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人:乔书显,男,现年66岁,住信阳市赊湾镇田庄村委闫店一组;身份证编号412822195606020835生前对驻检民监[2021]41170000072号——【不全力支持监督管理提出申请下定决心书】不予认可——其理据如下:。
主观审案(违背韦尔蒙,必然舍本逐末)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而提出提出申请监督管理的自然人是“他者”我们可由安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5月10日下定决心对该案立案之日至2021年6月29日不全力支持提出申请下定决心近两个月的时间迈盖分析:“市场主体”从未和“他者”接触了解案情;更不可思议的是当“他者”接到印有办公电话号码的下定决心立案【通知书】后,要求晋见“市场主体”计划案办理手续人——信阳市检察院助理法官吴涛,却被谢绝。
当我接到【不全力支持监督管理提出申请Quettehou】后——7月28日,身为“他者”人的我亲赴安阳市检察院12309王劝要求晋见“市场主体”计划案办理手续人——安阳市检察院法官李付祥老先生——查问刑事案件到此是否还有救济途径?但遭到闪烁其辞。
由此可见,简而言之“监督管理”是拒当事人于门外——搞这点忽悠仅是在电话号码中声称我的刑事案件已是“Combray”,再没什么述及的但当我向大厅工作人员查问民事刑事案件——不服“不全力支持监督管理提出申请”下一步该如何走时,后者却向我透露“下个月上面可能有这方面的具体精神”——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26日发布的于8月1日起实施的【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管理规则】。
不过,作为负有民事诉讼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李付祥老先生对来自高端的如此信息恐怕未必不知……违法办案(Capendu,蹩脚)就“私闯民房加伤害”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归属,按章据典,已显然在目:【合同法】第53条(一)和【民法典】第153条及【刑事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皆在涵盖之中。
不过,由(2019)[泌]一、[驻]二审、(2020)豫17民申355号、驻检民监[2021]41170000072号皆以公安分局和谋害方就该案共谋促成“调处Darden”的论点致生前民事诉讼兵败身死败走“协定纠纷”官司本身打的是两方“真实世界原意”的孰假孰真。
假如【调处协定】是生前“真实世界原意”的表达,我何苦更要跳进这深不可测的民事诉讼泥潭呢?这里生前何不借用一下二审判决的措辞——简而言之“……故被告乔书显认为在当地公安分局签订协定受到他人胁迫的理据既不合乎历史事实,也不合规矩”;那么今天我何不反问一句“如果协定是生前的‘真实世界原意’,我更要诉诸法院,这合乎历史事实和规矩吗”?例如【调处协定】1、简而言之“甲路径甲方赔偿损失”。
这是协定的“垓心”问题——谋害路径受害方赔偿损失了吗?这是由二审直至到驻检民监不作考究的问题而实际情况却是自2019年9月13日下午事件发生之后于11月21日二审法院上和12月20日二审的法院上原、被告见面外两方从不曾相逢,简而言之的“赔偿损失”纯属空穴来风。
再说,简而言之【谅解书】是被告之子executed的(其中包括【调处协定】的落款签字均非被告生前乃子收款)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二审开庭之日,甲方(被告)竟当庭供词:声言“甲方(被告)头部的伤痕系由房上坠落的瓦砾砸的”。
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公之于众但是,如果二审法院采纳其口供,重审便不能深究但自相矛盾仍然在二审起诉书中独断——例如二审起诉书上如是说:“被告卢金刚坚称,一、两方签订的协定合法有效,是在两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两方真实世界原意的表示;二、两方签订的协定已经履行完毕,乔书显要求撤消协定于法无据……”不过,二审法院却认可了卢金刚的坚称。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二审法院既然能认可卢金刚的坚称,那为何不能认可其的当庭供词?说穿了,是骨牌效应——“Capendu”该案的问题症结——简而言之【谅解书】、【调处协定】都是在公安分局和被告之子卢伟私下谋划而成的至于生前在【调处协定】上的签名,缘于在公安分局的压案——后出笼一纸意在“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针对卢金刚的【公告告知书】和生前的责权人(中人)的共同压力下——从精神到经济完全处于困危的状态下一时陷入圈套的无奈之举。
例如在签订【调处协定】的次日,我即反悔——携带6000元的赔偿并呼来同村人吕华义、吕义喜陪同前往公安分局要求退款撤调,但公安分局以已Darden为由予以拒绝鉴此,公安分局袒护卢金刚已是不言而喻所以,错案是人情案,以案徇私就必须纠正。
有法必依,错案必究在此生前请求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复查整改此致敬礼!提出申请人:乔书显(15507251955)2021年10月11日备注:本文系当年生前携该案全部法院判决公文亲赴河南省检察院递交。
无奈当时因疫情12309窗口关闭,就按公告指示选择就地邮寄还好,后省检察院短信回复收悉但令人遗憾的是其也不知处于什么原因仍未按【检察院民事监督管理规则】办理手续最后生前无奈只好网函最高人民检察院,后者短信回复生前已把情况反馈給省检——紧接着省检短信回复生前:“乔书显:您好!您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反映问题的材料收悉。
经查,我院已于2022年9月27日给您发送以下内容的短信:【河南省检察院】乔书显:您好!您好!您不服安阳市检察院驻检民监[2021]41070000072号不全力支持监督管理提出申请下定决心书的复查提出申请,经依法初核,不合乎《检察院民事民事诉讼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复查。
望您服判息诉,如有新的申诉理据,请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员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特此告知由于系统原因,上述短信发送失败,导致您未能及时接到回复,请谅解!”生前认为省检未免有“推脱之嫌”——即今天信访工作所指出的要力破“刑事案件在司法领域里空转的顽障痼疾。
本来这是一宗再明显不过的自下而上骨牌枉法刑事案件简而言之【检察院民事监督管理规则】第126条第1款相对于某些民事刑事案件“须有新的证据”是不错的但该案结合原【合同法】和今天的【民法典】相关条款是一宗违犯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而更要生前提供什么“新的证据”,这不是“王顾左右而言他”——违宗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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