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升旗仪式撰稿|任升旗仪式
《美国成文法》第28编第1782条明确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中央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在帮助国外和国际性高等法院的法律条文流程中进行确凿证据修持的行政权,为贸易结算争论参加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率的民事帮助形式,不过,该条文的适用作覆盖范围始终是两个倍受争论的难题申请者要合乎四个原则上适用作准入门槛,即
存有异同、方洪或其或所在在美国联邦政府中央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统辖区域内,和所明确要求的确凿证据用作国外或国际性高等法院的流程虽然第1782条的文本明晰适用作该条文原则上明确要求,但美国最高高等法院突显美国联邦政府中央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广为的民主自由裁量以核准或婉拒那些确凿证据修持允诺。
在工作中,第1782条的适用作覆盖范围始终是两个倍受争论的难题,比如异同被害者的覆盖范围与否主要包括国外宣告破产流程的债务人、国外民事流程中的审判长或被告等,和第1782条与否适用作于信泰仲裁庭应用领域,那些难题始终存有争论。
2022年6月13日,美国最高高等法院在ZF Automotive US, Inc. v. Luxshare, Ltd. (“ZF Automotive案”)和AlixPartners, LLP v. The Fund for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Rights in Foreign States (“AlixPartners案”)中作出判决,明晰了不同联邦政府巡回演出裁定高等法院对第1782条下“国外或国际性高等法院”与否主要包括国际性信泰国际性法庭和国际性投资国际性法庭的认知与适用作意见分歧。
最高高等法院认为,只有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间的判决机构才形成“国外或国际性高等法院”,这使第1782条在帮助国际性信泰仲裁庭文档公布各个环节的作用急剧弱化。
第 1782 条的发展史演进第1782条是美国联邦政府中央政府法律条文,历经100十多年的发展和演进,已成为国外高等法院或当事人在美国获取确凿证据的最有效率和最方便的工具,这一法律条文的演进是美国立法机构适应全球化的典型行为起初1855年的法案突显联邦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行政权帮助国外高等法院调取确凿证据,但在当时,。
当事人需要通过国外中央政府外交手段获得调查委托书,继而获得民事帮助。
根据该法案,联邦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在收到国外通过外交机构传递的调查委托书后,可以任命特派员,必要时可以强迫证人出庭,不过在1863年,国会颁布了一项新法律条文,严格限制了民事帮助条文的适用作覆盖范围,将其仅适用作于追回金钱或财产的国外诉讼,且国外要是诉讼当事方或与案件存有利益关系。
由于那些限制,实践中很少有人能够成功地援引那些明确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美国立法机构意识到那些限制的不足,通过多次修订第1782条来扩大其适用作覆盖范围,使其成为国外高等法院或当事人在美国获取有关确凿证据的一种最有效率、最方便的工具。
自1948年第1782条正式颁布以来,联邦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帮助国外法庭的行政权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在1948年和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修订急剧扩大了联邦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可以为国外诉讼提供民事帮助的覆盖范围这两次修订扩大了美国民事帮助的适用作覆盖范围,取消了国外要是诉讼当事方的明确要求,并将该法扩大到帮助任何未决的国外民事流程,但是两次修订仍然将确凿证据限定在笔录确凿证据的覆盖范围内。
到1952年9月,时任美国民事部部长James P. McGranery在某一年度报告中指出,二战结束后,全球商业和贸易的恢复使美国联邦政府中央政府和州高等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激增。
在那些案件中,有些民事文档要在国外送达,有的要在国外审查文档确凿证据或证人,或者为国外案件要提供现行法律条文的确凿证据,那些案件造成了许多流程难题,有时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相关明确规定,美国在向国内外诉讼当事人提供民事帮助方面存有不足。
