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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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规定) 第1张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嫩江法院大胆探索创新,推进信用修复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提升信用修复管理效能,助力经营主体重塑自身信用,激发经营发展内生动力今年6月以来,嫩江法院对涉企案件开展“信用修复”专项行动。

搭建信用修复“压舱石”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相继出台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从顶层设计入手,统一信用修复的管理机构、管理文书、修复标准,细化各方责任,明确工作规范今年4月,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围绕事前主动告知、事中修复、事后重塑信用等环节,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试行)》,大力支持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切实帮扶其渡难关、复元气。

传递信用修复“好声音”依托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名单管理系统,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主动提醒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并申请信用修复截至目前,已发布信用修复警示30 余户次在严格对恶意抗拒法院执行企业予以信用惩戒的基础上,实行“预失信”制度,严格纳入失信审查,给被执行企业预留时间,划定“红线”、指明“出路”,充分体现法院执行的“司法温度”。

开通信用修复“快车道”认真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企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及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目前,已信用修复50余户次;对暂无还款能力但有发展前景被执行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征得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或引导帮助企业制定履行方案、作出还款承诺;对企业提出申请、经考察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被执行企业破产重整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以及企业被撤销、注销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企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出或移送“执转破”企业信用修复后,嫩江法院并没有停下脚步,而是坚持执行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继续帮助企业发挥信用优势,引导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当下治”与“长久立”的有机结合。

对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还款承诺的企业,嫩江法院督促被执行企业践行承诺,保证还款协议如期履行今年以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的企业均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由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帮助企业积极参加招投标和贷款融资供稿:管延辉

原标题:《【法润嫩江·优环境】嫩江法院开展“信用修复”专项行动 助力营商环境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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