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海事件原因(胡文海是谁?)

六八 193 0

【文/观测者网时评作者 徐志成】

近日,著名保龄球选手王某散播男演员个人隐私音频该事件引起了很大引起轰动,很快着眼点开始十分低落的走向各层次,诸如此类的有之、“粉丝小周”的有之、乘机刷流量的更是不少,也不怪最后中央政法委长安剑须要给大家汇聚一下焦点:查明有没有犯罪、查明有没有造谣、查明有没有浑水摸鱼。

当把着眼点聚焦到有没有犯罪上时,绝大多数人都把视线放在王某与否确实涉赌之上,而而此点在须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并无过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反而,从曝料人爆出借款合同,以及其所谓的民事材料中存在的直接引用内容来看,作为证人的王某明确抒发了在交往期间曾摄制过淋浴间音频和相片,自己也曾给仇家看过上述音频中的一段。孟先生如此硬刚的态度和贴出借条的犯罪行为,使他们站在推定这两段话确为民事判决书中的原文的视角,来看看在淋浴间音频而此难题上,王某与否存在违反犯罪的可能性。

他们可以将王某的犯罪行为拆分成两部分看:能无法拍、能无法传予别人。

“能无法拍”这个难题构成了整个该事件的基础,很多网友都在斥责王某摄制个人隐私音频的犯罪行为。不过,无论是《民法典》第1033条(侵害别人个人隐私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偷窥散布别人个人隐私犯罪行为),都将违规的前提限定在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上。因而,只要双方合意,没有强迫或是偷窥的情形,直接对双方自愿的摄制犯罪行为进行法律条文上的负面评价是不恰当的。而此点,在当年的香港艳照门该事件中就有所体现,陈某不仅不被判定有罪还被视为被害者,正是基于而此理由。

因而,难题的核心自然落到了“能无法传予别人”上,而“散播”“提供更多”犯罪行为恰恰是法律条文最为关注的要点所在。统合一下法律条文上的各条文,他们发现“散播”“提供更多”犯罪行为能禁上的主要有以下可能罪:牵涉散播诈欺罪或散播诈欺营利罪;牵涉侵害个人个人隐私罪。

胡文海事件原因(胡文海是谁?) 第1张

张继科(资料图)

根据《民法》第367条第1款:“本法所称诈欺,是指具体内容描写性犯罪行为或是露骨宣扬情色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相片及其他诈欺。”不过而此定义或许没能定量化,不同理念的人士对待情色与否的包容度或许无法统一国际标准。他们更多的还是通过类似客观证明主观、结果证明目的的形式,来论证与否属于诈欺。

因而牵涉诈欺的三项罪,散播诈欺罪以及散播诈欺营利罪的入罪国际标准,都通过散播的程度进行了金沟线。《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手续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Mandsaur制做、拷贝、出版发行、售卖、散播情色生物医药案件具体内容应用法律条文若干个难题的说明》第1条明确规定:

(一)制做、拷贝、出版发行、售卖、散播情色电影、表演、动画等音频文件二十个以内的;

(二)制做、拷贝、出版发行、售卖、散播情色音频文件一百个以内的;

(三)制做、拷贝、出版发行、售卖、散播情色电子刊物、相片、文章、地信等二百件以内的;

(四)制做、拷贝、出版发行、售卖、散播的情色生物医药,实际被点击数达至一万次以内的;

(五)以团体会员制形式出版发行、售卖、散播情色生物医药,注册团体会员达二百人以内的;

(六)利用情色生物医药收取广告费、团体会员存钱或是其他费用,违规所得一万元以内的;

(七)数目或是数额虽未达至第(一)项至第(六)项明确规定国际标准,但分别达至其中三项以内国际标准一半以内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只有在数目上达至以内条件的,才构成散播诈欺营利罪。此外散播诈欺罪则须要达至第1条的2倍以内才行。因而,一般而言,个人作为纪念性的、或是并非向不某一人群散播的、或是散播数目并不大的3、6、7条项下的音频,较少被判定为诈欺。

尤其伴随着观念的进一步开放,不牵涉到具体内容描写性犯罪行为的所谓情色的定性就更为难以把握。就该案而言,一来从曝料人的抒发中,淋浴间音频和相片的描述并不当然指向具体内容描写性犯罪行为,二来即便掉入而此范围,王某的散播犯罪行为既没向不某一多数人散播也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在此,审慎的认为可能并不会掉入牵涉散播诈欺罪的范围。

那这样的散播提供更多犯罪行为,与否有可能掉入到侵害个人个人隐私罪的罪中呢?