因此1958年,随着国际性贸易的增长,美国国会设立了国际性民事流程规则委员会,以改进现行做法,并通过起草或建议新的立法来确保美国州和联邦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向国外高等法院和准民事机构提供更简易、高效、经济和快速的民事帮助
1963年5月28日,国际性民事流程起草委员会向美国国会正式提出了一项包含修订第1782条建议的法案,后该法案在1964年被正式通过相对于1948年的版本,1964年的修订中,首先美国国会将1782(a)条中“在国外任何高等法院(court)待审的任何民事流程中”表述替换成“在国外或国际性高等法院(tribunal)的流程中”,并通过将“法庭”一词替换为“高等法院”一词,并进一步添加“国际性”法庭,扩大了第1782条可以使用的覆盖范围。
其次扩大联邦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帮助获取和确凿证据的种类,允许联邦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帮助文档和其他实体确凿证据,此外1964年修订中也扩大了申请者的覆盖范围,允许主要包括国外高等法院法官或国外民事机构寻求民事帮助1996年,美国国会进一步修订了第1782(a)条,在。
“国外或国际性高等法院”后添加“主要包括在正式指控之前进行的民事调查”,这为美国高等法院向国外民事调查流程提供民事帮助提供可能所以第1782条的发展史演进显示,该条文在民事应用领域的适用作性日益扩大,实践中第1782条在国际性民事诉讼和国际性仲裁庭中被越来越频繁地援引。
民事实践下对第 1782 条下“国外或国际性高等法院”的认知第1782条在与否适用作于商业仲裁庭应用领域的难题上存有争论,一些美国联邦政府中央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认为,该条文只适用作于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间国际性法庭,而不主要包括私人间的商业国际性法庭,那些高等法院认为,
“法庭”一词的含义不主要包括由私人组成的国际性法庭这种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的NBC案和Kazakhstan v. Biedermann案中,其中第二和第五巡回演出高等法院将第1782条的适用作覆盖范围限定于中央政府性质的仲裁庭。
第二巡回演出高等法院在NBC案中认为,“法庭”一词的含义模糊不清,不一定主要包括私人组成的国际性法庭,该高等法院认为,立法过程显示,1964年通过第1782条时,美国国会有意涵盖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间国际性法庭、传统高等法院和其他由国家发起的审判机构
,因此第1782条仅适用作于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间国际性法庭,不主要包括私人间的商业国际性法庭。
那些高等法院认为,将私人仲裁庭排除在第1782条权限之外是出于政策原因的,私人仲裁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和成本效益,与此相反,第1782条提供的美国式确凿证据修持制度与商业仲裁庭的目的存有意见分歧,几乎没有任何美国外的法庭提供美国的联邦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和大多数州高等法院司空见惯的确凿证据修持制度。
因此将第1782条解释为允许在私人仲裁庭的诉讼中进行如此广为的确凿证据修持将与FAA为内国仲裁庭流程提供的有限确凿证据修持制度形成鲜明对比。
不过并非所有的美国联邦政府中央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都同意这种观点,其他一些高等法院认为,“法庭”一词的含义应当更广为,主要包括私人间的商业国际性法庭那些高等法院认为,第1782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有效率、公平的帮助方法,鼓励国外向美国提供取证应用领域的互惠帮助。
,因此该条文应该适用作于所有类型的仲裁庭,那些高等法院认为,将私人仲裁庭排除在第1782条权限之外将限制国外仲裁庭机构对美国确凿证据的获取,这会影响到国际性仲裁庭的公正和有效率。
而在 2020 年的 HRC-Hainan Holding Co.,LLC,et al v. Yihan Hu,et al 案中,涉及到一起合作协议仲裁庭案,当事人向加州北区高等法院申请调取确凿证据,该高等法院认为,国际性法庭属于第 1782 条所指的“国外或国际性高等法院”,允许调取确凿证据有助于国际性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该高等法院还指出,第 1782(a)条允许联邦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仅授权确凿证据修持,不明确要求国外或国际性高等法院接受修持的确凿证据,如果确凿证据修持对流程效率造成负担,法庭可以婉拒接受确凿证据,国际性法庭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效率和性价比,更在于其基于确凿证据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
