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反杀砍人者获刑10年 将申请再审 男子反杀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

六八 39 0

两男子上门暴力讨债父子三人反击致一人死亡均获刑,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

两男子上门暴力讨债父子三人反击致一人死亡均获刑

“备好武器面对催债者,这该如何定性?”河北保定,范某和李某持长刀到郝某家讨债,遭到郝某和哥哥、父亲的持械反击,3人皆被范某砍伤,而李某也被郝某打死,本案做出了判决。

家住满城区的郝某在数年前曾向范某借了不少钱,但一直未还清。2020年8月15日凌晨,范某独自一人前往郝某家要钱。可让范某没想到的是,他在门口叫了郝某许多声,却一直没得到回应。于是,愤怒的他就捡起煤块,砸碎了郝家的玻璃。

接着,待郝某外出归家后看到一地的玻璃渣,就给范某打了。两人一通争吵后,范某叫上朋友李某,又从家里揣了一把长刀,再次往郝家而去。对此,郝某也不甘示弱。他叫来了自己的哥哥和父亲,三人从家里仓库内取出镐柄和标枪,等待着范某的到来。

双方见面,便开始大打出手。范某将郝某父子三人砍伤,自己也被郝某刺伤。他逃离现场后,李某紧跟撤离,但被郝某哥哥刺倒在地,父子几人将李某打死。对于此案,我们要就事论事。郝某欠债不还的行为的确违法,但这并不是范某持刀上门砍人,还不用为此担责的理由。

经事后鉴定,郝某和其父亲均被砍成了重伤二级,范某受了轻微伤。由于暴力讨债违法,且范某并不是为了杀人,故范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发后不久,范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故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对范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

如此看来,范某的行为性质比较简单。而网友们问最多的是郝某父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他们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法谚有云:“斗殴无防卫”。因此,范某和郝某之间是否构成相互斗殴,即他们在主观上是否故意伤害对方,就成了防卫与否的关键。

首先,郝某发现范某砸了自家的玻璃,就主动给对方打了。不过双方对通话内容各执一词,所以不能以通话内容,认定双方存在约架行为。

但是,在他们挂掉之后,范某回家准备了器械,而郝某也叫上家人准备“应战”。从该情况来看,不能排除他们通话时已约好要打斗的可能。此外,从案发现场的情况来看,双方各自成员均积极参与了打斗,且都为此受了不轻的伤,更不要说李某想跑没跑了,被打死在了现场。

由此可见,郝某等人在主观上也没想着点到为止。他们和范某一样,在主观上都持有伤人的故意。因此,综合以上情节来看,郝某一方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最终,范某因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而在郝某等人的量刑上,由于范某先砸玻璃后约架属于“重大过错”,故父子三人中最重的被判了十年。总之,本案原本可以通过双方的进一步协商,实现“化干戈为玉帛”。但因双方的不理智,终致流血事件的发生。几个家庭也就这样被毁,令人唏嘘!

女子遭强奸时装作配合,事后将其杀死,这算正当防卫吗?

大家还记得在昆山发生的“龙哥”砍人被反杀案件吗?

还有“见义勇为反遭刑拘”的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入侵者案……

近几年,多起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引发社会热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这些法律专业名词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而说起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很多疑问,我们也总会问,这难道不算正当防卫吗?

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到底是怎样的?

我们先来讲个案例:

小王是一间理发店的老板,喜欢在网上赌博,她自己开始赌的时候赢了些钱,不过基本都是到手就花光。

想着赌博来钱容易,赌得也就越来越大。

人有旦夕祸福,一次网络赌博中,小王很快输掉了自己的积蓄20万元。

她没有办法,就只好透支信用卡,最后无奈找到了胡某借款10万元,利息每天500元,借期一个月,利息日结。

但是没想到,小王再次把钱输光了。

一个月之后就是还钱的日子,但是小王钱输光了,无法还钱,于是胡某就要求小王用身体抵债,一次一万,小王当然不敢,于是胡某就将其绑起来,最后小王无奈同意,但这也只是小王的迂回之策,第二天她还主动约胡某出来,用准备好的刀趁胡某不注意,对胡某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

本案中,胡某要对小王“强来”时所用的手段:将小王捆绑了起来。

通常而言,这里胡某将小王捆绑起来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该罪中所规定的“强制手段”,这种将人捆绑的行为束缚了人的手脚,使得人没有办法自由活动,最终也就无法反抗,暂时丧失了反抗能力。

再加上胡某将小王捆绑起来的时候也不一定只是单纯的捆绑,还可能对小王本人进行了言语威胁,意在不同意就对小王本人实施恶害,这更加会压制小王的反抗。综上所述,胡某的属于采用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继而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那么小王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

小王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损害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的防卫(包括破坏侵害人本人的财物)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限的防卫除外)我们来看小王捅死胡某时的客观状况究竟为何。

在小王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

时间已经到了第二天,小王此时假意答应了胡某自己依然会顺从胡某的意愿,胡某对此深信不疑。

我们也能看到,此时胡某本人并未有实际对小王的不法侵害行为(既没有捆绑小王,也没有对小王进行言辞威胁),他对于小王即将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没有防备。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此时小王趁胡某不被向小王连捅三刀的行为,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往轻了说,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最终的结果是,胡某已死,故毋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小王本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不是想当然的,而是具备及其严格的构成要件的。虽然我们肯定防卫人的主观动机,但是动机是动机,行为是行为。如果不对正当防卫进行合理的规制,势必会引起混乱。

那么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明确正当防卫的呢?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举个例子:如果医生被患者家属骚扰,家属扬言要伤害医生,医生也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

后来家属真的兑现威胁,对医生进行人身伤害,这时医生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家属击伤甚至击毙了。

那么这种情况,在以往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在新标准下,医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现今,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就比如你走在路上,遇到歹徒持刀砍向你,这时你也拿刀砍回去,在暴力手段对等的前提下,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却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是不行的。

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还记得那个拿刀砍于明海却被对方反杀的那个“龙哥”吗?

那起事件就很明显的体现了这一点。

在这起案例里,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

但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不能排除再次实施危险行为,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如果A拿刀威B,要求B把钱拿出来否则就会杀了B,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这时B夺下了A的刀把A砍了。

在以前,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现在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当我们被暴力伤害,如果本能得躲闪及防卫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那么,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是句空话,法律的权威性就将受到质疑。

所以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法律最大限度在哪,我们也需要把握,像上述案件这种“防卫不适时”的行为一旦增多,那么借着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的行为就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到时候,法律的规定就变为了僵尸条款,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

故意杀人自首判刑几年

故意杀人自首的可以按照法定量刑标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砍人致死,完后自首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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