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严管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 市场不当竞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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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八大为契机谈谈对祖国发展的建设远景!!!谢谢了啊

社会管理是一个老课题,同时又是一张“新试卷”。今年(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站在“十二五”发展的新起点上,我们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上来,切实找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努力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深化认识,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到突出位置来抓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实践活动,要形成和保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就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改善社会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1、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逐步显现,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大力推进,经济快速增长,但发展中的问题依然突出,集中表现在:一是发展的不平衡。近些年,城镇化的热潮带来了农村的“空心化”,迫切需要统筹城乡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发展的不协调。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把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割裂开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需求同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随着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诸如行车难、入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等。三是发展的不和谐。长期存在的粗放型增长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生态破坏,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而当时这些被掩盖的社会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影响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导致的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日益增多,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我们既要看到是难以避免的,其形成和持续具有必然性,可以说是“成长的烦恼”;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是必须面对的,任其积累蔓延必将引发更大的矛盾,势必成为“发展的陷阱”。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估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和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   2、随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价值认同的社会差异非常明显,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些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由此给社会管理提出新要求。一是要增强社会价值认同。这些年,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但在重要价值的认识上,不同地域的人群、不同利益的群体、不同年龄的人口存在明显差异。有的甚至公然说:“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理想理想,有利就想”。二是要防止社会价值扭曲。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沉渣泛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同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虚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如何对虚拟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三是要加强社会价值引导。由于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跟不上,一些人心理失衡、道德失范、情绪失常,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比如急功近利、轻浮急躁,荣辱不辨、是非不分,大有蔓延扩散之势。面对激烈的竞争、生活的压力和一些困难挫折,有的人不堪重负甚至以极端手段报复社会,给社会管理带来许多难题。   3、随着利益格局调整重塑,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多,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当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后,新的多元利益格局已形成,这一格局对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一是利益的多元主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利益主体的多元发展,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利益分歧、利益磨擦和利益冲突。如何在多元利益主体中和谐利益关系,把共同利益、特殊利益、根本利益整合起来,这是社会管理的新课题。二是利益的变化曲线深刻影响社会心态。现在的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更多的是结构性调整,既有你多我少的问题,还有你增我减的问题。过去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现在是“既患寡,又患不均”。现在有的人“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其心理预期和利益曲线发生了变化。三是利益的差距拉开蕴藏社会风险。在利益格局重塑的过程中,“铁饭碗”破了,社会失落感增强,而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健全;“泥饭碗”多了,社会平衡感打破,而社会分配机制并不完善;“大锅饭”少了,社会归属感减弱,而社会建设体制尚不顺畅。这些矛盾不仅拉开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距,而且容易转变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4、随着政府职能不断转变,社会管理的方法手段不相适应,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而政府在社会管理的一些领域,存在越位、错位、缺位问题,亟待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来解决。