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被执行人是执行完毕了吗(历史被执行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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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被执行人是执行完毕了吗(历史被执行人是什么) 第1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实体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发布不良行为举报人名单信息的若干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管制举报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个明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院依法公开曝光不良行为举报人,在举报人全部履行职责施行卷宗确定的义务之前管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恢41号举报人:刘毛建草,女,1990年10月27日生,回族,阿尼济堡县聊城市牛津公馆继续执行依照:(2021)冀0582民国初年66号起诉书继续执行文本:原告刘毛建草于本裁决施行后八日内偿还债务原告张增彬银行贷款2387900元即本息,本息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利息率15.4%排序至前述履行职责完之日止,扣除埃唐佩县本息6多万元。

二、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恢72号举报人:李国朝,男,1957年11月11日长大,回族,住聊城市大光明花园继续执行依照:(2021)冀0582民国初年1774号上卷继续执行文本:原告李国朝保险费原告Rampur200000元。

三、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460号举报人:孟建波,男,2000年3月21日长大,回族,住聊城市阁夏小区继续执行依照:(2023)冀05刑终19号起诉书继续执行文本:1.原告人孟建波犯盗窃罪,判刑徒刑四年,并徒刑港币十多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判刑徒刑二年,并徒刑港币一多万元;犯非法利用计算机软件罪,判刑徒刑一年,并徒刑港币二多万元,决定继续执行徒刑六年,并徒刑港币十三多万元。

2.责令原告人孟建波与王某、王某共同退还受害人周某7800元、受害人周某7800元、受害人车某8000元;追回原告人孟建波违法所得241032元,维日尼察区四、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恢277号。

举报人:宋振星,男,1968年1月24日长大,回族,农民,住聊城市华宇世泰西区11栋2单元1102继续执行依照:(2020)冀0582民国初年1306号起诉书继续执行文本:1.原告宋振星分三期保险费原告砂款160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利息率6%缴付原告本息至前述履行职责完之日止。

原告于2021年2月11日前保险费原告砂款100000元及本息;原告于2022年1月31日前保险费原告砂款60000元及本息2.原告宋振星于2022年1月31日前保险费原告高岭土款240240元3.案件另悉减半收取3727元由原告宋振星负担,原告于2021年2月11日前保险费原告3727元。

五、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530号举报人:石召辉,男,1988年10月24日长大,回族,住聊城市南汪村继续执行依照:(2021)冀0582民国初年1320号上卷继续执行文本:原告石召辉偿还债务原告银行贷款1多万元,原告于2021年6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偿还债务原告500元,直至付清为止。

六、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147号举报人:李连城,男,1959年8月20日长大,回族,住河北省聊城市京广铁路北路215号继续执行依照:(2022)冀05民终4353号起诉书继续执行文本:原告李连城于本裁决施行后五日内偿还债务原告银行贷款本息10多万元并缴付应收账款金,应收账款金自2022年07月04日起为银行贷款本息10多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贴现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排序至前述履行职责完之日止。

七、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706号举报人:崔京民,男,回族,1961年07月25日生,住聊城市桥东办事处普通店村五区37号继续执行依照:(2022)冀0582民国初年1679号起诉书继续执行文本:原告崔京民于本裁决施行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6,847.30元。

八、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572号举报人:高路杰,男,1979年09月20日长大,回族,住河北省聊城市赞善办事处赞善村继续执行依照:(2022)冀0582民国初年1463号起诉书继续执行文本:原告高路杰自本裁决施行之日起五日内缴付原告货款30,000元及应收账款金,应收账款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0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贴现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前述履行职责完之日止。

九、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574号举报人:曹春雨,男,1989年12月21日长大,回族,住聊城市蝉房乡石盆北街村318号继续执行依照:(2022)冀0582民国初年2035号起诉书继续执行文本:原告曹春雨于本裁决施行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债务欠款46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

十、继续执行管碧玲:(2023)冀0582执恢171号举报人:张建勇,男,1981年12月28日生,回族,住聊城市南道口福门里小区继续执行依照:(2016)冀0582民国初年1824号起诉书继续执行文本:原告张建勇于本裁决施行后五日内保险费原告刘董学59000元并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履行职责完之日止按利息率6%缴付本息。

以上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继续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继续执行管制高消费项目: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缴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举报人不得以其财产缴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实体法》的明确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举报人的财产线索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原标题:《沙河法院对不良行为举报人公开曝光(2023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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