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经营异常怎么清除或清除(企查查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屏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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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经营异常怎么清除或清除(企查查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屏蔽吗)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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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化我市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勒皮伊下发《北京市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licensing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民营企业为什么会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后如何抽走?来看看《明确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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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licensing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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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七条第二条为规范化我市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依照《民营企业重要信息申报暂行法规》(以下全称“《法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明确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明确规定第三条凡在我市各级党委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市场监管管理组织工作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其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列为、抽走、提出异议处置等组织工作适用于本明确规定。

第三条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应遵从“谁注册登记、谁负责管理组织工作”的准则,努力做到作不、流程规范化、相关手续齐备、精确及时处置第五条北京市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市场监管管理组织工作理事会(以下全称“市消费风险防范委”)负责管理组织工作辅导、市场市场监管、大力推进全区民营企业的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

民营企业市场市场监管管理组织工作处是组织工作行政部门在市消费风险防范委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由市消费风险防范委委派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的居所或者经营方式场所所处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市场监管管理组织工作处负责管理组织工作其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第九条各乡镇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市场监管管理组织工作处(以下全称“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工作其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的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

各乡镇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市场监管管理组织工作处民营企业市场监管政府机构(以下全称“梧桐镇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具体内容负责管理组织工作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管理组织工作,其他各处室、交管支队、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市场监管管理组织工作所处各别职能范围内搞好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的相关组织工作第二章 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列为。

第七条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发现民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一)未按照《法规》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时限申报年报的;(二)未在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依《法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勒令的期内申报相关民营企业重要信息的;

(三)申报民营企业重要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注册登记的居所或者经营方式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七条民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置:(一)民营企业即时申报重要信息及年报申报重要信息中的民营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民营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重点检查重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

(二)民营企业年报申报重要信息中除前项所称重点检查重要信息外的一般检查重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勒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第七条 民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通过注册登记的居所或者经营方式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核查,由注册登记的居所或经营方式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民营企业的;(二)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注册登记的居所或经营方式场所实际不存在的;(三)经向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的居所或经营方式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第九条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将民营企业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一般应按以下组织工作流程办理:(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举报民营企业涉嫌存在本明确规定第七条所述情况的,应及时处置予以记录。

依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保存检查记录、证据等相关材料(二)对民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申报重要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组织工作人)签字或者民营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无需实地核查的,可对民营企业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明确规定时限内向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三)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填写《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审批表》,提出拟处置意见,报经办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工作人初审。

(四)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审批表》进行审批,作出同意列为或不同意列为的处置决定(五)作出列为决定的,经办政府机构应及时处置制作《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决定书》,记入民营企业申报重要信息,并通过“国家民营企业信用重要信息申报系统”和“北京市消费市场主体信用重要信息申报系统向社会申报(以下统称“申报系统”)。

(六)《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应参照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的,可以将《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决定书》在申报系统中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出现本明确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情况的,申报系统每年7月1日自动归集民营企业重要信息,由重要信息化处对内外网民营企业年报数据进行比对,提取未按明确规定报送年报的民营企业名单并分发给相关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

梧桐镇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在7月1日起10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列为决定,并予以申报第十一条民营企业未依《法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向民营企业下达《勒令限期履行申报义务通知书》,勒令其在10日内履行申报义务。

勒令时限届满后,应及时处置对民营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民营企业未在勒令期内履行申报义务的,经办政府机构应在勒令时限届满之日起10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列为决定,并予以申报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出现本明确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况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自查实之日起(使用邮寄信函方式联系民营企业的,以收到第二次邮政回执之日起计算)10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列为决定,并予以申报。

在核查中发现民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流程移交案件线索第十三条民营企业同时存在多项应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情况的,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统一作出列为决定,并分别注明列为事由已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民营企业,再出现应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情况的,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依本明确规定完成将其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相关流程。

民营企业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时间以第一次列为日期为准计算第十四条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接到与民营企业申报重要信息相关的举报后,应及时处置由梧桐镇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填写《民营企业申报重要信息举报注册登记表》并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查。

