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机构艺考老师被曝诱奸多名未成年学生,若属实其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知名机构艺考老师被曝诱奸多名未成年学生,若属实他将会被刑事拘留。这个机构的老师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自己在教学的过程中遇见了许多未成年的学生,导致一位17岁的学生辍学。这位老师的艺考机构成立之后,每一届都有较多学生受到伤害。学生较为年轻,她们遇到的这种情况也不敢和父母说,会选择忍气吞声。
这位艺考老师实在是太过变态,他在网上高调的炫耀自己曾经睡过上百位学生,如果这些情况都属实,那么他将会因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相应代价,他会被警方刑事拘留。这位老师实在是太可恶了,他枉为人师,他不配教育学生。作为一位合格的老师,要有责任心有爱心,这样才能将孩子教好。如果老师的心里阴暗,道德品质败坏,那么就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这位老师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心态,在网上高调发表这样的言论,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他将面临牢狱之灾。他是一位老师说出这些话是不恰当的,说明他本身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他可能心里已经出现严重疾病。女性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保护而不是伤害。女生在上学期间如果遭到了欺负,一定要大声讲出来,要拿法律武器维权。
女孩子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不要穿太过暴露的衣服,在夜晚的时候也不要独自一人出门,这样容易发生危险。在上学期间也要尽量和男性保持距离,因为不知对方究竟是人是鬼。女生要学会爱护自己,保护自己,不要随意和他人谈恋爱。如果这位老师说的情况属实,那么这些受害的女生都应该站出来指正他,让他付出代价,不要让犯罪的人逍遥法外。
16岁造谣诽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会如何处罚?
年纪小,未成年这样的字眼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成为胡作非为的挡箭牌。在很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当中,本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都是以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么,16岁造谣诽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会如何处罚?
网友咨询:造谣诽谤罪十六岁以上的人会要承担责任吗?
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武江涛律师解答:
16岁造谣诽谤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负责。年满14不满16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要负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武江涛律师解析: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诽谤罪,其立案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擅长执行这块,协调纠纷。
强奸未成年人怎么判
强奸未成年人女性,涉嫌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成年人强奸罪怎么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 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二)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同时构成三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如双方是恋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发生了性行为,没有强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纠正。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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