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删除刑事案件怎么办理的呢怎么写(结案了,裁判文书网可以删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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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犯罪行为大数据调查报告及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新闻报道见面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阑良、最高人民法院信息部副主任孙福辉出席见面会并介绍有关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新闻报道发言人李广宇主持见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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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阑良对10起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及关联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惩治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的有关工作情形做简要说明:信息互联网的普及,大大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与此同时,利用信息互联网实行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活动日渐激增,部分传统犯罪行为行为也借助互联网平台急速蔓延,诈欺罪即是这般。

根据大数据研究所的调查报告数据,2016年至2018年人民检察院审理的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中30%以上涉及诈欺罪,占比最高,是公认的“社会风气罪恶”,是侵犯公民财产安全的社会风气公害人民检察院一直坚持司法机关从宽严惩这类犯罪行为及有关的上下游犯罪行为,坚决净化互联网空间,决不让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成为犯罪行为分子牟利“致富”的“牺牲品”。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正式发布了《关于办理手续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等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各级公、检、法机关适用《意见建议》办理手续了一批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案件,抓获、判刑了一批犯罪行为分子。

根据中国民事大数据研究所对近三年来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特别是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案件情形和特点的分析,结合民事实践充分反映的情形,现阶段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在急速的变种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捷伊特点一是引起病害危害不良后果的情形日渐突出。

诈欺犯罪行为的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在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之外,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引起病害危害不良后果的案件日渐激增有的是企业被偷走巨额资金,引致停工破产;有的是群众被偷走“养老钱”“巨款”,引致生活陷入困境特别是近几年连续发生的多起在校生受骗而引致心脏病发或自杀未遂的案件,社会风气影响特别恶劣。

这般次我们正式发布的被告刘士余等诈欺案和被告陈一峰等诈欺案,犯罪行为分子实行诈欺造成了受害人T5250、蔡淑妍死亡或者自杀未遂的严重不良后果,可见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不仅Conques,而且害命”,社会风气危害性极大人民检察院对结案的案犯刘士余、陈一峰均司法机关峭腹判刑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对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从宽严惩的精神。

二是犯罪行为有集约化、“产业化”色彩浓厚民事实践中,绝大部分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都是团伙犯案,个人犯案的比较少,近年来捣毁的犯罪行为团伙十几人、数百人的屡有出现民事大数据也充分反映出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互联网诈欺案件占比持续上升趋势。

现阶段,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链条化运作的方式更加明显,各环节分工明确,流程化完成诈欺行为,使得各类诈欺迷惑性更强,令人防不胜防有的是诈欺团伙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呈公司化运作,犯罪行为分子更易于得手这般次正式发布的被告陈杰等诈欺案,该团伙成立合法公司,在公司名义掩护下组织数百人实行电信公司诈欺,利用人民群众注重身体健康的心理,假扮“名医”诱骗广大中老年人购买不具有药品疗效的保健品或食品,获取巨额收益。

该团伙成员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团伙内实行层级管理,甚至还有详细的业绩考核制度,案件规模大,社会风气危害大团伙犯罪行为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组织、指挥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团伙也是对这类犯罪行为分子司法机关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三是催生大量黑灰色产业链。

由于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分工的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行诈欺提供帮助和支持,并从中获利的黑灰色产业链,这些黑灰色产业链加速了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的蔓延泛滥,成为这类犯罪行为居高不下的成因之一民事大数据充分反映出,19.16%的互联网诈欺案件具有精准诈欺的特点,即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行诈欺,极大地提高了诈欺得逞的可能性。

这般次正式发布的被告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是被告刘士余等诈欺案的上游关联案件,正是由于杜天禹非法入侵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非法获取当年考生个人信息,其中就包含受害人T5250申请贫困生助学金的情形,这些个人信息向刘士余出售后,刘士余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为名拨打电话,才引致T5250接到诈欺电话后深信不疑,酿成悲剧。

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诈欺犯罪行为分子取款等有关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严惩,目的就在于要斩断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的犯罪行为链条,铲除其周边犯罪行为产业链,做到对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四是犯罪行为手段演变快,骗术更具迷惑性。

据公安部门统计,各种诈欺类型大概可分为48类共计300余种而且不法分子的诈欺手段花样翻新快,新手法层出不穷,且更加隐蔽、更具有迷惑性这般次正式发布的被告黄国良等诈欺案和被告童敬侠等诈欺案,就是现阶段比较突出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欺犯罪行为案件,这类诈欺犯罪行为由来已久,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发案率已经逐渐下降,但现阶段又借助互联网手段,依附社会风气热点卷土重来,诈欺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制作虚假证件大肆实行诈欺,甚至煽动群众以领取分红为由进京非法聚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也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稳定,应当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还有本次正式发布的被告朱涛等诈欺案,不法分子通过引诱受害人在虚假平台上开户炒所谓的期货,暗中操纵平台涨跌,并且引导受害人反向操作,直至把受害人的钱都亏光这种诈欺犯罪行为是数年前以“推荐优质股票”为名收取会员费、培训费进行诈欺的变种,这种诈欺手法中的“网上平台”或APP实际上是一个互联网投资诈欺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幌子实行诈欺。