核查完成后,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填写《民营企业申报重要信息举报审批表》,在报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置举报情况告知书》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五条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民营企业涉嫌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况,但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处置移送有管辖权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处置。

对举报人举报的民营企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举报,或将举报移送有管辖权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处置受移送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对管辖权有提出异议的,应报请市消费风险防范委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届满3年前60日内,由市消费风险防范委通过申报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应由市消费风险防范委将其列为严重违法失信民营企业名单,并通过申报系统向社会申报。

第三章 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抽走第十七条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民营企业自列为之日起3年内依《法规》明确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为决定的梧桐镇市场监管政府机构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民营企业从作出原列为决定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迁出的,应向迁入地的梧桐镇市场监管政府机构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

民营企业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以非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员应制作申请记录,要求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管理组织工作人在申请记录上签字或加盖民营企业公章予以确认其中,因依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民营企业应提交补报未报年份的年报并向社会申报的证明材料;因依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民营企业应提交已履行相关即时重要信息申报义务的证明材料;因依本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民营企业应提交已对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申报重要信息进行更正的证明材料,或提交已依法办理居所或者经营方式场所变更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注册登记的居所或者经营方式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在收到民营企业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申请后,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按照以下组织工作流程办理:(一)按照“谁经办、谁核查”的准则,梧桐镇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将民营企业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移交作出原列为决定的经办政府机构,由经办政府机构进行检查核实。

原列为决定非本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作出的,由市场监管政府机构组织进行检查核实;(二)市场监管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填写《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审批表》并提出处置意见,经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工作人签字同意后,报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三)同意民营企业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应制作《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将重要信息记录在该民营企业的申报重要信息中,并通过申报系统向社会申报;(四)经核查作出不予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决定的,经办政府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前款所述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决定,申请人是依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并予以申报;申请人是依本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并予以申报。

第十九条民营企业在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后,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将其列为民营企业申报重要信息定向抽查的重点对象第二十条民营企业自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其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重要信息不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第二十一条民营企业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届满3年后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民营企业名单的,自动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并通过申报系统予以申报。

第二十二条民营企业因存在多项列为情况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在履行申报义务、各项列为情况全部消除后,方可向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发现民营企业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存在错误,或者列为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应自发现之日或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5个组织工作日内填写《申报重要信息更正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并在申报系统中予以更正。

第四章 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的提出异议第二十四条民营企业对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自申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梧桐镇市场监管政府机构提交《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提出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的明确规定参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收到民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后,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按照以下组织工作流程办理:(一)梧桐镇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在收到《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提出异议申请书》后5个组织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向民营企业出具《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提出异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向民营企业出具《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提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提出异议申请予以受理的,由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将民营企业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移交作出原列为决定的经办政府机构,由经办政府机构进行检查核实;(三)市场监管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填写《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提出异议审批表》并提出处置意见,经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工作人签字同意后,报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四)经核实发现将民营企业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组织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中予以更正;未发现问题的,维持原列为决定;(五)市场监管人员应在20个组织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制作《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提出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民营企业在提出提出异议申请时或在提出异议申请核实期间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变更为其他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的,应由作出原决定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由作出原决定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检查核实应对原列为决定予以更正的,作出原决定的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及时处置将更正决定告知申请人的现市场监管政府机构,由申请人的现市场监管政府机构自查实之日起5个组织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中予以更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市消费风险防范委不定期对各乡镇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开展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情况进行市场市场监管检查,发现未按本明确规定履行相关职能的,由市消费风险防范委勒令改正。

市消费风险防范委发现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作出的列为或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决定有错误的,可以直接纠正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错误的处置决定,也可以责成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自行纠正其错误的处置决定对于市消费风险防范委作出的纠正决定,区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应予以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组织工作中产生的证据、材料、文书等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卷宗保管、查阅等各项组织工作,应参照处罚案卷管理组织工作等相关明确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消费市场和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对核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方式极度状态的管理组织工作,参照本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明确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2014年9月26日公布的《市消费风险防范委关于下发民营企业无法联系列为极度红皮书流程暂行明确规定和关于处置举报消费市场主体申报申报重要信息虚假流程暂行明确规定的通知》(津消费风险防范办〔2014〕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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