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网络永不公开恐怖事件(十大网络永不公开恐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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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四川省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官方网站获悉,为加强川渝互联网买卖监管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公权力管理作用,威慑互联网买卖违规犯罪行为,推动川渝互联网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省消费市场工商局将川、渝两地严肃查处的部分互联网买卖违规犯罪行为典型事例公布如下:

事例一

成都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直播售货不实广告案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消费市场工商局依照国家消费市场监管总局交办互联网违法蛛丝马迹,对2020年11月14日抖音互联网平台“罗某时”现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宣传品销售“52度某十二生肖庆祝酒”的情况深入调查。

据查明,该现场直播帐号的运营市场主体为成都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于2020年11月14日在抖音互联网平台“罗某时”现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为“52度某十二生肖庆祝酒”提供时长约3分钟的现场直播营销服务,主持人通过样品展示、书面宣传品等方式对“52度某十二生肖庆祝酒”展开了宣传品做广告。主持人的书面宣传品中使用了“这个十二生肖品是有收藏价值的,十二生肖的那个茅什么、十二生肖的五什么都马上升值”的语言内容,易欺骗顾客对原告做广告的货品产生升值的期望,从而购买该货品。

原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五)项之明确规定,形成以引人误会的内容欺骗顾客的不实广告违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明确规定,金牛区消费市场工商局决定对原告给予罚金20万元的处罚。

事例二

某汽配公司紫菊炒信案

2021年8月,四川省秀山县消费市场工商局接蛛丝马迹移交,称某汽配公司在浙江银合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隔离区”互联网平台上参与紫菊。

据查,天猫店面“华睿车品专营店”与淘宝店面“安愉汽配”均由原告负责经营方式,主要销售汽车零配件,为提高这两个实体店的商业性信誉和人气排名,2020年7月至12月间,原告在“隔离区”互联网平台上发布需紫菊货品的链接,由互联网平台买手领取紫菊任务后,完成浏览货品、付款缴付、确认提货、发布评价等系列操作,对于紫菊货品,原告均以发送空包裹代替,该前夕,原告共假想买卖订单625笔,假想买卖金额65235.34元,并为此缴付紫菊手续费4375元。

原告的上述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电商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不姑息法》第七条首款之明确规定,形成了利用假想买卖的方式展开不实的商业性宣传品,欺骗、欺骗顾客的违规犯罪行为。2021年10月,四川省秀山县消费市场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电商法》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不姑息法》第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勒令原告停止违规犯罪行为,处罚金2000元。

事例三

宜宾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紫菊炒信案

2021年5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Jarnisy消费市场工商局接到宜宾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炒单炒信”蛛丝马迹,随即深入调查。

据查,原告分别在两大知名B2C互联网平台经营方式实体店。为提升实体店销量、炒作人气,原告雇用“医美”采取“紫菊”“刷赞誉”等方式制造实体店销量大、赞誉多的波镇。原告与雇用者达成协议,每月缴付一定固定手续费,当实体店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量后,还会额外增加薪资。实际操作中,“医美”在原告的实体店付款,将欠款转入原告帐号,原告针对相应的订单号展开交互式提货(实际不提货),“医美”在网上交互式确认提货。整个互联网买卖流程完毕后,原告将转入的欠款和约定的手续费一起缴付给对应的“医美”。通过紫菊,原告在B2C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营业额数据为122万余元,其经营方式波镇欺骗和欺骗了顾客。

原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电商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不姑息法》第七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形成实施不实或者引人误会的商业性宣传品的违规犯罪行为。宜宾市Jarnisy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电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不姑息法》第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勒令原告立即停止违规犯罪行为,给予罚金20万元的处罚。

事例四

某信息技术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破网肉类经营方式者市场主体资质审验义务案

2021年1月,四川省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综合执法总队接举报,称某信息技术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法定证照审核义务。

据查,原告未对进驻其互联网平台的商户展开相关资质材料及信息的审查登记,导致了某炒粉王(上线前夕: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在无肉类经营方式许可的情况下,进驻互联网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直至2020年7月28日;某火锅鸡(上线前夕:2020年7月至同年11月)经营方式前夕,在互联网平台上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中注册登记市场主体和肉类经营方式许可市场主体不一致。

原告上述犯罪行为违背了《互联网肉类安全违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办法》第十一条首款之明确规定,形成未依法审查破网肉类经营方式者肉类经营方式许可、注册登记的违规犯罪行为,2021年8月,四川省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依照《互联网肉类安全违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首款之明确规定,勒令原告改正违规犯罪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74.33元,并处罚金95000元。

事例五

乐山市某肉类厂生产经营方式标签含有不实内容的肉类案

四川省乐山市乐山市消费市场工商局依照顾客投诉及乐山市消费市场工商局的蛛丝马迹移送,对乐山市某肉类厂在B2C购物互联网平台上销售的蕨麻涉嫌不实标注的犯罪行为展开调查。

据查,乐山市某肉类厂生产经营方式的“五香优质蕨麻60克”、“五香蕨麻60克”、“香辣牛肉条80克”等肉类外包装上所标示的“四川省乐山市某肉类厂”与其注册登记、肉类生产许可上的“乐山市某肉类厂”不一致。同时,上述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内标示“蛋白质34.8g,脂肪9.0g、碳水化合物1.6g”,按照国标GB28050预包装肉类营养标签通则明确规定的能量折算系数相加计算为951.8,与上述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内标示的“能量2151kj”差距甚大,远超明确规定的120%合理误差范围。