胡文海事件原因(胡文海是谁?) 第2张

张继科方面表示要起诉曝料记者,图为李微敖个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手续侵害国民个人个人隐私案件第十四条条文若干个难题的说明》第1条明确规定: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的“国民个人个人隐私”,是指以电子或是其他形式记录的能单独或是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某一企业法人身分或是反映某一企业法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从案涉男演员的报案及仇家的入狱来看,或许,这些音频及相片某一到了该女子。不过,并不是所有能某一到企业法人身分的都掉入侵害个人个人隐私罪中的个人个人隐私中,前述民事说明第1条明确规定的个人个人隐私包括姓名、身分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形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并不包括该案所涉音频等等。

进而,民法253条还要求达至情节严重才能触发禁上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手续侵害国民个人个人隐私案件第十四条条文若干个难题的说明》第5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是提供更多国民个人个人隐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是提供更多行踪轨迹信息,被别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别人利用国民个人个人隐私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是提供更多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是提供更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内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是提供更多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民个人个人隐私五百条以内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是提供更多第三项、第四项明确规定以外的国民个人个人隐私五千条以内的;

(六)数目未达至第三项至第五项明确规定国际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至有关数目国际标准的;

(七)违规所得五千元以内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是提供更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国民个人个人隐私出售或是提供更多给别人,数目或是数额达至第三项至第七项明确规定国际标准一半以内的;

(九)曾因侵害国民个人个人隐私受过刑事处罚或是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是提供更多国民个人个人隐私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而此明确规定来看,个人个人隐私也确实说明不出包括该案所涉的音频和相片。因而,王某的犯罪行为可能也无法掉入侵害个人个人隐私罪的范围内。

两类牵涉散播提供更多罪的不适用,并不意味着王某就完全能脱罪,从曝料人的描述以及仇家所涉的敲诈勒索案,他们可以进行这样的一种基于一般朴素法治观的思考和追问。

试想,当你作为债权人向你的债务人追索债权,而你的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时候,你会做出什么进一步犯罪行为?大概率你会问他,有房子可以抵押吗?或是你爸妈能帮你还吗?要不就是你有啥朋友亲戚的能给你挪一挪吗?

换句话说,作为债务人的王某怎么可能纯粹是出于一种散播的心态,尤其是出于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分享心态,向债权人提供更多案涉男演员的音频和相片?即便不是主动提出债权人要不尝试向自己的朋友要一要,那也大概率不是被债权人强迫提供更多,而更多是在债权人追问之后的一种主动提出。毕竟,债权人从最初一刻就知道王某手里有案涉男演员的音频并想要自己一个人来敲诈的可能性,从常理来看不太好接受。

换言之,王某在仇家所涉的敲诈勒索案中,与否真的仅仅是一名证人,是存在怀疑的空间的。毕竟你要说王某在交杯接盏之后出于炫耀给仇家看了相关音频,仇家于是猛灌王某酒,乘其酒醉用王某指纹解锁后把音频发给自己,进而对案涉男演员进行敲诈,而此情形一般不是存在在民事考试题目中就是存在在香港律政剧中。

更可能的情形是,倘若在仇家追讨之下,王某主动提供更多音频及相片并提出要不找她要要试试,那可能构成了敲诈勒索的教唆犯罪行为。或是在仇家要求把音频给他,由他来要债之后王某还主动提供更多音频的,也存在讨论其构成敲诈勒索帮助的可能性。

不过为何在处理仇家的敲诈勒索案中,现状仅仅是将其定位为证人,回到曝料人的文字抒发中尝试推测答案:“作为证人的王某明确抒发了在交往期间曾摄制过淋浴间音频和相片以及自己曾给仇家看过上述音频中的一段”,要么仇家确实是通过非法的手段从王某处获得了音频和相片,要么因为被害人本身没有对王某提出过相应的主张,再加上相关处理部门判定不须要就其与否牵涉刑事犯罪进行进一步调查。

不过敲诈勒索并不是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谅解亦或是不主张最多影响量刑。当然也可能该案确为仇家一人所为,案件本身确在前述常理性推定之外。真实情况如何,可能还是如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所说:查明有没有犯罪、查明有没有造谣、查明有没有浑水摸鱼。期待有待查明的这个有没有违反犯罪的主体不仅仅止于王某、仇家以及曝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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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海事件原因(胡文海是谁?)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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