一是社会管理网络不适应。过去很多政府直接干预的领域已经交给了市场和社会,政府的主要精力是解决好市场不能解决、社会难以解决的问题,做好保障、服务和管理,“小政府、大社会”将是以后基本的社会管理目标和社会组织框架。但现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责任不清,社会诉求表达机制不顺畅,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不健全,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渠道不宽。这样的局面如果不改变,就会出现政府管理失效。二是社会管理手段不适应。突出表现在管理手段单一,重视行政性、强制性的管理手段,轻视法制规范和道德管理;重政府的作用,轻社会的作用;重事后处置,轻源头预防。社会管理职能部门没有形成运转协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合力,一些部门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部门利益严重、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三是社会管理能力不适应。一些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社会转型发展的要求,满足于“抓生产”、“引项目”、“争投资”,做经济工作得心应手,抓社会管理无从下手。有的不愿做、不会做、不善做群众工作,与群众说话说不上,与群众谈心谈不拢,与群众议事议不成,与群众讲理讲不透。而我们的社会管理能力,只有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得以提高。   二、统筹推进,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纳入发展全局来抓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实践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县十七届党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从广大人民群众最迫切的要求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入手,从推进社会管理最薄弱的环节着力,探索出具有时代特征和兴国特色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与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1、要强化社会管理理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首先要解决好思维方法、思路办法问题,这是前提和基础。一是要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要搞好,要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手段与目的的有机统一。只有服务好,才能管理好。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既是一个着眼点,也是一个突破口,还是一个方法论。最好的管理方式就是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靠服务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管理、主动配合管理、积极参与管理。二是要强化社会协同、广泛参与的理念。社会管理不等于政府管理、不同于经济管理。我们必须在发挥好党委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基础上,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发挥好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的协同参与作用和自治互律作用,做到在更大范围配置社会管理资源、更深层次整合社会管理力量、更高水平提升社会管理效率。三是要强化统筹兼顾、依法管理的理念。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老矛盾与新矛盾互相交织,老组织与新组织互动共生,老体制与新体制互为支撑。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既要统筹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兼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关切,又要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依法来回应社会诉求、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权益。四是要强化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理念。要更多地运用民主管理的方式、群众路线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特别是对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及我县苏区模范精神,我们要很好地传承,使其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继承发扬我们党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同时要顺应社会信息化的新形势,把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提升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   2、要健全社会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管理机制具有根本性和长效性,其作用是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关键。一是要健全诉求表达机制。要进一步拓展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切实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要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下访接待制度、联点指导制度和调查研究制度,及时解决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开展“三送”活动,让广大党员更好地为群众代言、为群众排忧、为群众服务。要坚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始终与群众定期联系沟通。要创新社情民意表达方式,采取媒体对话、网民交流、设立信箱、公开、组织听证等多种形式,就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努力使社会各个群体反映有渠道、倾诉有人听、困难有人帮。二是要健全情绪疏导机制。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社会心态,既要及时回应人们的关切,又不要片面地迎合。要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我们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始终给大家以信心、力量和希望。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舆论工作,把情绪疏导与群众诉求表达、政务信息公开、广泛吸纳民意有机结合起来,更加注重经常性的交流沟通,更加注重平等性的对话协商,更加注重个体差异、人文关怀和心理健康,让群众感到被重视、被尊重、被理解。