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几个种子传播的例子(种子的传播方式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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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广播网讯(谢旺江)2022年年来,四川省压制侵权犯罪行为行为黑心组织工作,以严厉压制侵权犯罪行为行为黑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行为为切入点,坚实推进专利技术康孔县建设,加强专利技术全链条保护,助力全区高质量发展,四川省压制侵权犯罪行为行为黑心组织工作成绩持续位于全国前列。

4月25日,2023年全区压制侵权犯罪行为行为黑心典型事例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压制侵权犯罪行为行为黑心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系列压制侵权犯罪行为行为黑心典型事例:

事例1:童某时摄录散播新年档电影案

【基本上此案】

2022年2月初,国家版权局转交线索:在网络散播的《四海》等5部新年档电影的高清晰摄录版本摄录自长安乡某电影院。长安乡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设立专案组织工作组。2月7日行政立案,由县文化稽查大队调阅影院监控录像并对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笔录进行调查,同步开展远勘。2月15日此案移交长安乡检察院做进一步办案。经办案,发现童某时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将摄录的电影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售卖至湖南、黑龙江、湖北等地。经多地取证,赤水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童某时实行监视居住。10月2日,经中影万嘉赤水店举报,童某时在购票入场观影时再次实行摄录犯罪行为行为。在长安乡文化稽查大队和长安乡检察院的共同侦办下,成功掌握童某时摄录电影并散播营利的犯罪行为事实和有关证据。2022年11月2日,长安乡检察院司法机关对童某时实行逮捕。2022年11月15日,长安乡检察院司法机关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9日,长安乡高等法院司法机关做出裁决。

【裁判员结论】

2022年12月19日,长安乡人民高等法院下达裁决书。被告童某时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对被告违规税金五万肆仟陈升元予以追缴。充公作案工具(三星电脑硬盘一个,电脑内存条一个,苹果手机一部,索尼相机一台)。

事例2:武汉“4.21”产品销售盗版软件孩童教材书刊案

【基本上此案】

2021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市检察院打假总队的指导下,四川省万州区公安分局联合区文旅委成功破获“4.21”产品销售盗版软件孩童教材书刊案,在武汉双桥、广东广州两地捣毁印刷品、仓储、产品销售团伙4处,抓获犯罪行为嫌犯3名,查获12种盗版软件孩童英文人文主义儿童读物4.5万余册,盗版软件印刷品电子设备一批,涉案金额400万多元。据查,2019年年来,犯罪行为嫌犯周某龙、周某凤(系兄弟关系)在广州光明新区设立制假团伙,伙同马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产品销售9家世界知名出版社出版的12种孩童英文人文主义儿童读物书刊。马某在双桥某地注册设立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网络上开设实体店,从广州冯氏兄弟处订货各类盗版软件书刊,通过实体店以正品“优惠”名义对外产品销售营利。

【裁判员结论】

2022年4月26日,此案犯罪行为嫌犯马某、周某龙、周某凤被万州区人民高等法院司法机关裁决。

事例3:四川省某林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方式黑心许可种类案

【基本上此案】

2022年3月4日,四川省林业农村委员会稽查人员在对某林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稽查检查时,发现其产品销售的“潞玉13”繁育玉米种籽包装上标注的种类许可号已于2015年5月1日中止,处于种类权中止状态,被控经营方式黑心许可种类。

经进行调查: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从某种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订货“潞玉13” 繁育玉米种籽共600kg(1kg/袋),支付该批种款10000元。共产品销售该批种籽520 kg,获产品销售收入10460元。

【处理意见】

依照《种籽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鉴于原告主动配合进行调查,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主动收回种籽,未造成恶劣影响,结合原告犯罪行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以及《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林业农村委员会做出责令原告停止经营方式黑心许可种类犯罪行为行为、充公违规税金10460元、充公“潞玉13”玉米繁育种籽80kg、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事例4:武汉某风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实行混为一谈犯罪行为行为案

【基本上此案】

2022年6月,比泽尔风机技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武汉某风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的风机,其字样印上“上海比泽尔风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被控构成不姑息犯罪行为行为,请求司法机关查处。据查,比泽尔风机技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1月,“比泽尔”作为其企业字号,已被风机行业有关社会公众广泛认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1年5月15日,上海专利技术高等法院做出终审民事裁决,裁定上海比泽尔风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商标中完整包含“比泽尔”字样,容易使有关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姑息犯罪行为行为。原告作为上海比泽尔风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明知高等法院终审裁决结论,仍以签订合同形式,订货字样印上“上海比泽尔风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风机风机进行产品销售,足以使有关社会公众产生混为一谈误认。2021年5月15日至案发日止,原告违规经营方式额共计59万多元。

【处理意见】

原告的犯罪行为行为违反了《反不姑息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实行混为一谈的犯罪行为行为。依据《反不姑息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司法机关充公涉案风机78台,并处罚款29.52万元。

事例5:吕某时等人生产、产品销售假药系列案

【基本上此案】

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汇同区公安分局通过前期研判梳理,发现一条被控制售假药的案源线索。根据案源线索,稽查人员在南岸区天文街道某公交枢纽站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杨某蓉正在现场经营方式大量不明“草药”“咳喘药”等药品,现场摆放有“某时家族十代人祖传秘方”等被控“神医神药”宣传展牌,稽查人员司法机关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根据杨某蓉提供的进货渠道线索,稽查人员在其上家杨某福、夏某时等人处查获大量“苗药”“咳喘药”等药品。上述药品经抽样送检,均添加有处方药成分。据查,原告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时被控无证经营方式假药的犯罪行为行为,违规了《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章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四川省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1日司法机关对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时立案进行调查。2022年5月26日,区局根据夏某时等人提供的问题线索,联合区公安分局在四川省九龙坡区某工业园内现场检查,发现原告吕某时正在现场生产不明药丸、药粉,稽查人员对现场的不明药丸药粉及打粉机、滚筒、烘干机等涉案制药工具司法机关进行扣押。据查,原告吕某时被控无证生产假药的犯罪行为行为,违规了《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章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四川省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6日司法机关对吕某时立案进行调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累计扣押上述4名原告涉案药品共计2000余公斤、药品标签说明书1.28万张、涉案制药工具11套。

