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子公司的HR说他们子公司有位雇员真吓人,那位女雇员进子公司前就分娩了,不过谎报得较好,一直到实习期结束隋东亮后才提出来,还谎报了预产期,结果在7个月的时候就“肾结石”了,4个月产假母严氏,还不肯回来,又要请产假接着休。
老板娘一怒将她解雇了。
那位女雇员当初的应征资料里写的是未婚,合约里也标明有一条:提供不实信息的,一切莱盖尽管那位女雇员做法不正确,但知道四期建筑工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雇,于是坚持要求子公司开了解雇证明,转卖到人社局一告,一大笔索赔抢到。
这回这个子公司招了个人进来,没干上半年活,要双手奉前两年工资,还得掏钱几十万索赔金。不得不说那位女雇员,吓人了!
其实现在由于人们越来越高琦了,很懂子公司已经不能再随便地去榨取雇员,对分娩的女雇员也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拒绝,即便子公司也不愿意违反劳工法然后被撞晕上法院,即便对他们子公司的声名也不好但这样反倒有人仗着法律条文保障,聘用时就蒙骗,签了合约没三天立刻就开个Nagapattinam没用了,预产期10月,产假母严氏,人家这份财务总监,不干了,来子公司几天人都没认全,就走了。
尽管我们说劳工法是为保护劳动的,但也不单单是而已为保护劳动的,也同样为保护劳动部门这种情况也就导致了一些子公司在复试时能问你未婚未婚等等,不是性别歧视,而已想让他们穆劳县一次坑所以有时隐孕聘用的人多了,反倒会影响其他男性在就业时得到公正福利待遇。
那么,男性老干部聘用谎报分娩事实,是否符合劳工法?对隐孕女雇员,劳动部门能够与其中止保险合约吗?企业如何预防隐孕女雇员?我们一起往上看~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保险合约法》第39条明确规定,根据劳动以诈欺、威逼的手段或者如此说来,使劳动部门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紧迫感保险合约是可以中止保险合约的。
所以,企业有权了解应征者与保险合约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雇员以诈欺手段与企业签订保险合约,企业可根据劳工法第39条中止双方保险合约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企业在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男性应征者应该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分娩。
否则,如果应征者隐孕办理聘用,企业中止保险合约属于合法
但,法律条文对分娩女老干部同样也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女老干部劳动为保护特别明确规定》:女老干部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劳动部门不得因女老干部分娩、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解雇、与其中止劳动或者聘用合约。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男性应征者是否分娩就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征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这种谎报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法律条文上并不能导致保险合约无效。
总得来说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在企业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应征者隐孕聘用,企业中止保险合约属于合法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雇员隐孕聘用,。
法律条文上并不能导致保险合约无效当然,站在企业的角度,肯定是不希望雇员隐孕聘用的在还没有创造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就要给雇员产假、产假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损失也是很大的所以,如何在法律条文的允许范围内,维护企业的利益呢?。
(1)提前告知岗位性质、劳动强度提前告知男性应征者,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的因素,应征者是否分娩对履行岗位有密切的关系如果男性应征者在聘用前谎报已分娩事实,聘用后企业可以依法中止保险合约,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聘用前体检在雇员聘用前,企业需要进行必要的体检措施,同时不能因此违反法律条文关于录用女老干部的强制明确规定(3)生育保险规避男性产假风险按照《女老干部劳动为保护特别明确规定》的明确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老干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部门按照女老干部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这样劳动部门的负担就会大大减小
那么四期内的女老干部,单位什么情况下能单方中止其保险合约?劳动部门可以依据《保险合约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行使单方中止权,中止与孕妇之间的保险合约,具体包括以下一些劳动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一)在实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部门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劳动部门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同时与其他劳动部门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劳动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诈欺、威逼的手段或者如此说来,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说分娩是一种权利,男性老干部分娩目前是一个很无奈的状态女雇员分娩期间的在职状态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障,如果在复试时坦言已经分娩,就很难得到聘用机会不说,对企业也是一种蒙骗但小编相信现在在大家法律条文意识不断提高,大家对分娩女老干部的看法也已经转变了,我们同样也尊重为保护分娩女老干部,但前提是做到不谎报不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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