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古埃及有多恐怖)

六八 153 0

观赏苏美尔整个历史民主化,他们能辨认出农地的使用权仍旧归为北欧国家,王后是或是说的农地保有者。虽然利比亚的农地私营化民主化仍旧非常较慢,但他们依然能由此辨认出农地的占据方式随著时间在悄然发生改变。最初因为王后的馈赠农地私营化民主化开始,后来又随著现代人彼此之间农地展开买卖和承继而不断发展。

等到了新帝国末期,士兵屯田已然正式成为苏美尔个人农地占据的主流。 无论是从农地的买卖、承继、或是因而引来的农地纠纷来看,基本都能判定这一切的基础都是农地私营化。而农地的登记制度以及相关农地法律条文法规的建立,更是能看出北欧国家对于农地私营化的保护和支持,那些都是苏美尔农地私营化民主化的成果和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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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天之下,宋一平以外,还有“私域”。

从法律条文的层面上来说,苏美尔的全部农地都是归王后大部份的。但莫大的农地仅仅交给王后一个人管理,是绝对忙不过来的,因而历史驱使着农地赠与的现像再次出现。王后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掌控农地,会选择将农地展开逐级下有,通常来说是赠给许多政绩卓越的贵族高官,或是寻着向神灵献祭的由头将农地赠给神殿。

受到农地嘉奖的高官或神殿会再次将农地下有,仍旧到农地或是说的耕种者再次出现,也是交到小农地保有者的手中。此后又随著家族人丁兴亡,农地会跟随著展开世袭制和承继,这样农地的使用权渐渐被固化为拉艾,也就再次出现了农地私营化现像。因而,虽然王后是法律条文上的农地保有者,但农地的性质却在慢慢变为专有。也只有这样,农地保有者才能或是说通过实际的买卖、承继或是其他许多方式来变置他们的农地。

虽然他们不能明确地区分苏美尔的私人和非国有商业地产,但在考察过大量文献资料之后,他们总结得到通常来说非国有商业地产 实行的是用益权原则,也是说那些商业地产代表着高官的职务薪酬,获得者能自由使用,但将其不能做为私产展开受让或世袭制。但有一个特例,是神职人员能转交其后代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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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新王后末期,王后还会大肆奖赏军功屡建高官们,又因为当时战乱频繁所致安民人数的增加,这类商业地产渐渐正式成为当下专有商业地产的主要方式。与之前专有农地的来源不同,军官的赏田基本都是新田,也是许多还没来得及开荒的农地。王后将许多退伍军人都安置在那些边远地区垦荒,现代人也都毗邻而居, 渐渐形成了大大小小的 “军人村”。

上文提到神殿的一部分农地来源于王后的赠予,但其实除此之外,也有人会考虑将自己的专有商业地产捐献给神殿,这通常是通过许多葬祭捐献的方式来展开转移。历史上记述,苏美尔的一位督察员因其没有子嗣和亲人,想要祈求神灵的庇护就将自己的大部份商业地产捐献给了神殿。做为回报,神殿也保证他安家的日常攻击以及其身后的葬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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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苏美尔军人的地位较高,但那些保有小农地的子代军人才是苏美尔农地私营化民主化的集中体现。古帝国末期,子代农地博热县被人称为“穿衣服的人”,大致能被翻译为 “乡绅”。那些人通常都在神殿中有这本差事,而农地是他们工作的这本报酬。

子代博热县所保有的农地被称为 “摊派性农田”,它们通常来说位于王后的指定区域, 农地的大小通常在3-5阿如拉。据统计苏美尔末期,通常每5阿如拉的农地就能支撑起八口人。他们所保有的小块农地能被承继和受让,同时子代博热县也需要向北欧国家缴纳一定量的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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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专有的另一番天地——买卖与承继

随著法老时代利比亚农地的私营化现像愈加明显,一系列农地买卖和重新分配活动便随之产生。文献资料中记述了苏美尔最早一次的农地展开买卖,梅藤在其自传体铭文中写道,他曾在一群 “属于王后的人” 手里购置了共200阿如拉面积的农地。

从第三王国末期开始,政府就会记录存档大部份的农地买卖活动。每次农地买卖时,利比亚人单厢专门针对签订这本农地重新分配文档,这本文档包含了农地展开买卖的价格和许多农地自然状况的阐述。签订后,这本农地重新分配文档还需被递交到枢密使手上,经枢密使判定无误后,就会给捷伊农地受让人颁发农地拉艾文档。总而言之,展开农地买卖时,买卖双方都需要在政府填写相应文档以此来做为农地买卖的确凿证据,而那些具有法律条文效应的文档将最终正式成为之后征收赋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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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王国曾出版了《赫尔摩坡里斯法律条文汇编》,这本书为利比亚人处理农地买卖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如果直到最后的买卖期限时,买方依然没有实际获得自己对于农地的明确权利,那么他就保有越过卖方掌控农地使用权的权力。而如果是买主未能及时支付农地的全部购买费用,那么买房有理由收回农地停止出售。在许多文献中他们能辨认出,购买或出租农地的一方通常来说以许多具体物品来代替租金,比如谷物、啤酒、衣物或是蔬菜等等。

