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4月起实施!事关纳税、买房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31日电 (董文博)即将进入4月,一批涉及生活各个方面的新规将正式落地,六大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提高……此外,部分省市买房网签、工伤保险、纳税、最低工资标准等出现新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性新规】
六大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出入境服务管理工作,推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信息技术遇到的困难,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六大措施,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包括: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简化老年人办证照片采集流程;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改善老年人网上办事体验;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提高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此前为35%);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最高法两部司法解释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1年4月1日施行。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有八条、六条具体内容,意在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步入法治轨道
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首部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航司应缴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再降20%
财政部网站3月24日发布《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公布
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对废弃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洗衣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主机和显示器)、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的补贴标准为45元/台;平板电脑、掌上电脑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地方性新规】
湖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指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西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
《西安市商品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明确,政府部门为预售资金监管主体,将此前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式调整为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监管主体。同时,定(订)金(包括诚意金、认筹金等形式)、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必须直接进入监管账户;手机短信点对点提醒购房人,交存任何一笔购房款后,购房人可收到资金入账的短信提醒。
合肥:严格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办法规定,自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60日内,买卖双方未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或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系统将自动撤销其合同网签记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行为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资格。
杭州: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明确
杭州市人民政府近期发布《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执行。
广东:8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广东省人社厅等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8类特定人员可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单位见习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从业人员等。
江西、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江西、黑龙江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江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680元调整为1850元,二类区域由1580元调整为1730元,三类区域由1470元调整为16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至三类区域分别调整为18.5元、17.3元、16.1元。黑龙江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1860元,第二档为1610元,第三档为145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至第三档分别为18元、14元、13元。
青岛:5个病种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
青岛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增门诊慢特病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21年4月1日起,成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成人中重度特应性皮炎、C型尼曼匹克病、亨廷顿舞蹈病、成人迟发性运动障碍5个病种纳入青岛市门诊慢特病管理。将上述病种对应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统筹支付范围,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北京:三项餐饮地方标准实施
4月1日开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场所布局设置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餐饮用具使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三项北京市地方标准将正式实施。其中对一些布局、设备设施的细节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定库房设置挡鼠板的高度不应低于60厘米,防止老鼠等有害生物的入侵;设置外卖取餐区的,应与加工制作区分离,并标识明显。
上海:进一步加强水域治安管理
《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35条,进一步明确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规定的十余项禁止行为。对于擅自进入、停靠上海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岛屿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漂浮的违禁物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亚:禁止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载人
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电动三轮车管理通知。该通知规定,4月1日起,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三亚市区行驶、载人,禁止70周岁以上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者将被罚款1500元;销售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电动三轮车将被查处。
2023年11月份起养老金新规
2023年11月份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分别提高5%和6%。1、养老金政策调整为了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决定从2023年11月起,对养老金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分别提高5%和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分别提高5%和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分别提高5%和6%。2、工资政策调整为了提高广大职工的收入水平,国家决定从2023年11月起,对工资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企业职工工资: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绩效,分别提高5%和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照职务等级和工作绩效,分别提高5%和6%。农民工工资:按照工程项目和个人工作表现,分别提高5%和6%。3、补贴政策调整为了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负担,国家决定从2023年11月起,对各类补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低保补贴:按照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数量,分别提高5%和6%。医疗补贴:按照个人医疗费用和医保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和6%。教育补贴:按照家庭经济状况和子女就读学校类型,分别提高5%和6%。4、个税政策调整为了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国家决定从2023年11月起,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提高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5000元提高到6000元。调整个税税率:降低税率级差,扩大低税率区间。增加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综上所述,这些新政策的出台,将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让人民群众在养老、工资、补贴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这些政策也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养老何时出台
2016企业退休加薪的款已到个人帐上了。
2月25日,《关于鼓励()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提出鼓励()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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