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模板(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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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模板(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第1张

为深入贯彻落实《武汉市强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条例》和武汉市高级人民检察院《相关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退出机制资金成本 强化制度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的五条举措》,促进社会风气诚信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实体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公布不良犯罪行为被继续执行人名单重要信息的若干明确规定》及《咸宁市创建全省强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先行区“涉民营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自动履行职责后信用风险复原绩效”改革工作方案》等明确规定,现就相关事宜报告书如下表所示:。

一、本报告书程序语言:合乎信用风险复原前提的嗣后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中的被继续执行民营企业二、复原前提:被人民检察院采行了信用风险惩处举措的被继续执行民营企业,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施行卷宗确认的权利,相互配合法院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取消或中止对其采行信用风险惩处举措并出具信用风险复原断定;对已进入继续处理程序但尚未对其采行信用风险惩处举措的被继续执行民营企业,其主观上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施行卷宗确认的权利,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避免出现继续执行、有能力履行职责而替子职责等犯罪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信用风险复原,经人民检察院审核认为合乎前提的,可以视情形延期对其采行信用风险惩处举措。

三、信用风险复原应由被继续执行民营企业向嗣后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一并提供如下表所示金属材料:1.申请表:包括申请民营企业基本重要信息,施行卷宗确认的权利履行职责情形,明确相关事宜、范围和理由;2.信用风险协议书:被继续执行民营企业应书面承诺正直忠义,加强民营企业管理工作,未经允许不进行个人财产处置犯罪行为,主动相互配合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自愿拒绝接受申请继续执行人和其它单位的监督,确保不再出现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

3.断定金属材料:包括社会风气统一信用风险代码、注册登记复本、资产管理工作、投资收益、生产经营等相关断定金属材料;4.其它应递交的金属材料以上金属材料可递送至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执委会或交至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服务平台服务站”窗口四、人民检察院对中止或延期信用风险惩处的被继续执行民营企业实行个人财产慢速审核制,一旦发现其不能满足嗣后明确规定前提的,应立即采行或是恢复信用风险惩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形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负责人采行拘押、罚款等举措,违反者犯法者的,司法机关追究民营企业或个人民事责任:

(一)无理据未按查问指令到达指定地点拒绝接受询问的;(二)递交的证据金属材料虚报的;(三)隐藏或是转移个人财产的;(四)以其它方法避免出现、妨碍、抗拒继续执行的五、对合乎宣告破产前提的民营企业,申请继续执行人、被继续执行人可向嗣后提出将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传唤宣告破产审核的申请,推动民营企业司法机关曹宏退出市场。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举报被继续执行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线索,对造假者重要信息,嗣后将严格保密。电魂网络报告书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24日原标题:《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被继续执行民营信用风险复原相关事宜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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