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提供假怀孕证明 劳动仲裁提供假的证据

六八 48 0

劳动仲裁公司提供假的材料如何处理?

如果公司提供的假资料,那么仲裁部门是不会受理案件的。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劳动仲裁伪造证据可以报警吗

可以。劳动仲裁企业伪造证据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报警追究劳动仲裁伪造证据者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提供虚假证据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是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入职隐瞒怀孕 公司可以解雇吗

不可以。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不如实说明,则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能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关”的信息。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当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 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如果对这些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作虚假说明,就会构成欺诈。而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因此,女职工入职隐瞒怀孕,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者故意隐瞒怀孕事实,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摘要: 【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财务人员,A前去应聘,在应聘申请表上的家庭状况中的“子女一栏”,选项:有,无, 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上填写了“无”。后A通过招聘程序,被公司聘为财务人员。  工作一个月后,A忽然告知公司,已经怀孕。后经公司调查,A应聘时已经怀孕三个月,且应聘前已在妇 ...【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财务人员,A前去应聘,在应聘申请表上的家庭状况中的“子女一栏”,选项:有,无, 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上填写了“无”。后A通过招聘程序,被公司聘为财务人员。  工作一个月后,A忽然告知公司,已经怀孕。后经公司调查,A应聘时已经怀孕三个月,且应聘前已在妇产医院做过检查,因而A在应聘时已知自己怀孕,系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公司以此理由,解除了与A的劳动合同。  后A诉至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律师分析】  A隐瞒怀孕事实,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因公司招聘的人员为财务人员,A是否怀孕并非公司最后录取A的关键原因。对于员工入职时“造假”——即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单位并非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这里的“直接相关”是指,劳动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显然,A怀孕的事实,对其财务人员的岗位,不构成重大影响,因而用人单位无法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提醒】  处于“三期”的妇女,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包括在“三期”内,如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的,也顺延至“三期”结束。对于该项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尊重并遵守。【用人单位支招】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客观上会对所招聘的工作岗位产生重大影响的。用人单位在应聘申请表上,可要求劳动者予以告知。因是否怀孕属个人隐私,劳动者有权不予告知。但用人单位可在应聘申请表上,以醒目位置提醒,因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等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职责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发现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已经怀孕,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自核该条款是否合理,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如属于上述情况,可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对履职有着重大的影响。不合理的设置该条款,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孕妇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什么工作证明

证据材料:1、证明与公司存劳关系;2、证明自职期间工资;3、证明公司违行;4、提供医院材料证明自怀孕

劳动仲裁公司提供假的材料如何处理?

如果公司提供的假资料,那么仲裁部门是不会受理案件的。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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