特别是要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及时疏导网络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积极作用、遏制网络消极影响。三是要健全矛盾化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要构建司法诉求机制,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确保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司法救助。四是要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要把加强应急管理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尽快健全各类应急预案,做到各乡镇区、各领域、各行业、各部位全覆盖。要从源头控制、情报信息、处置预案、舆情导控、保障建设和联动协作等方面入手,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要抓紧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指挥平台,加快构建实战化的应急指挥体系。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政策制定,既要看该不该干,还要看能不能干,有效防止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3、要夯实社会管理基础。既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又要立足基层、依靠群众,夯实基层基础,优化管理服务。一是要加强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要切实加强政权组织建设,以阵地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街区资源配置,强化政权组织权责,提高其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切实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二是要强化服务功能。要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契机,积极推动农村“一组两会三站”治理体系建设。要把城乡居民自我服务、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区工作社会化进程,提高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构建新型社区服务体系。要以基本公共服务、帮扶志愿服务、邻里互助服务和家庭自助服务为重点,大力发展多元化的社区服务,不断满足多样化的居民需求。要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齐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努力将其打造成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三是要提高管理水平。要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按照管理、服务、执法“三位一体”的思路,改革完善街道社区社会管理体制。要明确基层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以事务管理、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为重点,有效整合各类社会管理资源,切实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效率。四是要做好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做好群众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和主动开展群众工作,支持各界人士、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共同做好群众工作,不断增强群众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持续性。要始终坚持加强基层的用人导向,切实做到干部培养在基层、锻炼在基层、提拔在基层,着力建设一支乐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做群众工作的基层干部队伍。   三、立足当前,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紧迫任务来抓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要紧密结合兴国实际,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围绕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民生权益和干部作风四个方面,着力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1、要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涉及领域越来越广,影响因素越来越多,事故危害越来越大,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安全”:一是要抓好治安安全。要建立健全防控体系,加强综治网络,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壮大群防群治工作力量,提高群防群治工作成效。要坚持以打促整、以整促治、以治维稳,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要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突出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二是要抓好生产安全。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健全保障体系,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要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着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三是要抓好食品安全。紧紧抓住源头治理、行业自律、执法监管环节,确保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健康。四是要抓好消防安全。要加强源头普查,最大限度地排除消防隐患;完善设施装备,有效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严格日常监管,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注重灭火救援,健全完善消防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四是要抓好环境安全。要继续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要更加注重环境系统的完整性和环境要素的关联性,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总之,很多工作是“细节决定成败”,安全工作是“细节决定生死”。我们一定要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严管严治严防,让兴国更安全,让群众更安心。   2、加强城区市容市貌整治。社会管理的重点是城市,城市管理的重点就是“治脏、治乱、治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回应群众期盼,满足社会要求,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大“治脏、治乱、治堵”力度。一是大力整治城市环境卫生。要组织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全民环境卫生整治运动。