原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首款之明确规定,形成生产经营方式标签含有不实内容的肉类的违规犯罪行为。乐山市消费市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勒令原告停止违规犯罪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490元,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计19490元的处罚。

事例六

某检验检测认证公司通过互联网不实宣传品认证资质案

2020年11月,四川省南岸区消费市场工商局接举报称某公司通过互联网不实宣传品检验检测认证资质方面的内容。

据查,原告于2020年7月在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及阿里拍卖互联网平台店面上对自身检验检测认证资质展开宣传品,内容包括:“某时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设立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本中心按照CMA标准建立实验室,现获得皮革基因组学高级实验室称号,实验仪器经美国欧盟和国家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认证”。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查询,原告并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质,其实验室未经过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认证,也未取得相关资质认定证书,只是其实验仪器展开了校准并取得了校准证书,上述宣传品内容并无事实依据。

原告的上述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不姑息法》第七条首款的明确规定,形成引人误会的不实宣传品的违规犯罪行为,2021年6月,四川省南岸区消费市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不姑息法》第十五条首款的明确规定,勒令原告停止违规犯罪行为,作出罚金10万元的处罚。

事例七

孙某、陈某无照经营方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品及三无产品案

2021年10月,四川省乐山市万源市消费市场工商局在互联网监测中发现孙某、陈某通过抖音互联网平台发布货品销售推介信息,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随即深入调查。

据查,原告孙某、陈某未办理注册登记,于2021年9月底从莆田市某鞋业购进鞋子100双,其中61双标识为NIKE。原告在抖音互联网平台开展宣传品,称其销售的NIKE鞋子为耐克正品。经鉴定,原告销售的标识NIKE鞋子为假冒耐克注册商标产品,已售出15双。其余货品均为三无产品。

原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了《无证无照经营方式严肃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形成了无照经营方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品及三无产品的违规犯罪行为。万源市消费市场工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方式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勒令原告改正违规犯罪行为,给予没收假冒NIKE注册商标鞋子46双,罚金37870元的处罚。

事例八

某电商公司通过拼多多现场直播活动实施不实宣传品案

2021年1月,四川省大足区消费市场工商局接收案源信息,反映某电商公司拼多多互联网平台上的实体店在现场直播及网页宣传品中存在不实内容。

据查,原告于2020年10月8日在其拼多多店面上架销售“某家刀纯手工菜刀”等3款刀具。为突出手工锻打工艺、吸引顾客、提高销量,在未向供货的制造商核实真实生产工艺流程的情况下,原告在3款刀具销售页面使用了“纯手工锻打”“我们的刀都是师傅一锤一锤反复锻打成型”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同日,原告店面的主持人在宣传品上述刀具时使用了“33号链接开始就是我们的纯手工锻打刀……这个是纯手工的,一锤子一锤子敲打出来的……”等语言,原告将此次现场直播录屏后展开多次播放。经制造商核实,上述刀具生产工艺既有手工操作工序,也包含大量机械操作流程,原告宣传品的“纯手工”流程与实际不符,欺骗了顾客,并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

原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明确规定,形成发布不实广告的违规犯罪行为。2021年5月,四川省大足区消费市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标法》第五十四条首款之明确规定,勒令原告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金2万元。

事例九

乐至县某药房未备案却从事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案

2021年8月18日,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消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乐至县某药房展开检查时,发现原告在美团互联网平台上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并未事先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肉类药品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展开备案。执法人员勒令其限期改正。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原告展开复查,原告仍未展开备案且继续在美团互联网平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原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了《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形成未备案却从事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的违规犯罪行为。乐至县消费市场工商局依据《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原告作出罚金1000元的处罚。

事例十

某淘宝店面主黄某空包紫菊案

2021年12月,四川省万州区消费市场工商局接总局下发的相关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方式者利用空包网站紫菊蛛丝马迹,其中有辖区内某淘宝店面主黄某的相关情况。

据查,原告自2008年起开办淘宝实体店,起先主要销售成衣货品,2016年实体店开始主要售卖红薯粉、红桔等农产品,2020年4月至11月,因个人原因,该实体店处于空置状态,直至2020年12月,实体店转型售卖LED电视至今。2018年,原告在“淘单100”网站免费注册为会员并展开充值,2019年至2020年初,原告数次使用了“淘单100”网站提供的紫菊服务,具体操作:原告提出申请,网站提供固定发单模板,原告在模板上展开交互式的提货买卖,快递单号由模板自动生成,原告只需联系提货方在网上点击签收即可完成一单,而无需寄出空包裹,完成后的快递单号就会出现在原告淘宝店面的买卖记录中,每单成功后,淘单100网站会收取每单8角至2.5元人民币不等的服务费。原告在此前夕据查实的紫菊快递单号记录共9条。

原告的上述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电商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不姑息法》第七条首款之明确规定,形成了利用假想买卖的方式展开不实的商业性宣传品,欺骗、欺骗顾客的违规犯罪行为。2022年1月,四川省万州区消费市场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电商法》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不姑息法》第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勒令原告停止违规犯罪行为,处罚金1000元。

来源:四川发布

原标题:

川渝两地联合公开曝光互联网买卖违规犯罪行为十大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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