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裁判文书的费用谁承担责任和义务规定是什么(关于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请求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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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裁判文书的费用谁承担责任和义务规定是什么(关于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请求的答复函) 第1张

【案情简介】(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新闻应用程序查看)2004年4月、10月,独花与中信集团土木工程建设子公司(下列全称“中信集团子公司”)签定了两份《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合约签订合同由独花承包某县某景区的Auron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的建设,合约履行操作过程中,工程施工合约的乙方即中信集团子公司变更为某县某旅游开发子公司(下列全称“开发子公司”),并始终由开发子公司前述履行合约权利。

2007年10月,开发子公司通知独花停建,停建后开发子公司却始终拖延工程建设财政预算和婉拒缴付收地2009年8月,一场由某县旅游局、开发子公司和包括独花在内的所有工程施工方协力参予的会议,形成了这份《纪要》,会议确定在2009年9月28日前由开发子公司完成所有工程施工方的财政预算,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分批缴付剩余的收地,但是在会后开发子公司仍未与独花展开工程建设财政预算。

在2013年4月,开发子公司、独花与某县某控股子公司(下列全称“控股子公司”)签定了这份《协定书》,协定签订合同开发子公司将其对独花的负债受让给控股子公司,在独花和开发子公司核清帐目后,由控股子公司在2013年8月前向独花缴付完毕全部收地,但在协定签定后控股子公司始终都以工程建设尚未清算为由婉拒向独花缴付收地。

在独花明确要求下,某县各级部门组织多方展开协商调解,并由某县高等法院组织对所涉工程建设开发成本展开司法鉴别,先后形成甲鉴别中心鉴别调查报告和乙子公司鉴别调查报告,前者鉴别结果高于后者2015年11月,独花向清原县印度人民党提出诉讼证实之诉,明确要求证实所涉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总开发成本和因consideration退款和consideration清算的收地本息损失,高等法院于2016年1月作出裁决,根据高等法院的裁决,所涉工程建设的总开发成本为7247344元,consideration退款的本息为1463646.16元。

在证实之诉的裁决生效后,独花于2016年4月再次向清原县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明确要求维持原判控股子公司向独花缴付收地和consideration退款的本息,在民事诉讼操作过程中控股子公司以其应当参与而未参与证实之诉为由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允诺:一、维持原判撤消证实之诉的裁决;二、民事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全权意见建议】该案系第二人撤消之诉纠纷,刑事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控股子公司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市场主体与否PR320,即证实之诉的裁决与否侵犯了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和控股子公司未参与证实之诉的原因是什么;证实之诉的裁决与否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

全权律师作为独花的全权人,发表下列全权意见建议:一、控股子公司不具备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的资格,其与否参予证实之诉不能影响所涉工程建设总本息金额,裁决书不应予撤消虽然控股子公司仍未参与证实之诉的该案,但该刑事案件该案的是控股子公司负债受让前的收地及本息,而该案控股子公司既非该案工程建设合点,实为前述工程施工人,更没有任何所涉工程建设的鉴别基础数据资料,且控股子公司后续亦未补充捷伊鉴别数据资料。

历史事实上,在整个工程建设鉴别操作过程中,根据多方签定的协定来看,控股子公司仍未提出过异议,故控股子公司与否参与证实之诉的民事诉讼,并不能影响所涉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总本息二、证实之诉刑事案件的裁决并没有侵害控股子公司的权益,且该裁决是高等法院依法做出的客观公正的裁决不应予撤消。

1.证实之诉刑事案件证实的是法律历史事实,并且证实的是控股子公司仍未前述参予的2007年前结束的相关工程建设的收地和该案债权受让前的本息金额,且未直接裁决控股子公司担责,故控股子公司在证实之诉中并非必要协力民事诉讼参予市场主体,控股子公司未参予民事诉讼也不能侵犯其民事诉讼权利,且控股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实之诉的该案结果前述侵害了其权益。

2.证实之诉裁决书是客观公正的,该裁决书采纳的是甲中心的鉴别调查报告,是高等法院在开发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反复推诿拒不清算的前提下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别公文,虽然甲中心的鉴别调查报告的收地金额比乙子公司的鉴别调查报告的收地金额高,但原因在于:

(1)乙子公司的鉴别调查报告不仅套用定额错误,而且存在严重漏项,例如乙子公司的鉴别调查报告根据工程建设前述情况,增加了二次倒运和人工运水的费用,和根据工程建设前述重新调正了工程建设定额等(2)甲中心经过对工程建设现场予以勘查,根据工程建设现场的真实情况,将Auron的石材由毛石改为了粗料石,并按照粗料石的价格展开相关价格及人工的定额调整,同时按实考虑了石材加工的费用和大型机械的进出场费用,因此甲中心的鉴别调查报告更加符合前述情况。

(3)甲中心的鉴别依据与乙子公司的鉴别调查报告一样依据的都是同一指导文件,并每年展开调整,因此甲中心的鉴别调查报告更加符合前述,控股子公司的主张并无历史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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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公文】高等法院归纳总结了该案的争议焦点,分别是:一是控股子公司未参与证实之诉刑事案件该案的原因二是控股子公司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的民事诉讼时效问题三是控股子公司与否具有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的市场主体资格,即控股子公司与否有证据证明证实之诉裁决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与否侵犯了控股子公司权益。

高等法院认为,2015年11月12日,独花起诉开发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证实之诉),明确要求证实独花所承揽相关工程建设总开发成本和因开发子公司延迟缴付、延迟清算造成的收地本息损失及原告承揽工程建设期间的其他损失,控股子公司因非本证实之诉当事人,故未参予民事诉讼,其未参与该案民事诉讼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