环境卫生整治范围既包括中心城区,又包括城区结合部;既包括院外、室外,又包括街道、路面。市区所有主干道、次干道、大街小巷路面要干净,不能有垃圾、污水。墙上不准乱贴、乱写、乱画,不准留下随意张贴的标语、海报和广告。抓好公共场所卫生。特别是主次干道、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要清扫干净,保洁及时,所有积存垃圾要全部清运出去。下狠心取消城区内的露天垃圾箱,彻底解决乱倒垃圾问题,展示兴国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治理餐馆“白色污染”。加强对餐饮业尤其是临街餐馆的卫生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不符合卫生条件、达不到排污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消除卫生死角。针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等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建立制度,加强管理,不留卫生死角。二是坚决取缔违章建筑和占道经营。城区范围内所有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主次干道两侧的路边店、临街店必须逐步改造,今后城市道路两侧一律不得再批建路边店。违章占道经营也是一大“顽症”,需要采取“综合疗法”才能彻底根治。要坚决取缔出店经营、游散摊点、夜市“红棚子”等占压城市道路的经营摊点,坚决取缔违规从事车辆清洗、维修、门窗加工的马路市场、马路洗车场、马路车间,坚决取缔露天烧烤和大排档等饮食摊点,确保市区主次干道无任何形式的占道和出店经营,真正还路于民。工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城区所有临街经营门店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继续越权审批占道经营和审批不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实行堵疏结合,在取缔违章经营摊点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摊入室,引摊入“市”。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一些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背街小巷实行有选择地规划放开,如夜市摊点,可规划几个地方集中经营,但必须加强管理,不能放而不管。具体规划的地点和管理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三是全力整顿市区交通秩序。交警部门要在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的同时,严格整顿行车秩序和停车秩序,杜绝乱停乱放。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文明交通行为的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行路”,做到“按灯停走、按线行驶、按位停放、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要大力整顿客运市场,全面规范客运秩序,坚决打击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实行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板车的总量控制,实行定点停靠、定线路、定时段行驶。四是美化城市形象。规范户外广告及店堂牌匾。广告宣传牌和门面招牌,既反映一个城市的经济特色,也体现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必须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种户外广告、门面招牌进行整顿和规范。坚决拆除未经审批或设置不规范的户外广告,统一设计制作规范精美的门面招牌,使之成为美化市容、繁荣经济的一道靓丽风景。全面装饰、美化、亮化主次干道临街建(构)筑物,使城市容貌的整体景观有明显改变,做到整洁、靓美、有序。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加强对城市道路、供排水设施的保养维护,保持主次干道绿化带清洁,提高路灯亮灯率。全面启动“光亮工程”。城市夜景体现一个城市的生机和活力。通过光亮工程,不仅可以妆扮城市夜景,而且可以繁荣城市经济。要提倡珍爱环境、优化环境的社会新风。营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真正树立“兴国是我家,整治靠大家”的观念,并体现在人人讲文明、爱卫生、守秩序的实际行动上。   3、加强民生权益保障管理。社会管理中的许多问题就是民生和权益的保障问题。社会管理加强了,民生工作就会事半功倍;民生权益保障了,社会管理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一是要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廉租房”、“保障住房”建设,在规划布局上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资金投入上实行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租赁补贴上实行财政与企业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二是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要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保障体系,加强药品监管,确保用药安全,切实降低药价。要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体制、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机制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要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稳定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健全传染病疫情系统和工作网络,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机制。三是要扩大养老保障范围。要切实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解决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与衔接问题。要积极培育面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医疗、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四是要提高生活保障水平。要切实增强社会救助能力,重点解决好五保户、特困户、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困难,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全覆盖。要着力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改善福利院、敬老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等社会福利基础设施。要完善补贴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众生活。五是要加大权益保障力度。要坚持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普遍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要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问题。