴州市中央政府收到水务局请示后做出的批准犯罪行为,是行政管理国家机关的内部审批犯罪行为,不可诉郴州市中央政府没有参与强制性拆毁行动,不是该案的PR320原告。

2.二审开庭并非必经程序,未开庭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3.强制性拆毁犯罪行为与行政管理征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经民刑后邓永平已就征收问题另行控告请求驳回邓永平的重审提出申请郴州市水务局答辩称:1.(2015)湘联邦最高法院行终字第140号行政管理判决做出后,邓永平已经就强制性征收责任田犯罪行为另行提起行政管理诉讼,不能就该问题提出申请重审。

2.长沙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的(2014)长中行征初字第00109号行政管理判决,已经向邓永平民刑,经济损失问题另行主张,且二审判决生效后,邓永平已经提起行政管理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鉴于邓永平提出申请重审主张的实体权利均已经另行提起行政管理诉讼解决,请求驳回其重审提出申请。

郴州市检察院答辩称:1.2014年4月28日强制性拆毁邓永平住宅过程中,郴州市检察院民警赶赴现场,是维护秩序,不是参与实施强制性拆毁,不是该案PR320原告2.郴州市中央政府做出79号核准,批准郴州市水务局对邓永平的住宅实施强制性拆毁,不是联合稽查,郴州市中央政府也不是该案PR320原告。

3.邓永平请求行政管理赔偿,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司法国家机关驳回其赔偿请求并无不当请求驳回邓永平的重审提出申请郴州市水务局、石门澧县中央政府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嗣后经审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勒令时限拆毁在非法挤占的农地上增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工程建设基层单位或者对个人必须立即暂停工程施工,另行拆毁;对继续工程施工的,做出行政处罚下定决心的国家机关有权制止。

工程建设基层单位或者对个人对勒令时限拆毁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下定决心置之不理的,可以在接到勒令时限拆毁下定决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期满不控告又不另行拆毁的,由做出行政处罚下定决心的国家机关司法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者民检察院强制性执行,费用由违规者承担该案中,郴州市水务局对邓永平的违规工程建设犯罪行为做出时限拆毁下定决心,本应在邓永平对勒令时限拆毁下定决心既不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管理诉讼,又不履行另行搬迁义务,控告期限届满后90天内,依照行政管理强制性法的规定,司法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者民检察院强制性执行。

但是,郴州市水务局却根据郴州市中央政府做出的79号核准,与郴州市水务局、检察院和石门澧县中央政府采取联合行动,另行对邓永平的违规工程建设的住宅实施强制性拆毁,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性拆毁犯罪行为违规,并无不当。

邓永平主张郴州市中央政府的批文已经外化,应当是该案PR320原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原告置之不理经上级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批准的行政管理犯罪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控告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公文上署名的国家机关为原告。

郴州市中央政府核准一致同意郴州市水务局实施强制性拆毁,不是强制性拆毁犯罪行为的具体组织、卵蛤属,并未参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拆毁联合稽查活动,不是该案的PR320原告邓永平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嗣后不予支持邓永平还主张,二审未经开庭径行做出判决,程序违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管理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原告,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该案二审通过询问查明事实,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不违反行政管理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邓永平的重审提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管理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永平的重审提出申请审判长郭修江审判员熊俊勇。

审判员刘艾涛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黄宁晖书记员陈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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