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裁判文书网判决书(裁判文书网撤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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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裁判文书网判决书(裁判文书网撤销申请报告) 第1张

“拳法贷”诈欺罪一审判处徒刑十一年,裁定后VM288一、案情如是说2015年间,该案原告张某兵高中同学,认识银行贷款人谢某,通过银行提款等形式,向谢某受托资本金,后谢某不能按时如期归还银行贷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兵利用转单沃尔穆、借旧还捷伊方式套取其钱财,金额特别巨大。

检察院也指控张某兵假借民营银行贷款之名向谢某发放贷款,后通过恣意判定偿付、蓄意垒高负债等形式进行诈欺高等法院认为张某兵的犯罪行为行为形成诈欺犯罪行为,判处张某兵徒刑十一年

撤销裁判文书网判决书(裁判文书网撤销申请报告) 第2张

二、法律分析及辩解律师意见建议辩解律师在收到一审判决读后,及时的和原告的亲属沟通,向亲属说明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辩解律师的意见建议亲属完全听从辩解律师的建议,在法定裁定前夕提起裁定根据民法266条,和《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拳法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的规定,诈欺犯罪行为是指用谢万礼为目地,实行假想历史事实,谎报事实真相的犯罪行为行为,套取对方原告的钱财。

“拳法贷”类型诈欺犯罪行为的常用犯罪行为表现手法和关键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锻造民营银行贷款波镇;(2)锻造资本金自筹流水等虚假给付历史事实;(3)故意锻造偿付或者恣意判定偿付;(4)蓄意垒高银行贷款金额;(5)威逼“打劫”。

三、一审辩解律师辩解意见建议和高等法院判决理由(一)辩解意见建议:1、张某兵的犯罪行为行为不合乎诈欺罪的基本形成要件,亦不能将高利贷等同于“拳法贷”,进而取代诈欺罪的犯罪行为形成该案中谢某与张某兵间存有真实世界、合法的民营银行贷款关系,谢某向张某兵积极主动寻求银行贷款资本金,系出于她另一方面真实世界意思表示,所银行贷款项亦用于投资及偿还负债;银行贷款前夕两方considerations签订合同并履行,张某兵没有谢万礼的目地,没有实行任何人诈欺犯罪行为行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兵实行了假想历史事实,谎报事实真相,并引致谢某错误处置个人财产的诈欺犯罪行为行为2、该案不存有锻造民营银行贷款的波镇,也不存有恣意判定偿付、蓄意垒高负债的情况,谢某多次向张某兵银行贷款,且对每天的银行贷款金额、利息签订合同是明知的,其按照签订合同借款人不具有模糊认识与处分个人财产间的因果关系。

谢某系积极主动向张某兵银行贷款,张某兵未实行任何人引诱、引诱、欺诈方式,也从未给谢某借款人锻造十分困难,反而是谢某存有逾期、偿付后期在张某兵无力受托时,也仅是如是说王某1给谢某,并不参与他们二人间的银行贷款关系,整个过程没有采取相应人“拳法”的形式。

且除第一笔240万元银行贷款外,后续两方的银行贷款并未签订任何人协议或抵押手续,均是基于交易信任,口头或QQ聊天达成合意,一旦谢某洪富张某兵主张权利都存有十分困难,故张某兵不存有蓄意垒高负债等“拳法贷”犯罪行为行为或胁迫犯罪行为行为,谢某的相关陈述并不真实世界,且所留佐证。

张某兵受托给谢某的款项每天均是单独计算,不存有以贷还贷、提款沃尔穆等新债抵买券的情况,归属于恒定银行贷款犯罪行为行为,所谓的垒高负债也是由于谢某另一方面不断银行贷款,引致形成了高额负债张某兵的犯罪行为行为既不合乎“拳法贷”诈欺中的常用犯罪行为表现手法和关键步骤,也不合乎民法中诈欺罪的相关规定。