【处理意见】

因该系列案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已将上述4起案件移送南岸区公安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犯罪行为团伙成员包括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时、吕某时在内共计8人。2023年3月6日,南岸区人民高等法院下达裁决书,被告叶某权犯生产、产品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廖某娟犯生产、产品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吕某钟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周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廖某娟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叶某权所退违规税金1152095元、廖某娟所退违规税金78283元、吕某钟所退违规税金35000元、周某所退违规税金10000元、廖某娟所退违规税金20000元;充公扣押在案工具、销毁扣押假药及半成品。

事例6:查处武汉某老火锅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洞子”及“洞子老火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上此案】

第18634764号“洞子”商标、第3278749号“洞子老火锅”图案商标均是王蔓莲在第43类餐饮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5月13日、2024年2月13日。

2022年7月,商标权利人向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投诉材料称:武汉某老火锅股份有限公司在门店、点菜单、围裙上印制并使用“洞子老火锅”标识,被控侵权犯罪行为行为,请求赔偿并查处原告。稽查人员对原告经营方式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即立案进行调查。权利人投诉的同时向渝中区人民高等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鉴于行政处罚需参考高等法院的裁定结论,于8月18日对案件中止进行调查。

据查,原告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许可,印制并使用载有“洞子老火锅”字样的点菜单、围裙、店铺招牌,但未见原告出售含有“洞子”商标的有关商品,亦未在其它场所或媒介宣传使用“洞子”商标,且侵权犯罪行为行为获利无法确定。2022年9月6日,稽查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商标,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费壹万元,并向双方出具了《投诉调解书》,双方向渝中区人民高等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9月7日,经渝中区人民高等法院审核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了《民事裁定书》。

【处理意见】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原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犯罪行为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犯罪行为行为犯罪行为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原告停止侵权犯罪行为行为犯罪行为行为,并处罚金3000元。

事例7:武汉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上此案】

本案系员工窃取所在企业的意向客户名单侵害商业秘密一审民事案件。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被告陈某系原告武汉某网络科技有公司的员工。被告组织工作岗位为“商务”,接触原告公司系统总后台账号及密码。原告认为其公司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姓名、电话、交易意向、交易习惯、预算金额等特殊信息,是其商业秘密。原告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有几千条客户名单信息,系原告员工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发帖或跟帖收集的意向整形客户,员工私信客户索要电话、询问意向项目,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录入到该系统。原告举示了其中5个意向客户信息,认为被告窃取上述客户名单后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促成客户与医院签订合同。被告陈述该5个客户系其自有客户,但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该5个客户为被告自有客户。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不姑息犯罪行为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员结论】

武汉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高等法院裁决:1.被告停止产品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裁决后双方原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事例8:刘某、周某、黄某产品销售黑心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上此案】

2015年5月28日,郑州A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MINTER”英文商标;2019年2月28日,A公司经国家专利技术局核准,注册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含床垫、非医用气褥垫、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等。2013年5月,黄某在辽宁省设立B床垫厂,工厂雇佣有十余名工人。2020年下半年,郑州A公司武汉地区代理商周某、刘某联系黄某,在黄某处订购黑心A公司注册商标的“托玛琳”系列床垫、贵妃垫等产品及产品说明书。黄某每次通过微信接到周某、刘某发出的订单后,便安排B床垫厂工人制作床垫、贵妃垫,并印刷品大量黑心A公司“托玛琳”系列产品说明书,随后一同发货至周某、刘某处。据查,周某、刘某产品销售黑心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达40余万元,黄某收取刘某、周某支付黑心注册商标产品的货款5万多元。

【裁判员结论】

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29日,江北区检察院司法机关对刘某、周某分别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2022年2月16日四川省江北区人民高等法院分别判处被告刘某、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和十万元。目前,一审裁决已生效。依照“应听尽听”要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司法机关对黄某做出微罪不起诉,并将行政处罚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2022年12月28日,四川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司法机关对黄某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犯罪行为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事例9:武汉海关连续查获出口侵权犯罪行为行为汽车配件案

【基本上此案】

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5月13日,武汉海关所属渝州海关通过风险布控,先后对武汉两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欧洲的常规货物进行查验,共计查获带有“BMW”标识的汽车车灯7 3套,具有较大侵权犯罪行为行为嫌疑,两起案件申报货值合计人民币43240元。武汉海关随后依职权启动专利技术保护程序。

【处理意见】

武汉海关对该两起案件立案后,司法机关对涉案货物的专利技术状况开展进行调查,经侵权犯罪行为行为认定后,最终做出充公侵权犯罪行为行为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例10:王某时被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方式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产品销售黑心伪劣烟草专卖品一案

【基本上此案】

2022年1月18日,赤水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区检察院,在原告王某时的经营方式场所、仓库和车内查获其被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方式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控产品销售黑心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卷烟1098.3条,案值26.65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此案复杂,涉案人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赤水区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原告王某时、其妻子杨某时被控犯产品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方式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长安乡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处理意见】

2022年7月25日,长安乡人民高等法院裁决王某时犯非法经营方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杨某时犯非法经营方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王某时、杨某时的违规税金七千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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