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都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全面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好群众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   4、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针对我县干部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以强化效能监察、提高执行力、完善问责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工作举措为抓手,进一步促进干部作风转变。一是要加强效能监察,确保在岗就要尽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社会评议制,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确保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二是要提高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县纪委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保障执行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考评奖惩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克服办事拖沓、推诿扯皮等问题,克服“两好”现象(好人主义、贪玩好耍)和“三不”作风(责任心不强、执行不力、作风不实)。三是要严格问责,确保敢抓敢管。要结合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加大治庸治懒力度,严肃查处落实不力、工作不扎实、不作为以及乱作为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快查严处的问责机制,对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的,发现一起,问责一起,决不姑息。对抓干部队伍建设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世界通是不是传销

世界通公司涉嫌“传销”犯罪的法理分析  案件分析:梁律师  世界通公司遭镇江公安的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引起了三十余万代理商(包括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大学生、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等五百多万终端用户)的恐慌、不安甚至愤怒。网络上更是异常热闹:有人谴责警方越权办案、有人猜测警方充当了世界通同业竞争者的工具,有人庆幸自己没有签约,有人质疑司法干涉经济活动,更多的代理商是哀叹自己的投资会不会付之东流。该事件处理不当很有可能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各方人士出发点不同,尤其是无辜的代理商们,发表一些情绪偏激的言论或者抱一种世界通必胜的心理,从感情上情有可原,但是采取一些极端偏激行为、主观想象的臆测,都无助于事情的解决。本人详细了解了世界通的运营模式、产品的功能、奖金制度、媒体的正面反面报道、执照手续、专家论证,从市场经济制度和法理上对本案深层剖析,仅供各方参考。  一.从世界通的运营模式涉嫌犯罪而言,按照我国刑法有关“罪行法定”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其涉嫌相关的罪名相似的有“非法经营罪”“组织传销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究竟如何认定?那么逐一分析几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很显然世界通公司主观上并没有表现“故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这一主观要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向社会非法集资的形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携带集资款逃跑的;②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下同),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欺诈行为可以认为是指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将集资款用于个人还债,或者将集资款暗中挪归他人,以他人名义秘密投资,并对外宣称经营失败,破产等假象,无法返还集资款项。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指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而是指非法占为已有(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即非法占有的目的。  2、世界通主观上没有故意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他人的财产。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用欺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该罪名。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构成该罪的犯罪要件:(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行为人只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达到了刑法处罚的程度,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3).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该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行为人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的行为是非法的,即不管行为人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管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利率的手法,亦或许以实物或物资性利益的方法,只要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  2、世界通的营销模式不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该罪。  (四)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组织传销罪”关键看世界通是否构成传销。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200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设了“组织传销罪”。从此,对传销行为的刑法规制,就由非法经营罪一个罪名的单轨制变成了由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两个罪名的双轨制。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的前提条件关键看是否构成传销以及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  1. 什么是“传销”? 2005年国务院制定了《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的诠释,更加准确。