该案归属于恒定的民营银行贷款综上所述,应该判定张某兵无罪(二)高等法院判决理由高等法院认为,张某兵以谢万礼为目地,假想历史事实,套取他人钱财,金额特别巨大,其犯罪行为行为已形成诈欺罪高等法院认为,关于张某兵及其辩解人对相关证据所提质证意见建议,及其据此提出的无罪辩解意见建议,法庭认为,“拳法贷”并非法定的罪名,而是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针对近年来频现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借民营银行贷款之名,行谢万礼钱财,侵害合法权益之实的一类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后,推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特点就是犯罪行为分子常常以民营银行贷款的表面形式接近,引诱或者迫使陷入银行贷款陷阱,通过多种形式掩盖其非法犯罪行为行为,并最终谢万礼远超恒定银行贷款所应付出的巨额利息,乃至担保个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行为。

此类案件中,犯罪行为分子的方式多样,威逼,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同,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优惠条件引诱贷款、与签订阴阳合同、锻造虚高银行贷款、假想资本金提款沃尔穆、诱使或胁迫借新还旧、恣意判定偿付、蓄意垒高负债、进行虚假诉讼等多种方式对进行诈欺,甚至还常常伴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行为发生。

由于此类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行为环环相扣,非法方式隐蔽性强,一方又往往人多势众,且多有利用房屋买卖,债权公证,司法诉讼获取胜诉判决等表面合法的方式完成对个人财产的谢万礼,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社会经验不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不自知;或者因早已深陷负债纠纷,而不敢走司法途径维护另一方面权益;或因遭受犯罪行为分子威胁,而不敢报案;甚至存有部分公职人员为“拳法贷”犯罪行为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情况发生。

引致案件取证难度大,无论是客观历史事实还是法律历史事实都难以通过证据去还原纵观该案全案证据,亦存有部分犯罪行为关键环节证据缺失,如谢某及证人宋某有关其曾遭受张某兵一方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家人、贴讨债字条等情节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无法采信;亦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确认最开始诱导谢某投资所谓美甲店生意的人员和张某兵等人有共谋;更无法确认公证人员与张某兵等人内外勾结,为涉案房产更名进行虚假公证。

正是这些关键证据缺失,引致司法机关无法根据现有证据将所有可能涉及实行“拳法贷”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全部绳之以法,但综合分析该案的全部言辞证据,结合涉案房产的抵押、买卖等相关变动情况,和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交易信息,仍然能够确认张某兵以“拳法贷”的方式诈欺了谢某的巨额钱财。

一方陈述的部分历史事实是存有且有充分证据证实,案件基本脉络亦比较清晰,即谢某因进行所谓的投资而借取高利贷,并陷入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最终付出巨额利息,作为担保个人财产的房产亦遭他人处置,遭受巨额损失该案张某兵在此过程中,适时高中同学与谢某相识,其犯罪行为行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展推波助澜,起到了关键作用。

至于张某兵与谢某相识时是否存有谢万礼的故意,不能单纯以谢某当时是否是积极主动向张某兵提出银行贷款需求来确认,因为身陷负债纠纷的往往将受托人视为救命稻草,即使是借取利息超高的高利贷饮鸩止渴也在所不惜,而犯罪行为分子往往就是利用了这种心理才对自己以民营银行贷款的形式加以包装,但此类人员贪图的往往不仅是支付高额的利息,而是所有的身家个人财产,乃至亲朋好友的个人财产亦在其预计之内。

更不能凭不稳定的供述或者仅凭其与谢某二人间的交易记录片面来判定,而应根据在案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证据能够证实的所实行的犯罪行为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其与涉案人员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张某兵及其辩解人虽在庭审中辩称其和谢某间归属于民营银行贷款,且谢某对于每笔银行贷款的本金金额及利息均认可,但法庭注意到,张某兵在归案之初对其二人间的经济往来的性质是有过多次不同供述的,当时其辩称其中大部分提款给谢某的钱并非银行贷款,而是谢某骗其进行投资,结合相关证据,其与谢某此前并无任何人特殊关系,仅仅就是有过银行贷款记录,其所谓的投资关系显系狡辩,但其在接受讯问时却做出虚假供述显然有不可告人的目地,就此,张某兵未能给法庭做出合理解释。

且其在接受讯问时,对其与涉案人员王某1的真实世界关系也没有如实供述,对于自己参与到谢某与王某1间的银行贷款,并且曾代王某1收过部分谢某的借款人这一关键情节也没有如实供述,对这种关键情节进行虚假陈述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即使是普通人也能清晰的作出判断,更何况张某兵是职业放贷人员,其进行虚假供述的主观心态已经昭然若揭。