除了普通的展开买卖和出租,农地还涉及许多承继受让的问题,但在这一方面苏美尔并没有专门针对的农地承继受让方式。现代人普遍认为农地是个人专有财产的一部分,所以有关于财产承继和受让的方式也同样适用于农地。按照苏美尔的规定,个人财产的承继方式一共有两种,其中一种是遗嘱承继,而另外一种则是按惯例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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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立遗嘱时,需要有一方证人在场,其能充分地按照自己意愿来确定谁是他的财产承继人。遗嘱文档唯一重要的衡量标准是后者在遗嘱 人生前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同样,遗嘱文档在确立之后也需要经过政府的公示才有效。此外,遗嘱在正式执行之前,都需要政府彻遗嘱人生前的大部份债务,确保其没有背负任何的额外债务。只有这样,指定承继人才能成功承继他的大部份遗产,否则就要依法扣除其一部分财产。

经过政府公证的遗嘱是具有法律条文效应的,能有效保证遗产承继人都能成功、顺利地承继。但,如果承继人是自愿放弃那些财产,那么也能将那些财产赠与他人。另一种情况,如果死者在生前未立下相关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将按照社会惯例来展开遗产承继。

所谓社会惯例,是指在苏美尔地家庭中,若夫妻其中一方去世,那么财产通常来说是由该子女承继,而其配偶则无权承继其财产。无论是遗嘱承继,还是按照社会惯例来承继,这都是具有法律条文效应的。如果没有按照以上两种方式来有效承继财产,那么按照相关文献记述,承继人就会被剥夺其成财产的权利以及收回其之前所承继的大部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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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进一步加快了农地私营化

农地有买卖和承继,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势必会再次出现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为了能有效避免和解决纠纷,苏美尔也指定了许多关于农地的法律条文法规。首先第一条是,苏美尔会对大部份人口实际保有的农地展开统一地等级留册。

其实在早王国末期,利比亚政府就已经开始展开财产调查和登记的一系列工作量。起初是两年一次工作,等到古帝国后期就被增加到一年展开一次。政府人员在展开财产调查时,会一一测量农田和清点财产,并以此为依据来估算此人之后需要上缴的税额。而至新帝国末期,农地登记制度就变得更加完善了。

在展开这部分历史调查时,他们辨认出韦伯纸草能说是苏美尔最重要的这本农地登记簿。这本纸草不仅详细地记述了王后拉美西斯五世在位末期下政府高官评估、测量后苏美尔大部份的农地占据情况,而且还记录了大部份官吏和祭司名下的农地,以及那些小农地博热县保有的农地面积,也包括博热县的姓名和名下农地的具体位置等信息。其实对于政府记录农地具体情况的举措,子代军人是表示十分支持的,因为这样恰好能保证其专有财产不被侵犯和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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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高官所记录农地情况的登记簿一共有两份,这本交由政府部门保管,而另这本则由农地博热县保管。政府相关部门受到登记簿后,就将其保存在北欧国家的大粮仓或是国库之中。通常两份农地登记簿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真的再次出现不一样的情况,那么通常单厢以政府保存的那这本内容为真。其实,政府所留存的登记簿也并不一定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因为在苏美尔末期经常会有人以一己私利而冒险篡改档案的现像发生。

新帝国末期,经常会有神殿和官吏人员凭借自己在宗教或是政治上的权力来非法侵占他人的农地,从而再次出现农地兼并的情况。因而,苏美尔政府不得不制定颁布相关的法律条文法规,以此来更好地保护北欧国家和个人的权益。此外,如果有人侵占非国有农地,那么根据法律条文,其非法侵占的农地如果是在南部或北部,那么北欧国家会限期其两个月之内归还农地。但,如果他侵占的是底比斯城附近的农地,政府会要求其最晚三天之内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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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调查苏美尔大部份的历史发展民主化,他们能明确感知到农地的使用权仍旧为北欧国家所保有,也是只有王后才是全部农地的保有者。但虽然苏美尔农地私营化民主化相对其他历史末期比较迟缓,但其农地的占据方式上也仍旧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随著农地使用权的逐级下有,农地的使用权慢慢地就被固化为了拉艾,一来二去农地私营化的情况也就愈发明显,北欧国家对于农地的使用权就日渐弱化了。

农地专有民主化不断演进,随之而来的就会有各种买卖和承继的问题,农地纠纷也是必不可免的。北欧国家颁布的农地登记制度则表示北欧国家对于个人专有农地的认可,而后又制定的农地法规则彰显了北欧国家对专有农地,特别是子代军人商业地产的保护。这一切都表明了苏美尔存在着农地私营化的现像,而且是在北欧国家认可和保护下逐步发展的。

参考文献:

《梅藤自传体铭文》

《尼卡昂赫的自传体铭文》

《海卡纳赫特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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