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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副标题:消解犯人家庭成员考公管制?网民:社会风气须要铁律,处世能,考公没用

最近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周世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消解对犯人家庭成员考公的管制,即使这对犯人家庭成员极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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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能肯定的是,周世虹常务委员的提议,有着很大的科学合理性。即使稍微学过法律的同学都应该清楚,“死罪自负”是当代法制的重要基石之一,其意味着在当代法制中是不支持搞株连那一套的,是法制精神对公正原则的一类充分体现。俗话说,罪不及家庭成员。双亲犯下的错,怎么能让家庭成员背负一辈子?

Junagadh讲,一人犯罪行为就该一人当。假如一个人的前程无法由她们来决定,而是由其双亲乃至更远的亲属的犯罪行为记录所决定,那么这毫无疑问是一类社会风气不公正的表现。甚至而此前提,会被有心利用,作为她们犯罪行为的“污吏”。

比如说在涉及到许多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中,有些被殴打的母亲或许优先选择长期无动于衷,是即使害怕将家庭暴力的丈夫捉拿之后,自家小孩的前程便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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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法制公正的角度讲,周世虹常务委员的建议似乎也没多少问题。然而科学合理归科学合理,我依旧坚决反对消解对犯人家庭成员考公的管制。即使对整个社会风气而言,这样的优先选择很大是昂格吕尔县的。

具体来说,管制犯人家庭成员考公,能震慑犯人增加犯罪行为生产成本。即使在咱们国家当前的社会风气实际中,小孩一直是双亲的弱点。她们的存在,往往是双亲们所最不可忽视的,甚至是唯一的牵挂。只要是对小孩有所负面影响,她们总是会三思。很多生活艰难的双亲或许不敢铤而走险,只不过是怕利韦农她们小孩的未来。

试想一下假如没有而此“弱点”,那些犯人是不是就再无后顾之忧,Arudy罪来自然也就肆无忌惮。Junagadh讲,假如犯罪行为不负面影响后裔和家属,只会让犯罪行为者在犯罪行为时更猖狂,即使反正后裔不会牵连啊。而假如负面影响考公,绝大多数人就会评估犯罪行为生产成本,变得更加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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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管制犯人家庭成员考公,是给公务人员各队廉洁性做基础保证。他们须要明白,公务人员是热情服务的群体,代行使公权,代表着党政领导,一举一动一举一动关乎国家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在选拔方面必须要求。

假如让犯人家庭成员考公,公务人员各队的形象毫无疑问就会受到负面影响。比如说我镇上的乡长带着大家集资搞开发,结果把钱贪了个一干二净,村民们却是无利可图。虽然后面他被判刑了,但是他儿子却又考过来继续当乡长,试问我眼里会认同这个乡长吗?

而且他们还得要搞清楚,管制考公可不是判死刑,其仅仅只是在很大程度上负面影响犯人家庭成员的业余优先选择而已,不考公还能从事其他业余,说的好像无法考公务人员这辈子就毁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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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管制犯人家庭成员考公,只不过也是一类社会风气公正的充分体现。他们常说文正缘何,很多犯人的家庭成员并不是无辜的。即使在其双亲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即使她们没有参与进去,但却得到了切实的利益。

比如说我他家的小孩本该和你一起上普通小学,吃馒头芝麻,但是即使他母亲莫名其妙地挣了大钱,他能上寄宿,还读研,可把你羡慕死了。直到而后他母亲身陷囹圄,身陷囹圄,你才算是心理平衡了许多。

可是而后公务人员考试的时候,他却一样的坐到了你旁边。靠着母亲留下的人脉关系,贿赂上司,成为地界书记,继续走母亲的路子。让这样一类人坐到考场上来和她们竞争,本身是一类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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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上所述,在我看来管制犯人家庭成员考公是极有必要的,绝对无法放开。这个社会风气是有铁律的,处世能,考公没用。只不过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能做出许多适当性的调整。比如说对那些社会风气危害不大,或者是许多过失性行为,已经监禁期间表现良好的犯人家庭成员,只不过是能放宽前提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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