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检察院是检察院权中重要的几项基本权利,是指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检察院以后,即使某一情事的再次出现,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在检察院作出裁决之前,对已经提起检察院的刑事案件下定决心退回控告并经检察院审核后不予获准的犯罪行为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依照民事实践中的须要都在一定程度上突显了检察国家机关退回检察院的基本权利,由此由此可见,退回检察院权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民事实践中不可缺少的几项基本权利但是,在我国,即使旧有修法的缺位以及民事解释的不完善,使得退回检察院权在实际行使职权过程中再次出现了一系列与修法原意相矛盾的现象,以致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的公平和工作效率难以体现,为此,切实加强退回检察院制度迫在眉睫。
事例全文被告罗某、王某于2000年10月26日上午9分许,以要求镇政府解决华工征地收容方面的有关难题为由,伙同村中一千多名居民,分别搭乘几辆推土机,集体到镇政府闹事在此之后,以被告罗某、王某领衔的闹事居民砸毁镇政府办公室地板窗地板,辱骂镇政府组织值班人员,被告罗某、王某又即使闹事次序难题与随行闹事的郭集村居民发生争执并相互毒打,直到下午4分许才撤走镇政府,他们的犯罪行为严重搅乱了镇政府恒定的组织工作社会秩序,在社会上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因此,检察院国家机关指出被告罗某、王某率众搅乱社会秩序,以致镇政府的组织工作无法恒定进行,违反者,其犯罪行为已构成率众搅乱社会秩序罪在高等法院该案完成后、即告裁决前,检察院国家机关指出被告罗某、王某等率众搅乱社会秩序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该案,于是下定决心退回控告。
事例分析一审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被告罗某、王某等率众搅乱社会秩序刑事案件确实事实不清、该案,鉴于检察院国家机关于开庭该案后、即告裁决前下定决心退回控告,对检察国家机关退回控告的要求可以获准,据此一审高等法院作出获准检察院国家机关撤诉的裁定。
检察国家机关撤诉后经过补充侦查,又以罗某、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向高等法院提起检察院,经高等法院审核后,指出罗某、王某召集百余名群众到镇政府闹事,部分闹事群众砸毁镇政府办公室的地板窗地板,辱骂镇政府组织值班人员,罗某、王某又与郭集村的居民发生纠缠,影响了镇政府恒定的组织工作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此犯罪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不予受理。
后来,检察国家机关在罗某家发现了其伙同居民闹事闹事的谋划草案,另有王某提供证言证明罗某、王某是假借闹事之名企图到镇政府闹事,为此检察院再次以率众搅乱社会秩序罪对罗某、王某提起检察院,经高等法院审核后受理,经过开庭该案,高等法院指出罗某、王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仍然不符合率众搅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标准,遂作出无罪裁决。
以案释法1.退回检察院的时间限制《规则》第351条和《解释》第177条都把在“检察院即告裁决前”规定为退回检察院的时间,然而,庭前审核、法庭该案、合议庭合议等阶段都包括在“高等法院即告裁决以前”这也就意味着,检察院在开庭前、法庭辩论、被告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等阶段均可以申请退回检察院。
而本案中检察院是在高等法院该案完成后,即告裁决前申请退回检察院,属于退回检察院的有效时间范围内,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检察院退回检察院的时间是符合民事解释规定的,但是,检察院在高等法院即告裁决前退回检察院的犯罪行为容易导致民事资源的浪费,此期间,法官对二被告所触犯的罪行已有了定性,或者已经在制作裁决书只是还未即告,如果检察院在此时申请退回检察院无疑会使已完成的审判活动归于无效,也会使被告罗某、王某因错误控告在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后,最后还得不到无罪裁决的结果,这在严重浪费民事资源的同时还使得被告罗某、王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在本案中,检察院退回检察院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2.高等法院对退回检察院的审核退回检察院应当具备一定的理由和条件,而撤诉的理由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国家机关的撤诉权《解释》没有规定获准退回检察院的理由,只有《规则》第351条把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被告所为以及不应当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规定为检察院退回检察院的理由。
在民事实践中,很多退回检察院的法律公文中将撤诉的理由表述为“本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当然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法律规定之外的撤诉理由,而《规则》所列三种理由却很少用到
检察院向高等法院请求退回检察院是法律突显检察院的几项基本权利,但申请退回检察院后,须要由高等法院经过审核后下定决心是否获准,法律上除了对检察院撤诉的理由加以限定外,并没有明确规定高等法院审核检察院国家机关撤诉的依据,但在实践中,为追求结案率,同时也考虑到高等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只要是检察院申请退回检察院的,高等法院一般都获准,特别是很多基层高等法院对撤诉的申请并不会认真审核,便不予获准。
事例中被告罗某、王某率众到镇政府闹事,搅乱社会秩序,以致镇政府组织工作无法恒定进行,针对该犯罪行为,检察院国家机关在控告书中指控罗某、王某构成率众搅乱社会秩序罪,欲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然而,在高等法院该案完成后,即告裁决前,检察院指出被告罗某、王某率众搅乱社会秩序案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该案,于是下定决心退回控告。
高等法院也考虑到与检察院的关系,且检察院也是在现有法律获准的时间内退回检察院,故并没有对二被告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相应的无罪裁决,而是作出准予检察院退回检察院的裁定,从而可以看出,案中高等法院对获准检察院撤诉的审核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这样很容易造成不利影响,让很多检察院效仿,对刑事案件不认真审核便控告到高等法院,如果高等法院不能认定该案就再退回来,这就很容易造成检察院控告犯罪行为的随意性,无疑会影响民事的权威性,同时也对被告的人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不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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