控股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了给付之诉刑事案件起诉状及其他民事诉讼材料,自此知道证实之诉刑事案件裁决结果,并认为其民事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即2017年1月18日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内,未超过民事诉讼时效。

证实之诉系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该案中独花的诉请是证实其承揽工程建设的总开发成本,依据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约,而控股子公司非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市场主体,其未参与民事诉讼仍未侵犯其民事诉讼权利证实之诉民事裁决书中对委托甲中心和乙子公司展开鉴别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说理论述:“关于第一部分工程建设的开发成本可按照本院委托的乙子公司出具的鉴别结论确定;关于第二部分工程建设的开发成本,因现实中独花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了粗石料和毛石料两种石材,且现无法确定两种石材的使用比例,故可在两次鉴别结论价格之间酌定该两部分工程建设的相应开发成本。

”而并非如控股子公司所述,裁决对只采信甲中心而不采信乙子公司的鉴别结论没有展开任何说明该裁决书证实的是独花工程施工工程建设的开发成本问题,控股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裁决书内容错误,该裁决结果仍未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综上所述,原告控股子公司明确要求撤消证实之诉民事裁决书的民事诉讼允诺,本院不予支持,裁决驳回原告控股子公司的民事诉讼允诺。

【案例评析】在民事民事诉讼中,根据诉的允诺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证实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二人撤消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其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员,第二人通过裁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的《第二人撤消之诉的构成要件分析》,第二人撤消之诉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市场主体要件:第二人。

提出诉讼撤消之诉的市场主体限于该条规定的第二人,分为有独立允诺权的第二人和无独立允诺权的第二人第二,程序要件:第二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与民事诉讼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是指第二人未参与民事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

第二,时间要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此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第四,管辖高等法院:向作出生效裁决、裁定、调解书的高等法院起诉民事民事诉讼法对第二人撤消之诉的管辖高等法院做了特别规定,不适用其他民事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五,实体要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内容错误”,是指裁决事项有错误,应当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主要是因为历史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这一点上,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存在区别。

“有证据证明”,指第二人除了要提出其民事诉讼允诺外,还必须同时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第六,结果要件:侵害其民事权益即生效的裁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造成了第二人民事权益的侵害后果,第二人才得主张撤消该错误内容,这就明确要求错误内容与第二人民事权益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在该案中,高等法院归纳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便是程序要件,即控股子公司未参与证实之诉的原因因证实之诉中,独花仅起诉开发子公司明确要求证实承揽工程建设总开发成本,但控股子公司又与独花签定了债权受让协定,独花的民事诉讼允诺与控股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应由控股子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但独花未申请追加,高等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控股子公司未参与民事诉讼的原因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属于《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条第1款的情形。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控股子公司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的民事诉讼时效问题,秦皇岛市清原县高等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了证实之诉的民事裁决,裁决证实了独花所承揽工程建设的总开发成本,该裁决生效后,控股子公司未按照负债受让协定向独花缴付证实的收地。

独花无奈,只能将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众被告起诉至高等法院,明确要求控股子公司向其缴付证实之诉生效裁决证实的收地,控股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刑事案件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传票后控股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明确要求撤消已经生效的证实之诉民事裁决。

因2016年7月19日距2017年1月18日,未超过《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人撤消之诉的六个月除斥期间,故未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实体要件,即控股子公司与否具有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的资格,即控股子公司与否有证据证明证实之诉民事裁决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与否侵犯了控股子公司的权益。

该案因控股子公司不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市场主体,且其仍未掌握工程施工数据资料,在第二人撤消之诉刑事案件中,亦未举出证据证明原证实之诉的该案结果侵犯了其权益,因此其未参与民事诉讼仍未侵犯其民事诉讼权利,该案控股子公司提出第二人撤消之诉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

【结语和建议】该案独花在某县承揽工程建设后,有将近十年之久未能获得收地,其根本原因就是开发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在债权负债受让后相互推诿,而导致其工程建设始终不能合法清算全权人根据该案情况为独花制定了先证实之诉再给付之诉的民事诉讼策略,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就在于第二人撤消之诉的胜诉,因此从该案原告独花的角度,在证实之诉中未追加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二人是最终获得胜诉以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关键步骤,因为追加控股子公司必然导致重新鉴别,而此时离工程建设竣工已达十年之久,很可能鉴别无法展开,独花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从民事民事诉讼案外第二人的角度,第二人撤消之诉是《民事民事诉讼法》为案外人所提供的一条救济途径,其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第二人在满足市场主体条件、程序条件提出诉讼民事诉讼后,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原裁决部分或全部错误,和因错误裁判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第二人需要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入手,证明原裁决认定历史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才能得以撤消原裁决,以维护自身权益另还要注意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的时间,切勿错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即自第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

该案中全权人根据刑事案件的立案日期对第二人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的时间提出了质疑,最终高等法院经查阅给付之诉的案卷才确定第二人的起诉时间尚在起诉期限内,但第二人的起诉日期也即将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故若要提出诉讼第二人撤消之诉,起诉的期限也是要重点注意的地方。

相关法律知识:高等法院可不可以采信逾期提交的证据可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高等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明确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高等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刑事案件基本历史事实有关的,高等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 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高等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明确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 证人 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高等法院可予支持《民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民事诉讼全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高等法院认为该案刑事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高等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高等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九条 人民高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和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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