目前这种类型的诈欺案件发案较多,而且多是团伙型犯案,不法分子多层级、分步骤、周期性实行诈欺,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这种团伙型的互联网诈欺案件时,司法机关从宽严惩犯罪行为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五是利用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实行的诈欺越来越多民事大数据充分反映出利用微信实行诈欺的案件在全部互联网诈欺案件中的占比逐年快速提高,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已成为不法分子使用较为频繁的工具这般次正式发布的被告杨学巍诈欺案,这类案件多发于深夜的酒店、宾馆,不法分子伪装成女性暗示可进行性交易等“特殊服务”,再以收取嫖资、开房费、租车费等为由实行诈欺。

这类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风气,甚至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灰色产业,比如与微信有关的,但微信本身不具备甚至明确禁止的功能软件的开发,而这些功能大都被用于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因此,司法机关打击这类诈欺犯罪行为,体现了人民检察院急速净化互联网空间,维护清朗互联网环境的态度。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历来重视对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案件的审理,注重发挥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风气稳定的职能作用此次正式发布这些事例,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从宽严惩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和态度,正告犯罪行为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敢于以身试法者,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

另一方面也是一病害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对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的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希望大家多关注媒体报道、社区警情提示和电信公司部门、银行机构的宣传,遇到类似情形时不轻信、不上当,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与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遇到可疑情形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充分反映,促进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风气氛围。

下一步的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好审判职能,司法机关审理好每一起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案件,司法机关从宽严惩犯罪行为分子,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电信公司互联网秩序,净化互联网空间,决不让互联网成为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做好审判指导工作,急速完善法律规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惩治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检察院还将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提升整体打击能力,提升源头监管能力,提升宣传防范能力,努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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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信息部副主任孙福辉介绍了《民事大数据专题调查报告之互联网犯罪行为特点和趋势》的主要内容、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一、关于主要内容《调查报告》主要对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进行了分析,在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基本情形和特点分析,二是互联网诈欺案件基本情形和特点分析。

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方面,2016年至2018年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已结4.8万余件,案件量及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案件量显著增加,同比升幅为50.91%;大部分案件分布于东南沿海,京、沪、津、渝地区法院审结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合计总量仅占6.81%;福建、浙江、山西等十地利用互联网手段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件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平均每件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涉及2.73名被告;超四成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为两人及以上团伙犯罪行为,三人及以上共同犯罪行为的案件占比逐年提高;四分之三的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被告年龄在20至40周岁之间,年龄为28周岁的被告最多;未满18周岁的被告占比逐年降低;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中,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被告最多,占比达37.21%;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被告量刑多为有期徒刑,其中约六分之一被判五年以上;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涉及诈欺,为互联网诈欺案件。

互联网诈欺案件方面,以互联网为工具实行诈欺的情形愈发严重,2017年互联网诈欺案件仅占全部诈欺案件的7.67%,2018年占比猛增至17.61%;东南沿海地区以互联网为工具实行诈欺的情形最为严重,全国人民检察院审结互联网诈欺案件自东南向北部、中部、西部地区逐步减少;互联网诈欺案件平均每案涉及的被告有3.02人,人数略高于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超四成互联网诈欺案件为两人及以上团伙犯罪行为,三人及以上共同诈欺的案件占比逐年提高;被判刑有期徒刑的互联网诈欺案件被告中,有五分之一以上被判刑五年以上刑期;2018年,微信超过QQ成为互联网诈欺犯罪行为中使用最为频繁的犯罪行为工具,超半数互联网诈欺案件中均有涉及应用微信实行诈欺的犯罪行为情节;被告在实行互联网诈欺案件时,冒充他人身份实行诈欺的案件占比达31.52%,以招聘为诱饵实行诈欺的案件占比在2018年大幅上升;冒充类型的互联网诈欺案件中,被告多冒充女性或熟人;近20%的互联网诈欺案件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的诈欺。

二、关于数据来源《调查报告》中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集的全国法院审理的半结构化裁判员公文数据,分析数据范围是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案件数据在时间维度上,按年对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充分反映互联网犯罪行为案件和互联网诈欺案件的案发趋势、团伙犯案趋势、被告年龄趋势等情形。

在案件特点方面,深度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入挖掘互联网诈欺案件公文内容,综合应用各类统计分析方法,对虚拟犯罪行为工具、诈欺方式或话术特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挖掘,客观体现互联网诈欺案件的案情特点三、关于统计口径《调查报告》界定的互联网犯罪行为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或手段实行的危害社会风气、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是对计算机系统实行破坏的行为。

互联网诈欺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或手段实行诈欺的犯罪行为行为摄影:胥立鑫 编辑:冼小堤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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