即,“传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 传销的特征:(1)拉人头:传而不销是传销的最大特点,商品是幌子,一些组织的业务员只拉人头,其收入不是商品的利润,而是依靠参加人员的数量作为主要收入依据,根本没有促进消费,没有给社会带来增值。(世界通是以销售具有压缩功能的LINKWORLD手机软件手段,打造无线流媒体商务网络平台,其目的是实现手机软件、电子商务、广告收入等项目的多点利润。终端用户的广告回馈不是以介绍购买产品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而是以自己付出劳动的多少为收入依据。如:一个三级代理商是三十个软件,每个软件每天发30条广告,那么通过他看广告只有90元的回馈收入,哪怕他介绍公司销售出三百个软件,就广告回馈而言,其他三百个软件的广告回馈与他毫无关系。按照世界通公司的发展战略看,当完成销售渠道即招募代理商之后便推终端用户,着重零售手机软件,体现该软件的使用功能和社会功能。届时代理商按销售软件的多少赚取产品的差价。因此无论现在招商阶段还是将来销售终端均不涉及按人头牟利。有人会问:代理商协助公司直接招商可以获得8%的招商补助是否是拉人头的收入呢?非也,驴头不对马嘴。这是正常的合法的收入。帮助招商无疑有开支有成本,公司不给补助反而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削。更何况这只是“招商阶段”的一种临时性奖励制度。如果非要说是拉人头的话,那么满街的就业中介公司、招揽客户的经纪公司、甚至热情招客的商店岂不都是拉人头的“传销组织”了?)(2)产品质次价高: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格。一般传销的产品售出价往往是成本价的十倍甚至是数十倍,拿不到台面上销售。如果市场价为1.2元的大米,商场售价是0.8元,你会认为他是传销吗?作为消费者求之不得,政府也求之不得。(世界通LINKWORLD软件经吉林价格中心认定市场价为1100多元,而世界通现在售出价是999元,五年的使用费,每天平均0.50元,可谓价格合理,受众欢迎。同时该软件具有高倍压缩功能,大大降低手机上网的费用。工信部专家也称之具有很强的“科技性”质优产品。世界通的产品也不存在“质次价高”)(3)是否有高额的入门费(加盟费)。即以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购买商品等变相的方式缴纳高额的入门费为加入或者发展会员的条件。所谓“高额”是指缴纳的费用不能取得市场的等值回报。“小肥羊”“麦当劳”“青岛啤酒”以及琳琳冲冲的品牌服装很多都是采取的“加盟制”,收取加盟费(入门费),取得经营该品牌商品的资格。有谁说过甚至想过这是传销呢?为什么不认为这是传销?他们可是实实在在收取了入门费(加盟费)了呀。关键看入门费是否“高额”、是否合理.(看世界通是怎么做的?取得二级代理商资格一次购货量是200张软件,全价应为199800元,享受七折:139860元;三级代理商是30张软件,全价为29970元,享受八折23976元;零售商是5张软件,全价4995元,享受九折4496元。这种按一次进货量给予不同折扣销货方式市场上多不胜举。世界通的代理费或者说加盟费、入门费是否合理呢?就看是否有市场的等值或超值回报?拿三级代理商举例,拿出23976元取得代理资格,享受五年的广告回馈162000元{按一年360天,每天90元计}和销售差价{每张全价是999元,三级代理商享受八折进货,每张挣199。8元}。很显然这完全是超值的呀,代理费根本不是“高额”的,反而是很合算的。如果麦当劳收你10万元加盟费,你干不干?肯定干。从成本经济学来说成本投出少,收益率当然高了。你高兴,政府也高兴呀。都这样政府还用拿巨资去刺激经济吗?)(4)奖励报酬是否合理双赢。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利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奖励制度设计上第一个业务员的奖励提成的比例是最少的,越往上奖励比例约高。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即具有“不可超越性”。按照市场规律,第一个{最底层}的业务员拿的比例应该是最高的。众所周知,现在保险金融业甚至传统行业在销售上很多采用了“奖励机制”,奖励的方式不象以前一样发张奖状、评个先进而已,多以奖金、提成为载体。什么样的奖励制度是合理的?就保险公司而言,一个业务员的提成比例是30%,部门的比例是3%。当该部门十个业务员完成营业额100万时,每个业务员能拿到3万元,而部门拿到的是3万,上下级之间双赢。这就是合理的奖励制度。而传销恰恰相反。(世界通将来的发展定位是销售手机软件,代理商根据各自的销售业绩提取相应的20%的市场差价,这是合法合理的收入;就现在招商阶段而言,直接协助招商的代理商有8%的招商补助,间接的上级代理商没有提成,合乎市场规律。至于说二级一级有10%--20%的差额利润这完全是传统销售方式再正常不过的合理收入了,这也不是传销中指的“奖励”。咱们喝的每一瓶酒,用的每一盒化妆品,穿的每一款服装。。。。。。在采取“代理制”条件下,每一次的消费,区县一级的代理商、市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都有不同比例的市场差额利润啊。没有这样的市场回报,有谁缴纳不菲的“加盟费”加盟签约呢?这正是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的原则。由此看来世界通的奖励制度完全是合理双赢的)(5)产品是否具有流通性,能否实现社会的增值:传销的商品一般不具有流通性,不能创造财富,购买该款商品目的就是取得会员资格。(世界通有实实在在的手机软件,其功能能够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尤其在3G时代,降低上网费用,增强传输速度,对普通上网消费者来说,不能说是最爱,最起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购买欲望,从而实现社会流通创造社会财富。需要说明的是一般公众对具有高附加值的无形产品,也叫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往往认识不足,感到不象感官上能感受的有形产品一样直观。其实无形产品同样具有流通性、具有价值的东西。“可口可乐””双星”这些品牌和一些专利都是可以转让流通的无形资产,价值几何呢?世界通的软件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尤其对倡导“调整产业结构,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我国而言,符合有关“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6)是否构成上下线关系?这里所说的“上下线关系”特指上级人员的收入以发展下级的人数多少为依据。销售公司的收入靠下面业务员的业绩,算不算构成传销指的“上下线关系”?如果是全国的公司都是传销。集团设立分公司算不算发展下线?招聘业务员算不算发展下线?如果是的话那么只有总裁直接去推销产品了。关键看是否以人头以下线的人数作为主要收入。这个特征应结合“拉人头”特征。(世界通的代理商均是分别独立的和世界通公司签约,分别和世界通构成法律关系,代理商之间无论签约的早晚,都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上下之分。你做你的我做我的,泾渭分明。)  3.综上所述世界通的营销模式不符合我国有关“传销”的特征,不应认定为“非法传销”。既然不是传销,那么就不存在“传销犯罪“的嫌疑。相信包括镇江公安、检察在内的司法机关最终会做出合乎法理的结论。  二. 关于本案的法定主管、管辖机关  本案的法定主管机关是谁?应由哪个机关管辖立案?主管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如果超出法定的主管范围、职责范围无疑就有越权管辖或者滥用职权之嫌。  一般来说,查处违法传销的机关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的认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所以由工商行政部门认定查处更科学。只有构成传销犯罪的,在工商部门的“会同”下,公安机关才有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函》以及《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涉嫌非法传销的法定职能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构成传销,达到犯罪的应当移送给“公安机关”。