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名符其实小车赔偿诉讼案大探底回升!1650万“梭螺科”,车友竟更要“掏钱”20万
还提过四川保时捷车友的那场“史上名符其实”小车赔偿诉讼案么?
车友杨某花550多万元购买了两辆保时捷慕尚,无意间发现这台“英国出口新车型”之前却有过“翻修”历史记录,遂将供货商告到高等法院。在二审和二审中,高等法院均判定三剑客兴子公司(供货商)存在诈欺犯罪行为,除了给车友得到许可之外,更要分担买车款五倍(1650多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然而,那场社会关注的“退一赔三案”却在最近迎来了大探底回升结局。
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重审裁决:撤消二审高等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裁决,米洛韦区供货商赔偿买车者11多万元。此外,车友需要负担总计31.1多万元的诉讼费用。
一场顾客“诈欺”投诉纷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该案结案,这在我国历史上尚属首次,自然也对消费需求领域未来的刑事案件裁决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注意到,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供货商犯罪行为是否符合《顾客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判定的“诈欺”犯罪行为,从而达到“退一赔三”的赔偿条件。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裁决中既保护顾客权利,又对此前顾客“过度维权”的判例做出纠正,这无疑为未来类似的消费需求纷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建议。
保时捷车友赔偿1650万
2014年下半年,四川车友杨某购置了两台价值550多万元的出口保时捷电动汽车。使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工程车曾有三次处置历史记录,认为供货商销售的是两台经翻修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提出诉讼诉讼,要求供货商赔偿五倍买车款1650多万元,并返还买车款及工程车购置税近600多万元。
供货商三剑客兴子公司陈诉时说,2014年7月,三剑客兴子公司对新到货的保时捷慕尚展开PDI检查和时,对工程车左前门下方车漆损伤展开了维修;10月对涉案工程车右前遮阳板总成展开了更改,在订车时没有知会用户,三剑客兴子公司称,更改右前遮阳板是车友的意见建议,但没留下车友签字证据。
2017年10月16日,四川省高级高等法院作出二审裁决,判定电动汽车供货商构成消费需求诈欺,撤消买卖合同,车友得到许可,供货商在返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五倍赔偿,为此保时捷慕尚车友赔付1650多万元。供货商随后提出诉讼裁定,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重审判
然而供货商继续裁定,该案最终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巡回演出高等法院。那场刑事案件的公开该案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中国电动汽车商品生产联合会和中国顾客联合会分别向高等法院表达了观点。
中国电动汽车商品生产联合会认为,PDI流程(新车型交付前检查和)是行业通行惯例。获供货商授权的供货商订车前对发现的轻微问题,以供货商的规范化和标准展开处置,视为供货商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向顾客提供两辆合格的新车型。该案保时捷车的喷漆研磨上妆和遮阳板更改属PDI流程。
中国顾客联合会则称,该规范化不能约束顾客。PDI流程不知会顾客,违反了顾客物权法的规定,侵害了顾客的权利,构成诈欺,应裁决返还工程车,以整车售价为依据五倍赔偿顾客。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巡回演出高等法院重审判定,驳回原告车友“退一赔三”的诉求,米洛韦区供货商向买车者赔偿11多万元。与此同时,车友要负责分担高达31.1多万元的诉讼费用。
人民高等法院报QQ公众号也详细解释了重审判的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该案查明,供货商订车前曾对车门一处喷漆瑕疵展开研磨上妆,但不涉及盒形和喷漆,并对遮阳板以出口原装配件展开了更改,三次处置历史记录均由供货商上传至相关互联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该案认为,杨某关于车漆研磨上妆和遮阳板更改属于“翻修”、该车属问题车的主张,与公众对于“翻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该工程车出口手续齐全,未被他人使用,供货商提供的工程车符合合同约定。杨某所称的“巨大损失”并无任何证据。
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遮阳板不属于工程车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改,配件价值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改的是出口原装件,供货商仍应如实知会。同时,涉案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工程车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供货商签订合同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置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
高等法院已明确提醒供货商,对于应知会的信息,仅即时记载和互联网上传仍有所不够,供货商应当面、当场直接知会买车者,否则仍会被判分担相应赔偿责任。
重审裁决提及,兼顾对顾客认知能力和消费需求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犯罪行为的鼓励和引导,高等法院米洛韦区供货商向买车者赔偿11多万元。
支持买车者理性维权
电动汽车供货商对到店新车型存在的轻微问题展开妥善处置,虽展开了记载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也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但未在订车时直接知会顾客,供货商是否构成诈欺?
与该案类似的“诈欺”投诉纷争并不少见。2016年温州一家路虎4S店同样因为未知会车友PDI检修历史记录,二审被判“退一赔三”赔偿五倍买车款计314.4多万元。在二审中,高等法院判路虎4S店赔偿车友35多万元,并且驳回车友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类似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置,未知会顾客是否构成消法下的“诈欺”,各高等法院的认识并不不一致。有的高等法院完全支持了买车者“退一赔三”的请求,有的高等法院完全驳回了买车者的诉讼请求。
相片来源:视觉中国
人民高等法院报认为,这种“非黑即白”过于刚性的裁判路径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如果判定供货商的犯罪行为构成诈欺,应适用消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决“退一赔三”,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如果供货商未知会的信息对买车者实质影响不大,特别是在供货商并无明显隐瞒意图的情况下,是否仍应一律判定为消法规定的“诈欺”,是值得讨论的重点问题。
而在保时捷“退一赔三案”重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是否影响到买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遮阳板问题不涉及工程车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工程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工程车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应修复措施轻微,花费时间较短,故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买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
(二)供货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判定,虽然供货商的犯罪行为对买车者的权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诈欺,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而车友原本赔偿1650多万元,最终获得的赔偿却还不能覆盖诉讼费用用,自己更要“掏钱”20多万元。对此有专家认为,这也是适度提醒当事人,诉讼有成本。买车者以“翻修历史记录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起诉的逻辑起点并提出巨额赔偿请求,最终导致其赔付金额低于其应分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ID:nbdnews)综合自人民高等法院报、新华社、法制日报、广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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