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视频(恐怖视频故事)

六八 192 0

原副标题:上海省高院:浏览存储、转贴暴力犯罪行为血腥音频,这些犯罪行为要被判刑!

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上海省高院今日透过其社会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2起国内安全典型事例。涉案的被告分别因在QQ群转贴暴力犯罪行为血腥音频和为谋求刺激浏览存储数部暴力犯罪行为血腥音频而被判刑。

据介绍,201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血腥主义法》正式实行。2018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公安部、内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手续血腥主义和分裂主义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个问题的意见》,有力推动了反血腥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上海省高院提示信息,作为每一名中国国民,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增强国内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国内安全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向QQ群推送暴力犯罪行为血腥音频

数人被判刑6个月并徒刑五万元

据上海省高院情况通报的案情显示,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黄某时在上海市家里透过智能手机QQ,向某QQ群(群成员100余人)推送时长为1分13秒的暴力犯罪行为血腥音频。同年8月5日23时许,黄某时再次在家里透过其智能手机QQ向该QQ群和朋友朱某推送该音频。

高等法院认为,黄某时透过互联网推送载著血腥主义、分裂主义文本的音频数据资料,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其犯罪行为已构成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罪。有鉴于黄某时系初犯,具备投案自首、强迫无罪regarding等故事情节,高等法院对其不予无期徒刑行政处罚,判刑徒刑三个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据介绍,反血腥主义法第一百八条明确规定:组织机构、策划、准备实行、实行血腥主义,鼓吹血腥主义,鼓动实行血腥主义,违法所持鼓吹血腥主义的贵重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鼓吹血腥主义的服装、标志,组织机构、领导、参加血腥主义组织机构,为血腥主义组织机构、血腥主义人员、实行血腥主义或是血腥主义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明确规定:以制作、散发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的书刊、音频音频数据资料或是其它贵重物品,或是透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的,或是鼓动实行血腥主义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徒刑、控管或是剥夺政治基本权利,并徒刑;违反者的,处三年以上徒刑,并徒刑或是没收财产。

上海省高院检察官提示信息,互联网是公共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信息互联网,要合法利用,但不能逾越铁律。对不健康、不现代文明的甚至是犯罪的文本要坚决抵制,不能以为互联网是虚拟空间,犯罪犯罪行为就不会被发现,不会受到行政处罚,那样只会是“掩耳盗铃”。国民在行使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它国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国民在享有互联网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得违背法律条现代文明确规定,突破道德铁律,切勿坐以待毙快而踩踏法律条文的红线,否则会追悔莫及。

浏览存储数部暴力犯罪行为血腥音频

数人被判刑6个月并徒刑一万元

上海省高院情况通报的另一起典型事例显示,被告樊某时为谋求刺激,自2018年至2020年8月,在上海市数次透过智能手机QQ社会公众号录屏、网站论坛浏览等方式获取暴力犯罪行为血腥音频,并将上述音频存储在其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及115记事本,后被民警捣毁。经审查认定,从樊某时智能手机等设备及记事本中捣毁的109部音频为暴力犯罪行为血腥音频。

高等法院认为,樊某时若非是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的音频数据资料而违法所持,违反者,其犯罪行为已构成违法所持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贵重物品罪。有鉴于樊某时具备投案自首故事情节,强迫无罪regarding,高等法院对其不予无期徒刑行政处罚,判刑徒刑三个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确规定:若非是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的书刊、音频音频数据资料或是其它贵重物品而违法所持,违反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徒刑或是控管,并处或是单徒刑。

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公安部、内务部《关于办理手续血腥主义和分裂主义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个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若非是载著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文本的书刊、报刊、文稿、图片、音频音频数据资料、服装、标志或是其它贵重物品而违法所持,达到适当数目国际标准的,以违法所持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贵重物品罪有罪行政处罚;

违法所持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的贵重物品,虽未达到明确规定的数目国际标准,但具备数次所持,所持多类贵重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是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行血腥主义、分裂主义犯罪被追究民事责任或是二年内受过行政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有罪行政处罚。

数次违法所持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的贵重物品,未经处理的,数目应当累计计算。违法所持鼓吹血腥主义、分裂主义的贵重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是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明确规定的不同数目国际标准的适当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上海省高院检察官提醒:青年樊某时因未能管理好不良情绪,加之法律条文意识淡薄,将自己的“心魔”透过犯罪行为释放出来,岂不知已触犯了法律条现代文明确规定,要为自己的不法犯罪行为承担适当法律条文责任。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也充斥着不现代文明、不健康甚至犯罪的文本。要提高法治意识,防止“不良文本”的侵蚀渗透。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