除了接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的情形的传销立案查处。(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很显然,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涉嫌传销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法定条件::“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 、非法聚集 、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此看以看出公安机关受理涉嫌传销案件只有两种情形:一。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二、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案件。并且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主管机关的职责范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对公安机关主管的传销犯罪案件还涉及到管辖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以“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原则,以“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补充。  就世界通案件而言,其“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镇江,镇江公安立案管辖的唯一法定依据只能是“镇江工商部门移送”,否则难洗越权之嫌。  三、对世界通怀疑的原因:  浏览媒体、网络等对世界通的质疑不外乎以下主要“依据”:1.资金链是否会断裂?大多单纯从广告收入与回馈对应关系对比,然后得出“结论”,入不敷出。完全忽略了世界通今后发展的多项主要收益方式,不仅仅是广告收入,还有网站收益、手机软件销售利润、商务平台收益等多项收入点。如果按照世界通的构想,从理论上看,收益明显大于支出即广告回馈,大有利润可图。退一万步说,将来即使世界通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代理商的广告回馈,代理商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维权。即使将来世界通构成犯罪,那么“将来”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制裁。现在没有犯罪行为,不能以对将来的怀疑、臆测作为“现在”查处的依据。每一个男人将来都有实施性犯罪的可能,但不能由此作为阉割男性的依据。投资、加盟作为代理商都有风险,实施代理制或加盟制的企业都有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是不是都以将来很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危及代理商利益而横加指责干涉呢?法律作为一个行为规范,只能规范现在的行为。2.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社会生活中,霸王合同格式合同不在少数,为了体现公平,合同法专门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享有撤销权。另外合同多么的霸道、多么不公平咱不跟他签约不受其约束就是了;签过后发现显失公平,运用撤销权将其撤销。3.是否构成传销?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此不再赘言。需要说明的是,怀疑世界通传销的往往是对世界通“招商阶段”的奖励机制质疑,可能没有详细了解世界通的长远运营战略、产品的性能。如果世界通现在取消招商制度,单纯销售手机软件,还有类似的怀疑吗?反过来说如此一来在3G还没有全面推开的今天,卖给谁?谁去卖?那么多的产品不都是先建立销售渠道即招商,再推终端吗?本人认为,无论谁的怀疑都是善意的,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苛求每一个怀疑者都是法学专家或经济专家。  四、本案的启示:  虽然世界通事件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应,从中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怀着不同的目的运用网络、媒体甚或公权作为博弈的工具,凸显出市场竞争的惨烈和政府的宽容,彰显了市场意识和法制意识在社会中的日益浓厚的态势。作为世界通。面对警方的调查和社会的质疑,世界通应该好好反思一下造成今天局面的原因,积极接受警方和工商行政部门的调查,说明相关情况,修正不合理的或不合法的制度,规范市场运作。相信警方和工商等职能部门会做出正确的定论。面对社会的质疑,应该理解他们,宣传公司的战略定位,规范代理商的行为(代理商类似“传销”“招商”的宣传确实是社会误解的原因之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明确法定职责,转变职能,由过去的严管到服务,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为市场创造一个法制有序的环境。摈弃“有罪推定”的固有观念,注重法律事实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不枉不纵”。  以上纯属学理分析,不免有不足或局限,希望见谅。  2009年7月18日

不正当竞争 工商局 哪个 部门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归哪些部门管理问题,统一做个回答: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科、股等或市场局、处、科、股等或公平交易局、处、科、股等此外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本问题提问者,建议您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会告诉您具体什么部门负责或找哪位工作人员协助您。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 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如何严厉遏制市场乱象?

“要真正做到敢于监管,有‘虎口拔牙’的精神;要做到能管,有‘火眼金睛’般观察、发现和分析问题的本领;要做到愿管,要有奉献和牺牲精神;还要做到善于监管,要讲究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的上述表态道出了银监会系统“监管姓监”的理念,治理乱象决心。今年以来,银监会安排部署“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以及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和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行业廉洁风险等十个方面的市场乱象专项治理。

特别针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银行业重大案件,银监会迅速立案,依法取证,严肃查处。例如,对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虚假理财案的查处工作已基本结束,对该支行及其管辖分行均采取了监管纠正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问责。

截至8月末,银监会系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95件,处罚银行业机构1171家,罚没合计5.5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899人,罚款合计1851万元。

政府对垄断市场进行管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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