因此如果第 1782(a)条能够帮助国际性法庭获得必要的确凿证据,那么这合乎仲裁庭流程的目的,方洪之后向第九巡回演出裁定高等法院提起裁定,但该案因涉及相同难题的 ZF Automotive 案而被美国最高高等法院中止审理。
总的来说美国联邦政府中央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长期存有对于国际性信泰仲裁庭与否适用作第1782条的争论,这也导致了对于第1782条与否适用作于商业仲裁庭的意见分歧,使当事方很难预测第1782条与否会在任何特定案件中适用作。
ZF Automotive 案与 AlixPartners 案对当前和未来国际性仲裁庭中适用作第 1782 条的影响随着国际性仲裁庭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首选方法在全球迅速增长,美国高等法院对第1782条民事帮助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不过ZF Automotive案和AlixPartners案的判决对国际性信泰仲裁庭案件的确凿证据搜集及当事方全面查明事实产生了不利影响,判决似乎大大缩小了第1782条适用作的仲裁庭覆盖范围,将不再适用作于私人间的商业仲裁庭。
最高高等法院的判决可能模糊了“中央政府”和“非中央政府”法庭之间的界限,在最高高等法院裁定立陶宛和俄罗斯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庭缺乏“中央政府行政权”后,高等法院并没有进一步定义“中央政府行政权”,仅仅指出“中央政府和中央政府间机构可能采取多种形式”。
最高高等法院强调,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国际性法庭“从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中获得行政权”,从理论上讲,国家设立的国际性法庭可能合乎第1782条所述的中央政府属性,因此高等法院保留其对某些投资条约庭适用作的立场这种模糊措辞可能会为投资仲裁庭的当事人打开寻求第1782条项下的确凿证据修持制度的大门,特别是当事方很可能会辩称,。
ICSID(国际性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已充分“被多个国家突显中央政府行政权”,同时当事方可以以ICSID是中央政府间组织、即世界银行的两个分支机构作为支持论点。
当事方还可能指出,ICSID仲裁庭受多边条约ICSID公约的规则和流程的约束,ICSID法庭的权威不仅来自当事人对仲裁庭的同意,而且来自作为ICSID公约本身缔约方的相关国家ICSID判决也有权在美国高等法院获得充分的信任和信用。
此类流程可能涉及充分行使“中央政府行政权”,有资格获得第1782条项下的确凿证据修持,因此未来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ICSID仲裁庭相关的确凿证据修持案件
对于所有争论解决机制而言,国家法律条文的确凿证据搜集能力对于索赔的成功至关重要,不过美国最高高等法院的决定废除了两个有用的确凿证据搜集工具,可能使各国的国际性仲裁庭律师开始关注其他民事确凿证据修持工具来帮助他们在仲裁庭中进行起诉和辩护,此外当事方在提起仲裁庭流程之前需要考虑能否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确凿证据。
虽然如此,第1782条仍然是一项强大的工具,是案件当事人在适当案件中应当考虑的策略之一,根据最高高等法院的判决,预计仍有一些申请者会在国外或国际性仲裁庭流程中明确要求美国联邦政府中央政府沿海地区高等法院下令进行确凿证据修持,因此第1782条与国际性仲裁庭之间的纠葛尚未走到真正的结局。
笔者认为:仲裁庭是两个比诉讼更简易、灵活的争论解决机制,而仲裁庭当事方可以通过第1782条作为获取贸易结算确凿证据修持的机制,将现有发现的覆盖范围扩大到管理仲裁庭规则明确规定或国际性法庭所在法律条文允许的覆盖范围之外,能够为在国际性仲裁庭中索赔提供相应的支持。
不过最高高等法院的决定意味着这一得力工具被废除,简而言之,最高高等法院出乎意料地一致决定将部分国际性投资仲裁庭和国际性信泰仲裁庭排除在适用作第1782条确凿证据修持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外,造成的影响必然是深远的在决定在涉外合同中的选择仲裁庭条文或排他性高等法院选择条文时,增加了新的考虑因素,第1782条与国际性仲裁庭有关的实践覆盖范围已经大大缩小,国际性仲裁庭中当事方如果希望在合适的案件中通过第1782条在美国进行境外取证仍然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还需等待后续的民事实践进一步明晰第1782条的适用作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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