至于该案一个特殊环节,即谢某通过付某找人冒充其夫宋某对涉案(2)房进行虚假更名公证,引致该房屋被进行抵押银行贷款操作,这些犯罪行为行为由于证据原因,现无法确认系出于张某兵的授意,但张某兵是上述抵押银行贷款犯罪行为行为的最终获益者是毋庸置疑的,涉案(2)房以抵押的形式银行贷款出1600万元,而其中1500余万均转入张某兵账户并被其处置。

而无论是从常理进行分析,还是从现有证据分析,进行提款操作的显然并非谢某本人,否则也不会出现张某兵所说的谢某找其要多余的借款人,由此亦可印证谢某在办理上述用于提款的银行卡后,银行卡并不由谢某本人控制,而是被其他犯罪行为分子控制并完成了提款操作,可以印证谢某陈述的部分历史事实。

而在此后,根据既往的交易历史,张某兵本来能够通过受托资本金继续从谢某处获取巨额利润,且其刚刚收到谢某的巨额借款人,此时其有能力继续向谢某放贷,即使其由于某些原因无能力受托,但根据其与王某1的供述,当然,如果其二人供述属实的话,其在王某1处拥有良好的银行贷款记录,完全可以从王某1处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给谢某谋取息差,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兵却将王某1作为捷伊出资人如是说给谢某,此犯罪行为行为极不合乎恒定人的牟利心理,只能说明其在为此后给谢某设置陷阱创造条件。

而在此后的银行贷款中,王某1在受托给谢某资本金后,当谢某按照王某1的要求将刚刚银行贷款到手的资本金提款给张某兵后,张某兵却在短时间内又提款给王某1,锻造资本金沃尔穆的波镇在其与王某1二人间的2016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间的QQ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到过:你先给她转200,把这200过回来,然后再给她放那个。

12月16日的QQ聊天记录中王某1还明确说过60万那笔应该是7月你代还的,结合其与王某1二人的其他在案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其对于王某1与谢某间的银行贷款情况是了解的,对于谢某此时交给他款项的来源及提款给他的原因也是清楚的。

在此后王某1至高等法院起诉谢某银行贷款纠纷时,张某兵的犯罪行为行为更充分显示其主观上有谢万礼谢某个人财产的故意张某兵在接受高等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核实案情时,其在本人深度参与王、万银行贷款过程,且其与谢某已经结清既往本息,并明确了解谢某给其提款款项性质的情况下,仍声称其与谢某仍有多笔债权负债关系,且并未代王某1收取谢某的借款人,引致谢某在高等法院的相关主张未获高等法院支持,并最终败诉。

在张某兵与王某1的聊天记录中,还可以看到诸如:今年玩了几个大户,朵姐就够刚说的数;她(指朵姐)要能回一大部分就接着跟她玩,不能回就收网了等等聊天内容,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可以确认,所谓的收网就是指通过诉讼对的担保个人财产进行处置,披着合法的外衣谢万礼钱财。

综合上述分析,张某兵的供述与辩解不应采信,其与谢某间绝不是合法、平等的民事银行贷款关系,而是抱有谢万礼他人钱财的主观目地,接近谢某,并伙同他人至少采用了转单沃尔穆、锻造资本金自筹流水、虚假诉讼等方式,对谢某实行诈欺,谢万礼谢某金额特别巨大的钱财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行为,其犯罪行为行为既合乎诈欺罪的犯罪行为形成,亦在犯罪行为过程中采用了典型的“拳法贷”诈欺方式,故此,对于其与谢某间的银行贷款关系,应自始至终在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在计算犯罪行为金额时,应仅将其实际给付谢某的本金金额予以扣除,剩余收取谢某的款项均应计入犯罪行为金额。

在此,本院以司法审计确定的二人间的账目往来的差额计算犯罪行为金额据此,对于张某兵及其辩解人的无罪辩解意见建议,本院均不予采纳四、二审裁定后处理结果裁定高等法院判定判定张某兵诈欺的犯罪行为历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高等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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